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時間:7月3日(二) 上午9:30 地點: 環保署正門口 專家會議時間: 7月3日(二) 上午10:00~ 12:00 下午: 13:30~17:00 地點: 環保署4樓地5會議室
說明:
針對100年4月環保署預公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註一),擬將水庫集水區的開發環評規定放寬,經環保團體強力反對後擱置,然而環保署今卻又要召開專家會議擬重修法,為此,環保團體特召開記者會,呼籲專家把關,不能同意放寬集水區開發不需環評修法,勿當水資源破壞劊子手。
另外,明日環保團體也將以高屏溪為例,提出水質調查報告,舉證楊秋興縣長任內,涉放水義大世界涉違法開發後,最靠近大高雄主要飲用水源的高屏溪攔河堰水質已嚴重惡化,最鄰近的高屏大橋取水口水質已成最差之”戊級”,而如果環保署通過修法,也將有為林益世接班人「xx政務委員」及「義大世界」涉違法解套嫌疑,故環保團體要求環保署停止修法,其他內容將於記者會說明,敬邀採訪。
新聞聯絡人: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02-23658916 張小姐0937888403 台南辦公室:林小姐 06-3363763
關心團體: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綠色陣線協會、台灣生態學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農村陣線、台灣綠黨、水患治理監督聯盟、看守台灣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彰化環境保護聯盟、雲林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環境保護聯盟、高雄市綠色協會、南方水盟、公民參與聯盟、台灣教師聯盟、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台灣二二八關懷協會、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保育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龜重溪保護協會、彰化醫界聯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與社會委員會、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三重社區大學…(邀請中)
「註一」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發布迄今曾辦理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發布,因開發行為樣態日增,相關機關及業者反應本標準實務執行上產生困難及疑義,本署為回應各界檢討部分條文之要求,爰辦理本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將水庫集水區分為二類予以規範,開發行為位於第一類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依現行規定辦理,位於第二類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則比照現行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
二、納入工廠及廢棄物處理機構或清理機構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時機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
三、新增於國際航空站及國際港口管制區域範圍內設置自由貿易港區適用園區規定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農場品加工場所排除屬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五、刪除林木砍伐位於山坡地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皆伐面積二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新增伐木計畫如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符合伐木計畫內容之林木砍伐,則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六、簡化符合本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但書各目規定之再利用機構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程序,免再經主管機關同意。(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七、新增第一類水庫集水區及第二類水庫集水區分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