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宮中的樂生正義:政府卸責公文導讀

2012/06/05
東海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生

責任主編:陳韋綸

【作者按】本文於2009年樂生院被定為「歷史建築」所寫,經改寫後重新投稿於苦勞網,蒐集了當時台北縣上至文建會推託「古蹟指定」責任的公文。在文化部成立的歷史時刻,我們仍在記憶。

即使就程序正義,樂生院也應該要指定古蹟。從2001年至2009年,沒有政府部門願意啟動、那怕只是「指定」的程序。這提醒我們:將樂生院指定為古蹟的祈願,如尖刺般正確地擊中官僚部門與政商結構的要害。

在工程底定之際,才出台「歷史建築」。「歷史建築」狀似政府的退讓,但其實只是用以撫平日益擴大的社會風暴,是化解衝突的假象,也是妥協的措辭,目的是正當化捷運工程繼續施工的行為。官僚的逃避,使得壓迫的事實反倒成為支持體制繼續不正義地運轉的註腳。

本藏書閣經台北縣政府評定為危險建築。(攝影:張立本)

三年過去了。一幢幢老屋架起撐防倒塌的鋼樑、披上防水膠布,在沒有經費也沒有修復計畫的處境中妄想折衝。人們為了安全的理由被迫遷入新大樓,而舊院區的醫療資源持續衰減;樂生院內的建築物,因為地層滑陷而被拆除。之後院區的情況,不斷重覆卻粗糙地仿製:山坡繼續滑動,而房舍出現細細的碎裂,甚至是巨大的崩毀。

這就是歷史建築。

回顧「不進行古蹟指定」的原因,你會發現,竟然不是於法無據,或顯然地不具價值,而是因為「此時反映文化古蹟鑑定日期,實有欠妥」。最早提出古蹟問題的,還不是社會異議人士,而是樂生院的官派院長,見下圖:

2001年3月22日,樂生院行文台北縣政府。(九十樂總字第0716號)

時間是2001年,彼時的樂生院院長陳京川得知捷運新莊線的計畫,因此提出申請。當時並沒有提出捷運更改設站的要求。回顧當時,「捷運與古蹟共構」才是應該思考的方向。不過,當時台北縣文化局卻回文:「捷運工程為國家重大建設,且規劃多時,此時反映文化古蹟鑑定問題,實有欠妥。」,見下圖:

2001年4月18日,北縣府回樂生院文。(九十北文資字第1613號)

之後,院長陳京川再度行文,表明他並非要阻礙國家重大建設,只是希望政府先確定是否具有古蹟價值。他甚至寫到:若有價值,樂生院可以研議遷移或以其他方式保存文化資產。下圖。

2001年5月2日,院長陳京川再度發文至北縣府。(九十樂總字第0995號)

然後北縣府回了一個很有趣的公文。說有趣是諷刺,因為在我看來,這位基層官員霸道、蠻橫的連打字都不肯打:仍復如上回公文。

2001年5月11日,北縣府回文。(九時北文資字第2523號)

有些人會發現,半年後中央主管機關「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召開了「行政院衛生署設樂生療養院保存案緊急協調會會議」,就以為這是進入古蹟審議程序,不過請注意名稱上的閃躲:這是一個法律外的會勘,因此不具備效力。更嚴重的是,那時已經開始施工了。

所以,雖然我們看到了委員們一致表示樂生院「具有不可抹滅的歷史價值、應完成應有的審查程序」,但是,縣府文化局仍然表示:工程單位「願意」才是「願意」。見下圖:

「行政院衛生署設樂生療養院保存案緊急協調會會議」會議紀錄。

文化局回應紀錄:

「樂生療養院目前並未指定為古蹟,也沒有登錄為歷史建築,且在捷運新莊機廠計畫已定案臨開工之際...,本案若工程單位可以配合,本局將樂於配合辦理保存。」

最後,很自然地公家單位選擇了最無傷的方式:挑兩棟異地重組。如其建議:

首先,我們看到「捷運工程」─我強調「工程」─「工程部門」堂而皇之成為「文化部門」的藉口。我們也看見,向來以罐頭文複製貼上為樂的基層們,發明巧妙的用語,閃避、閃避、再閃避「古蹟指定」或「古蹟指定程序」。但我們當然不相信基層人員敢做這樣的決定。

在這個內部管路錯綜複雜、肚腸糾纏的城堡哩,一則公文、一個名義,差之毫里失之千里。守門人於是在數天後辦了一場「『新莊樂生療養院』是否具保存價值現場會勘」,請注意,這仍然不是古蹟審查會勘。見下圖:

2002年8月5日,「新莊樂生療養院」是否具保存價值現場會勘。(北文資字第0910004893號)

會議中便宜行事的結論,順利地被採用了。即使在這個最低標準上,我們也能發現:「古蹟」對公家單位來說是「硬體」,可以如積木般隨意移動(廢業青年日記:這裡是樂高共和國,你被重組了嗎?)。在工程與經濟人的眼中,沒有人。或許有,但是人類可以轉化成金錢。所以換算成金錢之後,就可以選擇最便宜、廉價的處置方式。亦於是,所有的歷史沉澱、所謂文化,即看不見的價值,都僅僅是鄉愁;而鄉愁只需要幾張power point、展板與圖案,就可以復原。

礙於經費,方案如下圖:

結論第4點:「以拆遷重組方式保存較具價值建築物乙棟於樂生療養院院區內,並規劃為該院文獻資料陳列館。」

這是不能接受的。可是捷運已經如火如荼地開挖、鋪設基礎工程。即使山上的「台南社」等大批建築群已經被拆除,但是社會要求保留樂生院的聲音仍在持續。本來是在開工前要求審議,那還有機會放大想像;如今拆了大半,要求的聲音也退而求其次地從「共構」來談。然而政府單位卻變本加厲地,強勢地強調「工程」的正當性,而且越來越霸道。見下圖:

2004年8月30日,文建會召開「原地保留樂生院,機廠員工辦公區與維修工廠共構」案會議。(文中二字第0933504335號)

上面這份公文提及的會議,仍然強調「古蹟指定」的程序。見下圖:

會議結論第二點:「樂生療養院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應予以合法化,請台北縣政府文化局完成辦理古蹟指定審查會之法定程序。」

但是政府單位...,甭提。

2004年9月,成立半年多的青年樂生聯盟開始與院民一起抗爭。既然地方層級無用,就將抗爭轉移。在文化學者興奮於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通過的勝利前夜,樂生群眾轉向中央的內政部。訴求很簡單:由於地方沒有開始古蹟制定的程序,因此,樂生只是去內政部訴求「開始」指定的程序。見下面兩張圖:

2009年9月青年樂生聯盟赴內政部的陳情書。

等了很久,雖然仍然沒有從內政部得到恰當的回應,反而還得到一份無重大意義的公文,但起瑪證明兩件事:首先,中央機關是被閹割的無能者;再者,就連內政部也認為北縣府並沒有完成古蹟指定程序:

2004年12月13日內政部回文樂青:「...樂生療養院需經台北縣政府完成古蹟審查指定後,本部方依文資法第37條所規定程序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台內民字第09330071337號)

至於文建會,也就是如今文化部的前身呢?當時主委陳其南蓋印的公文,竟然和多年前台北縣政府文化局的基層官員說出了一樣的話:「捷運經費負擔龐大、工期延後、技術上困難不可行。」問題是,為什麼不先開啟勘驗程序?

2004年9月9日,文建會函文中部辦公室表示:捷運經費負擔龐大、工期延後、技術上困難不可行。(文中二字第0932054445號)

有意思的是,當時文建會使用的修辭,以及以「經費負擔龐大」做為指定古蹟「不可行」的託詞,與日前龍應台部長的發言竟是不謀而合。於是我們要問:在工程開挖之前不做,那麼工程做到一半之後所增加的經費,該向誰究責呢?無能的政府不認錯,工程官僚的傲慢也不認錯,錯的難道是抗爭的群眾?

詭異的邏輯。我們的官員、技術官僚、政務官、首長、工程師下至基層的承辦人員,總在事情撐不住的時候,才搬出經費、時間和公共利益等理由搪塞,彷彿事情演變至此,從來不是你的責任。然而,當事情做到一半才願意妥協,這根本不是妥協,而是你要強逼別人吞食你吃剩的肉渣。弱者的悲慘與堅定,就是表現在以這樣的犧牲來妥協。

以下是文化局再次回文,還是替工程單位擔憂經費。試問:經費或公益損失,經過這樣多年的抗爭,還應該擔責於樂生院民和聲援者嗎?真是太大的紅高帽。而且,我們馬上會看到捷運通車與否,與樂生場站的興建成敗無關。

2004年9月14日,台北縣文化局回函文建會,表示「在不影響新莊捷運期程及增加部分經費的前提下」,若能全力爭取,本局(才)將全力爭取。(北文資字第0933008381號)

如今縣長(編按:彼時台北縣縣長蘇貞昌因出任總統府秘書長而去職,由行政院派任林錫耀為代理縣長。)都跑了,給出的答案,卻更強硬了。從「實有欠妥」變成「欠難進行」。我們不懂,到現在還不願意「進行」古蹟指定的審查程序,只是要求進行程序而已,政府在害怕什麼?

2004年9月13日,台北縣政府回函樂青:歉難進行古蹟審查程序。(北府文資字第09330008375號)

還好,新文資法出現了。啊!藝文界、規劃與保存專業,大為讚嘆的新版本文資法!才剛出現就被揭穿了假面。面對新文資法出台的第一例,文建會非常善意的,將樂生院定為暫訂古蹟:

2005年1月21日,文建會回應樂青陳情的新聞稿,當中指出:依據新通過之文資法,文建會將遵照文資法規定,辦裡樂生療養院為暫定古蹟。

不過,縣政府也非常有「尬疵」(guts),它說:我仍然決意拆遷重組。但是它忘了,文建會是要求它進行古蹟指定的程序(文建會自己也忘了),縣政府卻說我不進行審查會議,就按照原決議。我真的看不懂這種迷宮遊戲到底在玩什麼:

2005年2月5日北縣文化局的開會通知單,當中指出:本局仍採原拆遷重組方式保存。

四月,「文化局」像是留言機器人,他們說,只要不影響工程,什麼都好:

輪來輪去,我們只見政府官僚的行政空轉,沒有作為,行政機制如裝飾。如今文建「會」升格為文化「部」,是否有能力改變過去的窘境?是否有能力,改變由媒體攻勢與政商壓力所背書的,工程、經濟至上的邏輯與政策?

2006年3月28日,文建會好像強勢而為,但重要的是,文不對題。官員,別以為我不懂,這不是一場「古蹟指定」的「審查程序」內的會議,因此結論再怎樣確認古蹟價值,也跟幾年來的任何會議一樣,毫無功用:

對中央機關的最嘲笑的沉痛一擊,還是來自基層行政。2006年6月12日這份公文(縣長已經換黨換人了,但是沒什麼差別),讓文建會的暫訂古蹟成為一場笑話,也讓我們弄不清楚法律的權責、功效,只看見龐大無度不可節制的行政裁量。雖然陸陸續續許多文建會官員都曾到樂生院參訪:

2005年文建會副主委吳錦發(左圖),以及2007年副主委洪慶峰都曾分別至樂生院探訪。(攝影:張立本)

可是簡單說,文資法有多「新」,它就多沒有意義:

2006年6月12日,北縣府回函文建會表示:因為新法通過不既往的原則,指定樂生療養院為暫定古蹟「窒礙難行」。

整理至此,還沒提出有關捷運機場預定地為何幾次更換地點的疑問,也沒有提出,樂生療養院的改建經費如何變成迴龍醫院。我只是要指出:樂生院從未經過官方認定其古蹟價值。這種不與認定,暗示了行政怠惰、迴避,以及晦暗的秘辛,更重要的是,我們見到無比巨大的工程的眼光,以及地產發展的頭腦。

只是要求開啟古蹟指定的程序而已,為什麼做不到?為什麼所有的程序都要繞道而行,然後栽贓樂生為拖延捷運的禍首?所有的所謂的善意、共贏,只要持續的迴避古蹟審查的程序,就依然是種壓迫。一個合法要求一拖就是十年,政府的小惠是「歷史建築」。

程序,不就是我們現有的不完美的民主制度,所謂正義的核心精神嗎?不是依法行政嗎?要求程序正義,不恰好是現實狀況下,受壓迫者們求取最微薄正義的最低限度嗎?連這都做不到,也再沒什麼好說的了。

2008年12月3日,強拆貞德舍時負責指揮現場、當時捷運局副局長、現任北市副秘書長張培義。(攝影:張立本)

而話說回來,原本要求國定古蹟的意義,更多在與蠻橫的工務單位做對抗。對許多工程師來說,如當時捷運局副局長張培義所言,「文化就是投影片」,我們難以想像他們如何看待人類生命。因此必須讓人的生命脫離工程師的魔掌。不過這十年來的過程,也早已揭露台灣的「文化部門」由於這樣的或那樣的原因,掏空了自身「文化工作」的思維或職能,因此,國定古蹟亦不完全是重點了,也就是我們亦不會因為古蹟的指定,而放鬆了戒備。

癥結是:要以何種方式同等證明樂生人的價值、樂生院本身的價值,以及過去十幾年來對抗政府的社會事件的價值,外加,對抗政府的同時所進行的樂生院內外的社會調查、組織、文獻收集、歷史重建的工作?用何種方式來承認?如何能平反長期的受到的壓制、欺瞞?文化部連經費都沒有,恐怕官員們,想要收編這些民間資產都做不到了。何況要即時阻止樂生所在的丹鳳山的繼續崩塌?

本來,政府單位的刻板印象認定:樂生異議者就是要反對捷運,因此必然會拖累捷運。然而,歷史已經證明,而且即時的證明了,民間空間專業者於8年前提出的分段通車是可行的,而且真的可行了。這筆帳又怎麼算?因為不指定古蹟,就可以令工程為所欲為,但你明明可以做得更謹慎,那麼多年來為此含冤而死的樂生患者,滄桑、血淚、努力與痛苦,又怎麼算?

歷史必然被記住而且會一再傳頌,透過樂生院民的生命傳遞予青年,透過這些纏鬥的過程,透過無盡的土石坍塌,歷史會傳下去。

【延伸閱讀】
  1. 2012/05/29 公共論壇 「龍部長 還請做牛做馬救樂生
  2. 2012/05/31 公共論壇 「龍應台的擁抱:何其懶惰的正義
  3. 2012/01/05 苦勞評論 「2012 新莊捷運通車前的樂生片段
  4. 2012/01/05 苦勞評論 「新莊捷運已經通車 現在,能談談樂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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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主張保存已經那麼多年,國內的行動加上國際的串連,都是一致的訴求策略,
持立至今依然有效,這些公文就是政府皮球跑來跑去的鐵證!
人本來就是最核心的關懷,再等下去,不知道是房子先垮還是院民凋零..
好噁爛的文建會,根本無視樂生的價值,喔,已經是文化部!真的不期待!

衛生署消極不介入歷史原來十年以上了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司法而非立法原則如是我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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