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立法保障建教生
建教盟促立院儘速通過

2012/05/16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在立院前要求專法盡速通過,保障建教生的受教權與勞動權。(攝影:陳韋綸)

在過去的建教合作制度下,建教生超時工作、強迫加班或遭剋扣生活津貼的個案時有所聞,為杜絕建教生被雇主剝削的爭議不斷發生,並且明確規範建教生、校方與企業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教育部在前年(2010年)擬定《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並在今年通過行政院核定後函送立院(相關報導)。今天(5/16)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各版本草案併案審查,而由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等團體組成的「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除呼籲立委盡速通過外,也在立院前提出民間版本,其中將「申訴管道」、「建教生人數」、「加強訪視」與「二年級始得進行輪調」列為修法重點,以立法管制的方式,強化建教生權益,將建教合作回歸教育與訓練的層面。

現場,建教盟出示過去一年接獲的投訴案件,大多是強迫加班或超時工作,提案人之一的立委吳宜臻指出,建教生的身分仍是學生,應從受教權的角度,立法管理建教合作機構的訓練環境,並限制訓練時間,避免建教生淪為廉價勞工;此外,為避免企業以間歇性工時之名,行連續性工時之實,建教盟要求法案須明定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包含中間的休息時間,總計最多以10小時為限。

全產總副祕書長黃吉伶指出,現行的建教制度,申訴管道仍是透過學校,但基於學校與機構是合作關係,或學校老師不具備勞動權益的專業素養,如果學生在職場遭到不當對待,經常求助無門。她認為申訴管道應該從學校拉出來,由教育部聘用勞工、法律與教育的專業人士成立申訴審議會專門處理。

從過去訪查的經驗當中,建教盟也發現,企業利用職業工會會員充數,在實際員工沒有那麼多的情況下,超額申請建教生,然而教育部卻仍然核准。建教盟強調,要讓建教生能在機構真正習得技能,企業就應有足夠的員工打造學習環境;另外,建教盟版本草案也強調,個別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三人,讓建教生在生活與學習方面能彼此照應,避免個別落單的情況發生。

勞陣理事張烽益表示,未來法案通過後,企業如有剝削建教生的情形,罰則將會加重;另外,法案也賦予教育部更多權責,除對企業開罰外,必要時更得中止建教合作案。

《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政院版 vs. 建教盟版
政院版 建教盟版
一、建教合作方式 分為「輪調」、「階梯」與「實習」三種。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採「輪調」者,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上課、一般在機構接受訓練。 同樣分為「輪調」、「階梯」與「實習」三種。在「輪調式」中,聯盟特別規定一年級在校學習專業課程,自二年級後始得輪調。
二、建教合作審議 主管機關設置建教合作審議小組。 教育部設立「建教合作審議會」,審理申請,並定期檢討、淘汰不合時宜的行業類別。
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條件、訪視 每兩周視訪一次。 每兩班設置5名專任教師,每週視訪一次。
四、建教生人數 機構招收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勞工總數除以四之餘數為一至三人者,得增收一人。 機構招收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的四分之一,且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得包含就業服務法所規定聘用之外國人。另外,個別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三人。
五、生活津貼給付標準 由學校與機構議定,於建教合作契約中訂定之。 給付金額由教育部明確訂定基準、定期檢討調整。
六、訓練時間 1.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2.每兩周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3.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接受訓練。

4.機構因為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的需要,符合要件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於訓練契約中約定訓練與休息時間之起訖時間。

1.每週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 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接受訓練。

3. 為避免以間歇性工時之名,行連續性工時之實,明定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包含中間的休息時間總計不得超過十小時。

※建教盟版草案並明定機構應該保存出勤記錄一年,確保發生爭議時有其佐證資料;機構與學校距離超過三十公里者,應增列訪視計畫,確保學校善盡輔導與協助之義務,此外也明定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如有回扣情形,罰款五至二十五萬元。(資料提供: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

建教生納入基本工資

建教合作期間,學生在機構「受訓」以習得職業技能,勞動力被視作為「不完整」,勞基法也特別訂定「技術生」專章,將建教生實際應獲得的工資(以及其它理應獲勞基法保障的權益)代換為「生活津貼」,交由學校與機構「議定」,不受基本工資等相關規範。這樣的結果,除忽略許多現實的個案中,建教生只是被利用在機構內進行低階勞務工作,僱主未必提供其實質的訓練課程;另一方面,更迴避了建教生兼具勞工的本質,而培養勞動力的成本,本來就是雇主而非勞工的責任。

在法案審查過程中,也有立委提出建教生生活津貼比照勞基法最低工資。然而,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建教生是學生而非勞工;此外,他認為,部分產業的建教生每月津貼比基本工資高,採用最低工資不一定對學生有利(相關剪報)。

對於教育部的說法,英國倫敦大學Goldsmiths學院社會學博士生林柏儀認為,在建教合作制度下,僱主實際上就是利用了建教生的勞動力來達成獲利;勞務的事實以及勞動的本質,並不會因為建教生的「學生身分」而改變,因此,他主張應要求教育部擬訂修法草案時,明訂建教生的「工資」,無論名目上是否稱其為「生活津貼」,數額都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且必須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

至於建教生的成本一旦提昇,雇主跟學校合作的誘因是否就會因而降低?林柏儀則強調,在資本主義的生產邏輯底下,資方本來就會無止境地追求用最低廉的成本創造最大收益,因此,假使不立法保障勞動條件,只會造成個別勞工的分化與削價競爭,造成整體勞動條件都被拉低。

今日上午的審查沒有結論,因此將再行審議。未來建教盟是否會針對建教生納入基本工資有進一步的行動?張烽益表示,因為推動專法是希望建教合作能回歸教育與訓練的本質,因此不會特別強調這點;他強調,聯盟版本的草案,要求教育部就生活津貼基準的制定,成立專門委員會審議檢討,取代現行由學校與機構自行協定。

回應

我覺得林伯儀先生的分析過於強調資方的動機而沒有納入學校相關單位的角色. 是什麼因素讓校方接受資方把建教生用於低階勞務工作的契約? 或是為什麼校方沒有辦法為建教生爭取適合的受訓機會? 也許從多方考量後可以找出更積極的解決進步方案. 把建教生納入最低工資的範圍我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是強化建教生"勞動"的部分, 但是同時也弱化"訓練"的部分.

私校是營利單位
校方乃董事走狗
學雜費現金流入
仲介屬業外收入

建教生的「勞動」是替雇主創造立即性的眼前利潤,「教育」或「訓練」則是勞動力的養成培訓,替雇主創造穩健的可預估未來更大收益,這是「建教合作」的本質,法案納入「最低工資」保障應該是理所當然而且很低的要求了。

要說強化「勞動」就是弱化「訓練」,講這種話,雇主會在你後面偷偷笑的。

如把建教合作視為「養成」訓練,不知道是否有人做過研究,學生所去的職場和就讀科別有沒有完全相符?如是實習性質,也都是實際付出勞動哇,怎麼得到的不是工資呢。偉大的、保障弱勢的工運團體不反對、不正視資本家剝削的本質,叮叮咚咚是在爭取什麼?怎麼覺得是,爭取如何「合理」被剝削又不用被視為勞工。雇主真的會在你們後面偷偷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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