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8/29
〔記者陳怡伶╱台北報導〕勞委會草擬中的「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草案」將告夭折,為落實經發會共識,該法案將定位為程序法,草案中攸關雇主歇業時,退休金、資遣費的最優先清償權、限制上市、上櫃,以及失業勞工可領取的權益補助金將一併刪除,未來該法僅規定事業單位關廠、歇業時,應遵守哪些程序,相關限制則回歸勞基法規範。
勞委會官員指出,經發會對制訂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草案的共識,已確定改為對事業單位關廠歇業過程加以規範,屬於程序法,因此,草案中有關實體法部分將一併刪除。
所謂實體法是規範該做與不應做的權利義務關係,但程序法則是規範「如何做」。
而刪除的部分包括:第7條「雇主因歇業、重整,本於法令所積欠勞工的退休金、資遣費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第9條有關雇主大量解雇勞工,卻未依法給付工資、資遣費等,可限制負責人出境、暫緩其外勞申請、不准許其上市、上櫃申請;以及第13條有關遭大量解雇的勞工若未依法獲得資遣費、退休金,且具有再就業困難者,可由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權益補助金。
不過,也有部分官員指出,政府無法以法令強制雇主不得關廠,僅能訂定最低限度防範惡性關廠、裁員的企業,此外,目前勞基法對雇主不當關廠已有相關處罰與規定,例如,勞基法規定雇主裁員必須先預告或發放預告工資,這與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草案的內容重疊。
勞委會則強調,未來該法草案則定位為程序法,將規範事業單位的歇業過程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其歇業不具法律效力,亦即勞工的勞動契約尚未終止,至於相關規範、罰則,則回歸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