特教新法實施逾兩年 身障生不該成為人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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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30

近日中部縣市頻傳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問題,既有縣市主管機關不知有幼小縣民遠讀特殊教育學校,需要交通接送問題,又有即將升學國民中學義務教育階段縣民,安置就讀特殊教育學校,最終卻無學校可讀,最後主管機關又說可安排學生住家附近學校就讀的離譜事件。提昇特教品質,路何迢迢。

這兩起事件中,縣市內的社政、衛生與教育的通報轉介系統,以及鑑輔會運作的失靈一覽無遺:

1.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對象早已提前至三歲,為何縣市鑑輔會會不知有此個案?

2.縣市鑑輔會是否有依特教法規定訂出可行運作方式之辦法,清楚評估出學生的需求,依就近入學原則安置在住家附近學校,並依學生特殊需求給予就進入學學校資源?

3.特殊教育學校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每年12年安置僅安置升高中職階段,義務教育階段安置權責在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是否應依特殊教育法就近入學為原則承擔起責任?教育部與縣市政府鑑輔會的銜接機制是否為斷鏈狀態?

民國98年11月頒布修訂之特殊教育法已迄兩年多,身心障礙學生還不斷像人球或漏接球般的被對待,這是國家之恥。我們呼籲請教育部拿出民國95年糾正縣市鑑輔會對資優教育安置不當做法之魄力,從自我檢討與縣市政府鑑輔會的銜接問題開始。

【參考法條】

1.特教法第10條「特殊教育學生在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2.特教法第23條第二項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3.特教法第3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需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4.特教法第6條「鑑輔會應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新聞連絡人:秘書長吳忠泰 0928-14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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