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前媒體報導「勞委會表示,教育部自今年起,將托兒所與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後,幼兒園托育對象擴大,幼、托性質已難明確區隔,為了方便幼兒園執行幼托政策,勞委會採納教育部意見,決定將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指定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適用對象,未來上述幼托機構工作人員可以彈性調整每日工時及例休假。最快8月生效實施。」然而,幼兒園每日的教保照顧工作實屬高度勞心與勞動之行業,教保服務人員工作繁雜,除了照顧幼童與教學外,仍需兼具許多的行政及活動業務,超時工作已成為教保人員工作的常態,若將幼兒園指定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適用對象,恐使超時工作益發嚴重,更恐影響幼兒照顧品質。因此,為保障教保人員之勞動權益,故召開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勞工團體與相關部會進行討論,重新檢視教保人員納入勞基法第30-1條之適切性。
*時間:2012年7月19日(四)下午14:30~16: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吳宜臻、林淑芬國會辦公室、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時 間 |
內 容 |
14:30~14:35 |
公聽會主題說明、介紹與會者 |
14:35~15:00 |
專家學者引言 |
15:00~15:30 |
相關部會代表發言(勞委會、教育部) |
15:30~16:20 |
綜合討論 |
16:20~16:30 |
總結 |
*主要討論議題:
教保人員納入勞基法第30-1條之標準與依據為何?
參考背景:
1.勞委會日前指定「幼兒園」為勞基法第30-1條適用範圍,而「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原有的「幼稚園」與「托兒所」皆將轉換為「幼兒園」,預計於101年底完成幼托整合。
2.勞委會於87年5月29日公告指定 「社會福利服務業」為勞基法第30-1條適用範圍,然依「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表」,托兒所屬社會福利服務業。
3.幼稚園依「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表」屬「學前教育事業」,過去並未被指定適用30-1。此次將「幼兒園」納入第30-1條的範圍,原幼稚園部分亦被涵蓋進來。
教保人員之工作時間,例如幼兒園午休時間仍須執行照顧工作,恐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五條每四個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之規定,或家長托兒需求每日超過八小時等,除以變形工時因應外,是否有其他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