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8
近日,台北市南門國中有位老師被控遲到。校長具名發公文給他,說他某月某日某堂課,上課鈴響五分鐘仍未進到教室,依「台北市各級教師出勤出差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通知人事室登記遲到乙次。
這個管理辦法第四條明文規定:除實施開放教育者外,教師於上課鈴響五分鐘後進教室者,以遲到一次計;下課鈴響前離開教室者,以早退一次計。這樣的規定,徹底改變了「遲到」的定義。
任何打卡上班或按掌紋到班的人都知道,遲到一秒鐘,就是遲到,打出來的上班時間就變成紅色,月底的出勤紀錄報表就會顯示遲到幾分幾秒。這種管理方式是否人道,有無緩衝機制暫且不論,至少它是實事求是地維持了遲到的定義。
但是,台北市政府明文改變遲到的定義,這就給了每個教師每週約一百分鐘「法定」休息福利(每週二十堂課乘以五分鐘);反過來說,每位學生每週就「法定」少上了三小時的課(每週三十六堂課乘以五分鐘)。任何上過補習班的學生都知道,補習班業者絕不敢如此堂而皇之對學生偷分減秒;在台灣任何公務機關,上班時間一到,該開門上班就開門上班,絕不敢在法定上班時間欺負老百姓,為什麼在台北市的校園卻存在如此荒謬的規定和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