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樓乃潔
台灣現行的派遣制度,固然有勞基法第六條「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以及濫用定期契約的問題,以及經常發生的未提撥勞退金、沒有勞健保等,但還有一種極端荒謬的情況,就是「掛羊頭,賣狗肉」──勞工到這家公司應徵,公司決定用了以後,叫到隔壁房間,換派遣公司的職員(甚至人也沒換)拿一張派遣契約書來簽。本中心兩年來碰到的典型爭議有:
1、哆啦A夢到山羊電子廠應徵,結果簽的是貴賓狗人力公司的約。依慣例,在該職位做一年後,可以轉正職(也就是變成山羊公司的員工);但該部門臨時從別部門轉一個同事進來,沒有缺了,所以哆啦A夢不但不能轉正職,並隨著貴賓狗人力公司未能和山羊公司續約,哆啦A夢也失去了在山羊工廠的工作。哆啦A夢提出勞資爭議,要求依慣例,轉正職;但是勞資爭議的對象,即雇主,是貴賓狗公司;貴賓狗公司當然沒有權力把哆啦A夢變成山羊公司的正職,只能好心的表示「我在別的工廠還有缺,可以安排你去」,可是哆啦A夢不想去,他就是想去山羊公司,當初才會去山羊應徵呀!
2、哆啦B夢到綿羊電子廠應徵工程師;到了綿羊,綿羊說她的資歷公司只能用為助理工程師,但公司目前這個職位要用派遣,所以又叫她去隔壁房間,和吉娃娃公司簽派遣約,講好一年後可以轉正職。一年後,哆啦B夢還在做,也沒有轉正職;又過了三個月,吉娃娃和綿羊公司解約,換成拉布拉多公司和綿羊公司合作,於是哆啦B夢被安排和吉娃娃補簽最後三個月的約,然後和拉布拉多簽一年約;之後又簽半年,之後又簽一年,然後才轉正職,但是年資從零開始,敍薪、獎金和特休等,也是以零年資來計算。(還好沒生小孩,否則產假只有半薪)。
3、哆啦C夢認為南韓L是個世界知名廠牌,就去應徵,賣它的手機,結果被要求和聖伯納公司簽約。一年後,哆啦C夢還在繼續做,也領聖伯納公司的薪水;又幾個月,L公司即將和聖伯納公司解約,並裁縮整個原來聖伯納公司負責的部門,聖伯納公司才趕快再和哆啦C夢等派遣工補簽約;哆啦C夢拒絕簽約,要求依「定期契約終止,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表示反對」來「視為不定期契約」──其實就算簽,依「前後約超過九十日,中間中斷不超過三十日」,也是視為不定期契約。最後L和聖伯納未繼續合作,哆啦C夢不願意到聖伯納別的駐點,領了資遣費走了,也正式結束了「到韓國大品牌穩定工作」的美夢。
在六、七年來勞委會為「派遣合法化」辯護的許多理由中,其中一個就是「企業短期性用人的需要」、「某員工請產假或留停時的臨時職缺」等等。其實即使有種短期職缺,原來勞基法臨時性的定期契約就可以解決,也不需要派遣。但是這幾個案例,更充分戳破了勞委會的漫天大謊──派遣工根本就是在做公司正常、長期、固定的工作,只是換個公司來簽用人契約。
有一種為派遣辯護的說法,甚至有工會界大老、本身開設派遣公司又辦職業工會(然後叫派遣工去職業工會加勞健保並繳會費)的大老闆也用這種說法,說派遣公司幫忙提供工作機會,這是發了霉的爛話。這幾個案例更證明了:派遣提供的職缺,絕對不是因為派遣公司才「多出來」的工作機會,而是原來正職員工的工作,變成派遣。如果本來正職工有100個工作,變成派遣工,也不會變成有120個工作機會。派遣公司這樣自我辯護,無異於把自己吃人肉喝人血的行徑說成是慈善事業──我把你骨頭啃光,你就省了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