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後龍殯葬園區引發抗爭
居民憂心污染 警方強制驅逐

2012/06/14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昨天(6/13)凌晨,苗栗縣政府不顧地方居民長期反對,動用約300名手持棍棒、盾牌的優勢警力,為即將設立的福祿壽殯葬園區廠商開路,與現場近百名抗議民眾發生強烈衝突,甚至導致有老婦在現場受傷昏倒;粗暴行徑與怪手強行開入農田的畫面,有如苗栗大埔及台北士林文林苑事件的翻版。今天上午,後龍反殯葬園區自救會在立委吳宜榛、陳其邁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強烈譴責警方執法過當,並指控苗栗縣政府涉嫌圖利特定廠商。

政府廠商簽約建場 警方開道暴力驅離

2007年8月,苗栗縣政府與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以BOO(Build-Own-Operate) 簽約,預計在後龍鎮龍坑里興建福祿壽殯葬園區,以「特許營運10年、回饋6,000萬元給後龍鎮公所」的方式為條件;但遭園區周邊五個里(龍坑、龍津、福寧、中和、南港)的居民強烈反對,批評計劃案環評審查草率,過程也沒有充分開放民眾參與溝通,是「黑箱作業」,居民自此開始展開抗爭,今年(2012)五月,廠商以「鑑界」為由欲啟動開挖,居民們隨即正式組成自救會,長期看守在開發預定地的入口處,「埋鍋造飯」,直至昨日凌晨遭警方強制驅離。

地圖上黃色為苗栗縣現有之示範公墓,紅色為龍坑國小,藍色為福祿壽殯葬園區之計畫位置。(點圖放大)
自救會成員在記者會上痛陳遭警方驅離時被粗暴對待。
(攝影:宋小海)

對於警方在驅離現場的強勢作風,龍坑里里長郭貴輝表示,當天里民只是希望跟警察理性溝通,要求警政單位能說明執法依據,並出示廠商的動工許可證明,沒想到卻被視作霸佔道路的「暴民」,他認為,當天警方未交待執法緣由就「非法」鎮壓群眾,因此真正霸佔道路的不是民眾,而是警方;自救會會長許金福說,不少人在警方的推擠下受傷,警察卻沒有因此停止鎮壓,反而說受傷是救護組的事,與他們無關,「如果受傷是救護組的事,那如果現場死人是不是就變殯葬業的事?」吳宜榛則是要求警政署必須就當天警方執行過程進行完整調查,並儘速提出相關檢討報告。

劉政鴻:興建「勢在必行、非做不可」

苗栗縣長劉政鴻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相關剪報),苗栗地區因為沒有現代化的殯葬園區,往生者需要送到台中、新竹火葬場排隊等火化,家屬也只能在路邊搭棚辦喪事,很沒尊嚴,因此興建是「勢在必行、非做不可」;對此,後龍鎮鎮民代表劉順松則反駁,苗栗縣地形狹長,南北兩端地理差距遙遠,某些居住苗栗的家屬將往生者遺體送至新竹或台中火化,純粹只是基於「就近」的考量,跟苗栗有無現代化殯葬場毫無關係。

劉順松指出,苗栗縣年均死亡人數約4,500人,目前縣內已有的獅頭山、大湖火葬場及多處納骨塔,每年已可處理6,750人,況且苗栗縣地處偏鄉,人口外流嚴重,實在沒有增設火葬場的必要。他認為,苗栗縣政府若真有心提昇殯葬品質,就應該改善縣內原有的兩座火化場設備,而非縱容財團在苗栗縣的土地上任意破壞開發。

許金福表示,《殯葬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殯儀館或火化場及納骨塔的存放設施,至少須與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等單位距離300公尺以上,但苗栗縣政府卻為了圖利廠商,硬是將《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理》原300公尺之規定縮減為250公尺;另一方面,開發區內山坡多屬斜度40%以上之「五級坡地」,依法應不得開發,而廠商的生態調查內容也遺漏了石虎、白鼻心等多種當地保育類動物,縣府卻在這種種缺失下,依然批准其開發,大有包庇之嫌。

自救會表示,當地居民擔心火葬場太靠近學校,會因為空氣及噪音污染影響學童學習品質,而屍水若流入地下更可能影響農業灌溉跟民生飲水;此外,開發區範圍內也涵蓋了當地多處文化遺址,因此曾多次串連向廠商及政府表達反對意見,但未被理會,而廠商甚至不願在說明會會議記錄中記載任何反對者的意見;當開發案環評在2010年有條件通過時,後龍鎮民包括里長們也都未接獲告知,直到今年(2012)4月廠商動工在即,業者才在地方召開「動工說明會」,「一路可說是黑箱闖關」。

【編按】劉政鴻說福祿壽殯葬園區之所以「勢在必行、非做不可」,是為了要提供苗栗當地居民一個現代化的殯葬園區,然而,這個聲稱除已經被上述劉順松的說法給部分破解外,恐怕還需指出其背後更關鍵的決定性因素,那恐怕不是什麼「為了民眾的方便」而已,而是土地金融化的投資炒作利益。

在2012/02/14 苦勞報導 「BOO開發當前 歷史聚落罩陰霾 媽祖田‧普安堂與新莊慈佑宮的百年糾葛」中曾經指出,所謂BOO(Build, 興建-Operation, 營運-Own, 擁有)的計劃形式,是所有權歸屬於業主,而由政府來提供租稅減免和融資優惠,以創造出投資的利益跟誘因。

在福祿壽殯葬園區的《民間參與投資預估》中,清楚明白地寫著「墓地一地難求、只漲不跌」等文案,用以吸引投資;共同開發者在簽約及開工後可分期以每坪13~16萬之低價取得土地,未來轉售時即可以依據與政府之合約規定,用每坪28~60萬的高價賣出,價差一上一下最高可逾4.6倍。

在當前房市高抬、一屋難求的台灣社會,土地跟房產的金融化,是沒有在區分「活人住」或者「死人住」的。墓地(及其衍生的禮儀服務,或者園區周邊如餐廳、殯葬用品百貨等規劃)的商品化,正如居住空間的商品化一般,使土地之交換價值擴張,逐漸掩蓋其使用價值。當活人的「房子」,預售屋都賣出去了,建案不能不繼續推,否則建商就會賠大錢,於是國家警察出動替建商「開道」,排除障礙;而死人的「墓地」,資本也已經持續在延攬了,投資人已經有「獲利預期」,園區興建又停得下來嗎?這恐怕才是劉政鴻之所以如此堅決強調「勢在必行、非做不可」,以及國家警察之所以會如此粗暴進行驅離的真正理由了。

《殯葬管理條例》

第8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第9條:
設置、擴充殯儀館、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第三款戶口繁盛地區應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單獨設置、擴充禮廳及靈堂,應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地點距離不得 少於二百公尺。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第5條:
殯葬設施之設置,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妨礙軍事設施及環境保護之地點為之。
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殯儀館、火化場或非公墓內之骨灰(骸)存放設施與第一款規定之地點水平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地點水平距離不得少於二百五十公尺、與第六款規定之地點水平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受前項距離之限制。

回應

「殯葬」業不是一般人能經營的,通常都有「黑」背景,苗栗人一再被「留正紅」惡整,而且還對「留」氏頗為滿意(藍營擁有最高滿意度的地方首長),應該是「留」對苗栗人讓他當選的「報復」,因為幹「蜆漲」太腫太撐了。山縣的「山寨王」,下手不見血哪能突顯威風。 不過,台灣人太愛「存骨灰」,太愛「超度」,太愛「假信佛」,平常壞事做太多,膽量小,自己嚇自己,怕下地獄,非得唸唸自己都不懂的音譯印度方言寫的「經」文,以前搞得滿山滿谷的棺材堆,現在不知誰搞的突發奇想,引進香港地極小、人極多的作法,燒一燒再來埋的搞法,每一座至少千骨位的搞法,一個基地少則15000萬,多則150,000萬的塔位營收規模,加上逢祭日、法會,每次至少500~1000萬的收入,這在怕死人不怕活人的不孝子孫心裡是非常重要的贖罪活動。苗栗只是初示範,成效及回扣佣金如果豐厚,對以選舉搞「榮華富貴」的藍營政客定會「吃好倒相報」,在台灣遍地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