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全國產業總工會2012年五一勞動節延續國際勞工運動努力推動「尊嚴勞動」的目標,提出六項訴求,要求立法院儘速修法,使勞工在勞動過程中得到合理的對待,包括可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報酬、社會保障、福利與基本的尊重。
受國際勞動情勢變化的影響,台灣勞工也遭受就業不穩定、工作貧窮、過勞、社會保障不足等問題的衝擊,離「尊嚴勞動」的目標越來越遠;包括合宜的工時政策、合理的基本工資水準、完整的社會保障、安全友善的工作職場環境以及勞工退休後的照顧等重大勞工政策,不但未能配合時代的發展往前邁進,反而愈益退步。
全國產業總工會彙整近來勞工所關心的重大議題,以尊嚴勞動為主題,提出六大訴求。我們認為穩定的僱用關係是國家穩定的基石,企業競相壓低勞動成本只會引發惡性循環,對於非典型、弱勢族群的勞工,應特別予以保障,導向穩定的、典型的就業模式。對於日益嚴重的勞動彈性化問題,應立法禁止勞動派遣。政府應有具體措施解決工作貧窮問題,提高基本工資保障勞工及其家屬基本生活。
勞工的休息與休假權與生活品質及過勞有極高的關連,應早日修法實施全面週休二日。同時建構安全友善的工作職場環境,配合完善的補償制度,讓勞工能安心工作,避免職業災害與過勞的威脅。所有勞工都應納入勞工保險的保障,透過強制性的在職保險,讓勞工遭遇風險事故時,能及時獲得保障。而所有國民都應享有年金保障,並確保國民老年生活的照顧以及退休所得保障的適足水準,對於勞保財務壓力應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我們相信:尊嚴的勞動唯有依靠勞工的團結!工會永遠與勞工同在!
◎禁止派遣:反對派遣單獨立法,禁止政府使用派遣 ◎拒絕貧窮:合理調高基本工資,拒絕貧窮世代 ◎週休二日:縮短法定工時,實施週休二日 ◎杜絕職災:落實勞動檢查,健全勞動環境 ◎全面納保: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納保,保障所有受僱勞工 ◎普及年金:儘速通過公保年金制度,政府撥補勞保財務缺口
反對派遣單獨立法,禁止政府使用派遣
近年來台灣追求勞動彈性化的後果,使正職員工不斷削減其福利與待遇、非正式員工人數不斷增加,已使下一個勞動世代面臨就業不穩定、勞動條件缺乏保障的艱難處境。勞動彈性化已經成為資方規避給予勞工社會保障、減少薪資成本的手段,將所有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與企業沒有長期性的聘僱關係,使勞工落入極為不利的處境。
我們主張:
1. 反對勞動派遣合法化,要求勞動檢查加強查緝 派遣業早於民國87年適用勞基法,另立專法根本毫無必要,也不是解決派遣衍生問題的捷徑。我們要求勞委會應對派遣業者加強勞動檢查,違反法令者給予重罰並公佈名稱與負責人,以正視聽。落實勞基法才是解決之道。 2. 禁止政府部門使用派遣 派遣業之所以泛濫,主因為政府部門是派遣勞工最大的雇主、派遣業最大的使用者。在總統大選期間,藍綠陣營勞工政策白皮書內容均提出對派遣勞工的保障,本會呼籲應修法禁止政府部門使用派遣,也禁止「假承攬、真派遣」的自然人承攬勞工,凡屬於執行法定公權力的業務、長時間、全時的工作,均應以正式員工雇用。
合理提高基本工資,拒絕貧窮世代
根據主計處資料顯示,全國受僱勞工有上百萬人每月的收入不到2萬元,其所得徘徊在基本工資的邊緣。受到基本工資調整影響的勞工都是屬於所得較低的邊際勞工,透過基本工資的調整可以改善工作貧窮的問題、縮小貧富差距。目前基本工資的水準,依據主計處所公布的各項指標來看,仍然無法維持勞工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近幾次的調整,官方幾乎只考慮物價指數的單一因素,導致上百萬基層勞工仍無法脫離工作貧窮,工作貧窮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我們主張:
1. 調高基本工資有其必要性 金融海嘯期間,世界各國皆面臨嚴重的經濟衰退問題,但各國最低工資仍然呈現調漲的趨勢,顯現各國政府希望透過調高工資來降低勞工遭遇景氣性衝擊的痛苦。反之,台灣近年調整的幅度仍無法彌補過去未調整的幅度。近來物價上漲飛速,低薪勞工將面臨實質薪資縮水的狀況。合理提高基本工資,才能避免低薪、弱勢勞工在貧窮邊緣掙扎,也是維護勞工「尊嚴勞動」的基本價值。 2. 重新思考訂定「最低工資法」,建立合理的調整公式 基本工資是勞動人權保護的議題,需要客觀的公式作為依據,監察院對此也特別提出糾正案,基本工資的審議過程不應失去「審議」的功能,淪為勞資各說各話,官方強力主導的場面。我們認為基本工資之水準,應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使所有勞工之報酬最低限度均能達到「維持勞工本人及家屬符合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過去立法院曾訂定最低工資法但因故未能施行,亦可重新思考訂定「最低工資法」,讓基本工資政策朝制度化改進。
縮短法定工時,實施週休二日
國際勞工組織早在1935年即已通過第47號《40小時工作周公約》;1962年又通過第116號《有關減少工時建議書》,我國法定工時政策早已落後國際標準76年,先進各國也都早已實施週休二日,應儘速降低法定工時。
我們主張:
1. 鑒於國際公約及世界潮流趨勢,並均衡公私部門受雇者權益,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調和,營造服務及休閒產業發展有利條件,應盡速完成全面週休二日政策。
2. 在不減少工人及其工資前提下,修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將法定工時縮短為40小時,同時修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明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落實勞動檢查,健全勞動環境
隨著經濟發展,國人越來越重視生活環境品質;產業結構的改變,更使職場安全衛生問題影響勞工甚鉅,為使勞工能安心就業,建構完善勞動環境,應整合職災預防到補償、重建制度。
我們主張:
1. 降低高職災行業類別職災發生率: 馬總統2008年的勞工政見中提出「降低勞工職災率至千分之四以下」,以2011年勞保職災給付千人率為4.176來看,尚未達到目標。依據勞保局2002年到2011年的統計資料,各行業職災給付率,礦業與土石採取業職災發生率近十年平均,約千分之六點五,99年甚至超過千分之十的發生率。製造業也是超過千分之五點五的發生率,營造業更是在千分之十三、十四間擺盪。政府除降低整體勞動環境的職災發生率外,應針對高職災發生率的重點行業加強預防,建構完善的工安環境。 2. 建構貼近職災勞工之補償制度 台灣職災保險費率目前為0.21%,遠低於其他各國;再加上職災認定過程嚴格,使得許多勞工無力面對曠日費時的申請過程,補償機制無法貼近勞工的需求。勞工領取職災補償時,許多雇主即便被罰款也惡意拖延,犧牲掉勞工風中殘燭的生命,宜應設計更實質有效率的補償制度,或提供勞工訴訟期間相關的協助措施。 3. 加強勞動檢查的廣度與深度 台灣勞動檢查人力不足,檢查也長期重視安全衛生,輕勞動條件,更缺乏人因操作面與社會心理危害的檢查,應重新規劃勞動檢查的密度與項目,加強勞動檢查的廣度與深度。 4. 儘速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為加強職業病從預防到補償、重建制度的整合,加上兩法各別有10年及20年以上未大幅修正,早已不足以應付產業結構改變及新興疾病產生的問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草案已作大幅修正,呼籲儘速通過。
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納保,保障所有受僱勞工
勞工保險是勞工最重要的一項社會安全保障,透過強制性的在職保險讓勞工遭遇風險事故時,能及時獲得保障。但勞工保險條例之現行規定,僅對五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納保,致使服務於四人以下事業單位的受僱勞工成為「勞保孤兒」,以今日對勞動人權的標準觀之,實有違憲之虞,應儘速修法更正。
受僱於四人以下事業單位的勞工長期以來已是處於弱勢地位,同樣是受僱勞工,國家法律卻以其受僱的事業規模而給予不平等的對待,違反憲法所賦予之平等權。為保障所有勞工權益,不因所屬雇用單位人數而影響其受到勞工保險保障之有無,應取消現行強制納保人數僅針對五人以上事業單位之規定,凡認定勞工有受僱事實,不因其僱用單位人數而有差別待遇,雇主即應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使所有受僱勞工皆能納入勞保的保護傘內。
我們主張:
1.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擴大強制加保範圍,將僱用四人以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納入強制加保對象,以維護法律之公平正義,保障勞工權益。 2.透過簡化勞保投保手續,推動勞保代理人等措施,降低對小型企業及職業工會的衝擊。
儘速通過公保年金制度,政府撥補勞保財務缺口
公務員有月退制度,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保年金相繼實施後,民間勞工也享有月退性質的年金保障。但未具銓敘資格的公營事業職員,雖被定位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卻無緣享有公務員的月退制,又不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僅能依勞基法領取舊制一次退休金,強制參加公保亦無年金保障,該等人員將成為我國極少數的年金孤兒。
勞保年金需符合投保年資滿15年之條件才能請領年金,許多原參加公保之員工轉投勞保後,因公司移轉民營導致原參加公保員工被迫結算公保年資後轉投勞保,於退休時將無法達到勞保15年之年資限制。因此將無法選擇領取勞保年金,亦無法選擇將來修法後實施之公保年金。
過去10年,為了彌補公保虧損及潛藏負債,政府已為60萬的公保被保險人由國庫撥補公保基金超過3千億元。然而攸關970萬勞工退休權益的勞保基金,在面臨倒閉危機下卻始終得不到政府的奧援,儘管立法院曾在2008年7月通過勞保年金條文時,另行決議由政府撥補勞保虧損,但該決議迄今仍未見執行,相形之下,政府顯然獨厚公保人員。
我們主張:
1. 儘速讓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並修改《公教人員保險法》將公保改為年金给付,以保障該等人員退休生活。
2. 修改勞工保險條例,參考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合併計算年資分開計算給付金額之方式,保障被迫轉換投保身分之勞工,如勞保和公保年資合併計算滿15年者,亦可取得退休時選擇領取年金之權,而不會因二邊年資均未達15年導致二頭落空,被迫領取一次給付。
3. 請立法委員監督行政部門確實執行立法院決議,儘速由政府逐年撥補勞保虧損及潛藏負債,不要債留子孫,危及勞保基金的安全運作,否則未來將引爆巨大的社會動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