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基本工資之調整,將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規定辦理

2012/07/30

有關工商團體呼籲「暫緩調高基本工資」乙節,勞委會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基本工資由勞委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委會已訂於8月2日召開由勞、資、學、政四方代表組成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會議,審慎檢討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

至於「工商團體重提外勞工資與基本工資脫鉤」,勞委會重申,依照國際勞工公約第97號及第111號規定,任何國家對謀職移民者(以受僱為目的而移入的他國人),包括報酬等事項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國的國民,並且也禁止在就業方面的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上有所歧視。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工商團體所引述國際勞工公約第143號第11條的排除適用規定,指的是「境外出差」或「短期派駐」的工作者(如受僱於外國公司,被派來台在限定期間內執行特定工作),這類人員是在其母國簽訂勞動契約,與我國製造業或營造業引進外籍勞工的情形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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