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5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因應托兒所、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以及托嬰中心林立,幼兒照顧時間難以正常工時安排,勞委會決定將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指定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即彈性工時)適用對象,未來上述幼托機構工作人員可以彈性調整每日工時及例休假。最快8月生效實施。
經勞委會指定適用勞基法30條之1變形工時行業,每天工時可達10小時(正常工時每天8小時)、四周工時不超過168小時(原本是每周工時不可超過48小時、雙周不得超過84小時)、例假日可以二周休二天(原本是一周要有一天例休),另外女性可夜間工作,不受勞基法第49條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限制。
勞委會表示,教育部自今年起,將托兒所與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後,幼兒園托育對象擴大,幼、托性質已難明確區隔,為了方便幼兒園執行幼托政策,勞委會採納教育部意見,將幼兒園納入變形工時適用對象。至於托兒所適用責任制部分,由於政策上已決定托兒所托育人員102年起不適用責任制,仍照原定時程實施。
勞委會表示,幼兒園屬於新興行業,儘管以往幼稚園收托年齡層較高,因此工作人員工時較正常,但改制為幼兒園後,收托對象擴大,在衡平父母需求下,幼兒園工作人員工時間間也需要較大彈性。此外,坊間愈來愈多的托嬰中心,性質也與幼兒園相近,因此此次將一併納入30條之1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