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家滅村的永久屋?-嘉蘭、來吉、哈凱部落的返家難題

2012/04/21

文/蘇盈如

1984年原住民正名運動迸發,1988年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肯認原住民為台灣主人、提出區域自治與歸還土地所有權,並有80年代後期三次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1988、1989、1993)。伴隨著這些原住民運動的是,優勢漢人政權與市場經濟下,原住民主體所面臨自我認同與傳統文化的消失與被殖民。

滅族危機感其來有自,國民政府沿襲日人山林管理政策,以國家治理便利性出發,將台灣林地劃為國有林班地(109萬4千公頃)、國有原野地,僅少數宜林用原住民保留地(25萬餘公頃,比例請參考台灣地區原住民保留地問題初探)。所佔面積狹隘、主管機關混亂跟土地私有制度操作等,令原住民保留地與部落傳統領域、使用/擁有土地的文化概念實不相符。而原住民對於保留地的使用,更受制於地域發展不均、產業受到強勢資本介入的影響而更加侷限。

國家對於土地與自然資源使用的限制,一開始便不是基於需由國家保護山林的立場。不斷增修的法條中,反映國家輔佐台灣山林使用按資本額大小分配的狀況。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或資本勢力等壓力下,大開林地不必遵守森林法、水保法等行政命令的後門。包括《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2007)第28條,原住民保留地上非原住民自耕者得繼續承租土地。《台灣省國有林地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處理程序》(1969)退輔會接管之農牧使用林地不必清理回收。《台灣省國有林地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處理程序》(1969)默許濫墾農以造林為前提持續租用。《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2012)歡迎國有林地上原本非法佔用的自耕農、寺廟用地就地依書面契約合法出租、讓售使用。《國家公園範圍內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開發行為處理原則》(2012)擁抱財團在國家公園內的開發案。這些便利不取締行政、為生計產業架空的作業辦法,致使《憲法增修條文》(2005)第10條保障扶助原住民經濟土地,《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第14、20、21、22、23條所尊重的自然資源使用與土地擁有權利,形同虛設。

風災來了,部落聲音難伸

2009年莫拉克風災,高雄、屏東、台東等部落受災嚴重,其中小林滅村怵目驚心。紀錄片《想念的方式》中,國中少女「玉米」看著15名國小同學的畢業照,如今只能用紙筆跟一半以上在風災中喪生的朋友對話,靜靜道別。莫拉克重建條例將於今年中到期,過程如丘延亮所說的「無能政府、慈善暴力、禿鷹資本」,重新配置偏遠原鄉的居住地域與居住形式。資金與政治的介入分化部落人群,在部落居民發現永久屋無耕地而需來往原鄉上班,永久屋政策搭配「不得遷回原鄉居住」之規定,道路尚未修好難以返鄉,拆散部落或被迫合併,誰都搞不清楚的漫長重建會議……。這些慈善團體善款與政府「德政」,讓原鄉居民的選擇只剩住進特定區域、或特定規格的永久屋,與流離失所。居民學習到的不是在災難中憑藉自己力量站起來,而得在行政程序間掙扎,防堵自身利益被莫名犧牲。風災過後,國有林地政策之後再度切除原住民土地自治的可能。

週一(4月9日)莫拉克重建會議中,即將推動輔導產業重建、永續社區發展的「卜拉米專案」,其中8個永久屋基地,多距離原部落一個小時以上的車程,並將部落從山上遷往平地都市邊產業道路旁的郊區聚落(詳見基地名稱列表)。紅十字會認養的高雄市甲仙區五里埔基地,將座落在阿里山及玉山山脈間的小林村,遷至鄰近台南市區產業道路旁的五里埔聚落臺地。紅十字會認養的嘉義縣番路鄉轆子腳基地原住民專區,企圖將阿里山原住民遷至距原居地兩小時車程、嘉義市平地郊區的轆子腳。屏東縣萬巒鄉新赤農場(吾拉魯滋部落)基地,把大武山上泰武村上百戶排灣族,遷至屏東市郊區新赤農場。屏東縣新來義部落(新埤鄉南岸農場)基地將山上的來義村遷至公路旁的南岸農場。慈濟主導高雄市杉林大愛園區(月眉農場),將眾多部落遷至3個小時車程外的平地聚落杉林區。屏東長治百合基地,則將鄰近魯凱聖地的阿禮直接拉出山區、往西邊屏東市郊平原靠攏。

八○年代以後的原住民運動,是否使漢人社會正義了一些?抑或促使承受發展不均的部落原鄉,在苦惱營生外,得自行學習抗爭、摸索對媒體官員說話的語言?試著整理繁複證據文書,尋找居住正義最後在生活中可以被放置的位子。

嘉蘭部落:無為政府要人賠上了家

八八風災發生後一週,台東金峰鄉太麻里溪北岸排灣族聚落嘉蘭村正在為整個村子幾乎被溪水削去一半、房屋全毀的57戶居民,在經濟自主的原則下,協力建造輕鋼建材為主的中繼屋。爾後,永久屋安置過程中,爭議過程不斷,包括入住永久屋的資格認定與居民實際生活狀況的落差,以及急迫興建的永久屋用地未經審慎評估,極可能再次遭受洪水與土石流危機(嘉蘭─政府到底在急什麼? 參考西側永久屋用地可能會面臨的三面包夾圖),並強制徵收部落土地破壞舊社遺址。

直到2010年10月嘉蘭自救會在法扶協助下,才有餘力回應部落內國賠的聲音、開始準備資料。針對2005年7月海棠颱風後,受災嚴重的16戶房子全被沖走,與一次次的重建會議只見政府以臨時性消波塊來敷衍這塊危險區域,嚴重人禍導致八八風災全村再受襲擊。因此海棠颱風七年後,災民要求台東縣政府對太麻里溪整治防災問題負責;農委會與水利署也必須為山區水土保持治理不彰、未積極造林負責;原民會則必須對於早期嘉蘭部落遷至河道旁而多次受害負責(詳情參考破報復刊581期封面故事《沒有永久的土地─謝英俊與他的「中繼」思維》、破報復刊674期封面故事《28億的代價:八八風災後的四大國賠案》)。

2011年8月4日嘉蘭受災戶正式提出國賠,然而縣政府竟回函拒償。政府各單位互相踢皮球的作法,迫使他們12月18日再度召開記者會,控訴政府漠視、無能。悄然無聲的嘉蘭部落,迄今仍一邊緩慢重建,一邊惶惶不安地等待即將來臨的又一個夏天。

來吉部落:專家意見不許回家

八八風災兩年後,面對阿里山鄉鄒族來吉部落返回152林班地,選擇傳統領域作為永久居住地的訴求,農委會水保局雖然提供了清運河床土石、築土牆、疏通山坡地含水等,種種欲使來吉現址平安的作法,仍不敵去年南瑪都颱風。其次,嘉義縣府以水保審查委員之中的學者表示152林班地不安全為背書,提供永久屋基地位址的其它選擇,誘導部落離開原鄉山林,遷往嘉義縣轆子腳永久屋基地。這等半推半就的忽視部落聲音,致使來吉村村長與自救會前往監察院陳訴嘉義縣府行政怠惰(2月4日)。針對審查委員隨後表示152林班地地處偏遠,曾有山崩道路毀損情形,易再形成孤島效應,以及阿里山纜車即將以林班地作為基地的傳言,邀請媒體現場勘察(2月15日),親眼看看究竟來吉現址有多麼危險且不宜人居。

縣政府針對林班地安危疑慮,進行第二次水保審查(3月8日),來吉部落村民前往縣府大樓前靜坐祈福,並且針對土石流衝擊、孤島落石效應等面向,製作152林班地與來吉現址相對安全的比較列表。再過幾個月,重建條例就要到期,今年度汛期颱風來臨前,是否能憑部落意願拍板返鄉,抑或仍有專業級的水保疑慮難以定案,不論如何,來吉部落目前仍然居住在安全堪虞的溪水旁邊,準備巡守、撤村。

哈凱部落:十年的組合屋

桃園縣復興鄉高義村哈凱泰雅部落,從1966年居住在大嵙崁溪流域旁,1996年賀伯颱風,在巴陵霸副霸毀壞、水利署卻未採取積極措施下,2004年艾莉颱風部落基地崩塌,2007年韋帕颱風沖毀巴陵攔砂壩,居民陸續遷至下蘇樂組合屋,一轉眼已經十年。部落耆老有的已經去世,有的可能等不及看到永久居住的房子。組合屋早在預計居住的三年後,開始有牆壁龜裂、天花板建材掉落、漏水、潮濕,連帶讓人生病等情形,此外,狹小的組合屋不適合原鄉的家庭規模,致使一家三口得橫著擠一張小床板。

在居民希冀遷離組合屋,卻無法貸款負擔建造費用、未能依八八風災特別條例獲得補償時,十年間桃園縣政府僅是補補裂縫、依法行政毫無作為。2011年4月14日,哈凱部落北上陳情抗議後,縣政府才開始公開招標,然僅少數人參加的會議後,設計出來的平面圖,卻是鋼筋水泥一層樓17坪一房一廳一衛的建築物,在哈凱部落提出這樣的做法不僅昂貴,且不適合哈凱大家族居住,並且有另外一種協力造屋輕鋼方案在相同預算下,可以回應部落的居住習慣。

然而上週四(4/5)立院記者會中,桃園縣政府原民局副局長不顧旁人對於同樣標案僅求修改設計圖的妥協,仍擺手昂頭不願溝通,發出一紙「吳縣長 用愛與祥和來營造原民永久屋 桃園縣政府以鋼筋混泥土興建災民永久屋是作對的決定」的聲明便離開,加上席間水利署代表、行政院公共建設工程委員會互踢皮球的場面,更顯幽默。

在2011年的當下,原住民知識份子(或擁有原住民認同的知識分子)身為行動者所使用的參與模式或許不一定是上街頭抗爭,而該訴說形式中所蘊藏的未來想像也無法一概而論。然而,「災難最主要是部落動員,部落裡面的成員都要主動、自助互助,儘量少依賴他人(外界)。不到非不得已絕不依賴外人;不要把自己變成依賴的人,要自己以自己的腳步站起來,勇敢的面對災難。因為災難是我們本來就在面對的,面對了多少百年,無日無夜不面對生活世界跟災難。每次災後的復健,我們最重要的是人工生產、自主生計,就像大家一起自力造屋;以密集的人力、善用自然資源,合力建屋,合力修整自己的社會社群社區,然後每天晚上一起吃飯。」(丘延亮引高正治說法)

倚靠自己的聲音仍存在部落,創意口號之下開創不出方法只存業績撲粉,重建到頭來只是政府的書面報告而已。哈凱部落陳情記者會撇頭面露不耐的桃縣政府原民局代表;來吉部落水保審查會上獨排眾議、堅持表示林班地偏遠危險的專家學者;嘉蘭部落在中央、地方政府部門少做少錯心態與行政程序延宕下,導致每碰到一次風災,就得承受一次人禍致使安全堪虞的疏失。不論是大型國家建設、資本開發或個體墾戶,其對山林造成的破壞總被姑息。今年夏天,原鄉部落得再次身處現實條件下的暫居之所,承擔大自然的考驗與反撲。

參考資料:丘延亮〈人禍天災的再認識與社群實力的再生成〉《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八十五期,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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