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提證據 指中科竄改用水期限

2012/05/25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中科四期引水工程預計要取用彰化溪州莿仔埤圳農業用水,引發農民不滿。農民與環保團體提出證據,指中科管理局涉嫌偽造文書,將調撥農業用水期限擅自延長一年,同日下午,農民與環保團體前往台中地檢署按鈴申告。

台灣水資源保護聯盟發言人陳椒華指出,2009年中科四期環境影響說明書的修訂本中載明,水利署表示大度攔河堰預計2016年完成,中期用水將由彰化農田水利會以加強灌溉調度,中期用水期限為2012年至2015年。

環說書內容遭更改

修訂本環說書通過環評審查後,2010年送進環保署的環說書定稿本,卻悄悄將「2012年至2015年」的期限延後一年,成了「2012年至2016年」。陳椒華表示,當初通過環評的是「2012年至2015年」版本,後來卻改成「2012年至2016年」,還刪除「用水方案已納入本案用水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水利署於2009年1月23日經水源字第09851022480號函同意在案」字句,有偽造文書的嫌疑。

水利署副總工程司江明郎解釋,一開始寫調度期限至2015年,是因為中科四期長期用水方案原本規劃是大度攔河堰,當時對工程進度樂觀,預計在2016年完成,因此把期限寫到2015年;後來大度攔河堰在2009年11月23日決議進入二階環評,工程時間至少延遲一年,在務實考量下才延期一年。

「我印象中,中科管理局沒提出修改要求。」江明郎表示,水利署是被動單位,如果要修改也是中科必須提起,他已不記得,印象中沒有。水利署是否有發出修改後的公文,還得再找資料。

中科管理局局長楊文科表示,環說書的定稿本是根據環評決議修改,改成2016年是為了配合大度攔河堰。他表示:「變更修改應該有依據,我們會趕快找出相關依據。既然環保團體要提告,我們會在法官面前解釋清楚。」

綜計處科長孫維謙表示,環保署還在收集資料,瞭解程序是否有問題。她表示,定稿本通常是補充不影響環評結論的資料,或做文句補正,中科管理局在定稿本中更改調撥用水期限,環保署仍在釐清。環保署長沈世宏表示,定稿本不能違反環評結論,調撥用水只能到「長期水源完成後」,至於修改的程序問題要看水利主管機關的規定。

水利署:沒修改印象

水利署第四科科長吳明昆表示,中科管理局提出用水計畫書是因為環評需要,水利署只是配合審查,中科修改調撥用水的期限,只要環保署同意,水利署也會同意,水利署尚未收到中科管理局提出修改用水計畫的申請。

環保署與水利署都說不清楚中科變更期限的問題,陳椒華痛批,當初台南永揚垃圾掩埋場也是開發單位擅自修改環說書定稿本,「環保署不把關,以後大家都隨意修改定稿本就好了!」水利署表示原則配合環保署,陳椒華痛批,水利署是水權的主管機關,怎麼可以只是配合。

延長1年多賺8千萬

中科管理局涉嫌竄改環說書內容,陳椒華批評,延長一年就能讓彰化農田水利會靠販賣農業用水多賺一年利潤,每噸3.3元,一年可淨賺8千多萬,延長年限也有圖利嫌疑。陳椒華直言,根據環評法第16條規定:「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環保署指中科逕自變更

而環保署也在當日稍晚發出新聞稿表示,中科管理局在環評審查結束後,就非屬補正確認範疇的中期用水期程,在未告知環保署情況下,逕自變更改為「2012-2016年」,導致有審查資料與定稿資料不一,環保署也將要求中科立即更正。並將移送台北地檢署查明是否涉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及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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