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審議不應踐踏法治國原則

2012/07/21
徐偉群為中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劉靜怡為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由10數萬人民所連署提出的「ECFA公民投票」提案,在2010年遭到公審會以「人民提起之公投提案,應持改變現狀之立場,始符公民投票法之制度設計」等荒謬理由駁回後,經過關心《憲法》保障直接民權的學者與律師的共同努力,終於在今年6月由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14號判決宣告該駁回處分違法,予以撤銷,並明文要求行政院中選會「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之規定,不僅就其所指摘機關適用法律見解之違誤,使其受到拘束,不得為相左之處分;對於其他行政機關亦有拘束力。更重要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作為我國行政救濟體系的終審法院,針對《公民投票法》的解釋適用,所表示公民投票法「並未限制該重大政策複決之公民投票提案,應持改變現狀之立場始得提起,故不論係『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僅屬提案內容設計之問題,從而,公民投票提案除有本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外,尚不得以『未持改變現狀之立場』為理由,駁回公民投票之提案」的法律見解,自有拘束各行政機關之效力。

彷彿回到戒嚴時期

令人無法置信的是,公審會於7月19日舉行的聽證程序中,出席的內政部與中選會代表,竟無視最高行政法院前開法律解釋適用,逕自主張內政部作為《公民投票法》之主管機關、中選會作為《公民投票法》的執行機關,重彈其先前所提「必須採取負面表述」的老調!如此無視「依法行政原則」以及「行政機關受行政法院判決見解拘束原則」的態度,彷彿回到戒嚴時期,將我國過去20年就「依法行政」所逐漸累積的些許成果,一夕間摧毀!讓我國行政法院所宣稱之「建構具有救濟實效性之行政爭訟體系」,成為21世紀台灣法制發展的最大笑話!

同樣令人遺憾的是,主管機關就聽證程序之操作,更暴露了其視「依法行政原則」於無物的反法治態度。首先,依《行政程序法》第57條規定,本聽證之主持人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擔任。然而,公審會主委趙永茂除了並非「行政機關首長」外,先前更曾參加行政訴訟,輔助被告中選會進行答辯,立場難謂無偏頗之虞,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之規定,實應自行迴避,更遑論由其主持聽證程序!最為離譜的是,趙永茂還承認關於本次聽證的進行方式與討論議題,並未經合法程序作成決議,而是由其內部自行決定便宜行事!連主持聽證的公審會主委都如此漠視正當法律程序,無怪乎在會議進行程序中連「與會行政院代表偷偷遞紙條給主席進行程序指導」這種醜陋戲碼,都公然上演!

我們必須沉痛指出,無論是內政部及中選會代表在聽證程序上所表示的機關立場,或者是趙永茂主委對於本聽證程序的違法操作,都已對法治國原則造成嚴重腐蝕!作為行政院最高首長的陳冲院長,須向社會公開說明,行政院是否還把法治國原則當回事,還是打算逕行宣告我國重返「行政權是老大」的戒嚴體制!

徐偉群為中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劉靜怡為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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