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附附款通過英屬維京群島商Pure Investment Global Corp.申請經由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多層次方式間接投資吉隆等11家有線電視案,申請人須完成NCC所列停止條件並函報認可後,許可始生效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本(30)日委員會已確認「英屬維京群島商Pure Investment Global Corp.申請經由旺中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多層次方式間接投資吉隆等11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乙案,於旺中寬頻媒體做出25項承諾後,NCC以附3項停止條件及25項承諾轉附負擔許可本案。申請人於文到後完成NCC所列條件,並函報認可後,許可始能生效。

NCC表示,旺中寛頻於上周五(27日)函送25項承諾至該會,該會於審視後,認為申請者自行承諾事項皆具可執行性,於今天經委員會議確認以附附款通過這項併購案。

該會指出,旺中寛頻做出的25項承諾,列為附負擔。在數位化方面,申請人承諾配合國家數位化政策,所屬系統將在2年內(101至103年)應完成全面數位化,對於所屬系統台至103年將投資83億元,至106年累計投資達102億元。

NCC說,本案除了附加25項負擔外(如附件),另為健全產業發展、維護意見多元,附3項停止條件,分別為:(一)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應與中天新聞台完全切割。(二)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完成營運計畫變更,將中視新聞台變更為非新聞台。(三)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完成設立獨立之新聞編審制度。申請者於成就停止條件,本案許可始能生效,若申請者未履行負擔,或停止條件成就後又有違反,該會得廢止原許可。

該會指出,在數位化推動方面,申請人承諾明(102)年6月底前提供100Mbps高速上網服務;平均每個光節點服務低於120戶,提供網路擴建骨幹網路(Backhaul)100Gbps以上計畫。該會認為,這些建設將有利於提升有線電視數位化基礎建設,形成以有線電視為骨幹的另一條資訊高速公路。

在引進高畫質電視頻道節目和提升本國高畫質節目方面,申請人將逐年增加高畫質節目和本土優質高畫質節目播出比率,可帶動本土高畫質節目。

本案交易金額達762.5億台幣,為亞洲近5年來最大規模之媒體併購案。蔡氏家族原已掌有中視、中天新聞台、中天綜合台、中天娛樂台、中國時報、工商時報、旺報、時報週刊等媒體事業,若併購案通過,將再增加11家有線電視系統近118萬訂戶、11個代理頻道及寬頻網路接取業務。

NCC認為本案事涉通訊傳播匯流發展、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及國民權益保護、媒體集中議題乃至國家安全及民主憲政等複雜問題。該會檢視通訊傳播基本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意旨,綜合考量現有法令管制架構,及有線電視產業發展、消費權益維護、匯流發展、公平競爭及多元內容等政策面向,決議以附附款通過本案。

NCC指出,本案係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多層次轉投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類此模式之投資案件,皆須相關主管機關分工協力,本案亦曾多次協請相關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該會為周延審議、博諮周採,除針對本案之審理進行書面審查外,並召開跨部會會議,舉行聽證、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又本案曾請申請人多次補件,以100年3月及100年5月之補件資料為例皆達數百頁,後續相關補件資料亦需費時分析驗證。另過程中,基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及20條「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向相關機關多次函查往返。

前述種種行政作為皆需時間,加以本案事涉複雜,審議程序邁入後期階段,更由該會主委每週主持工作會議研商,絕無外界所言延宕之說。

關於停止條件方面,NCC認為本案不僅考量案關各類型媒體之特性,尤其是有線電視平台對於頻道上下架之操控性、新聞頻道對意見市場之影響、相關垂直及水平產業整合綜效,也評估其對於意見的多元市場、內容多元及消費者權益、媒體產業發展乃至民主憲政等影響,並參酌過去該會處理相關類似併購案例,以符合行政程序法規範之無差別待遇及行政一致性原則。

NCC認為,以臺灣媒體生態而言,擁有相當比率之有線電視平台,對於頻道上下架控制權深具影響力,間接影響消費者可接收的資訊內容,及對頻道業者產生控制力。因此有線電視平台有相當占有率的經營者,不宜再擁有或控制意見市場中最重要的訊息提供者-新聞頻道,避免其對意見市場產生太大操控力,以維護總體言論市場多元目標。

另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59號判決中天案之見解亦肯認,通訊傳播媒體乃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等公共功能。且該判決亦認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須進一步積極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即確保言論市場多元化)。

此精神也為通訊傳播基本法、通傳會組織法等規定,經由組織(獨立合議制機關)、程序(合議決定、資訊公開及聽證等)與實體(提升多元文化等原則、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通訊傳播法規)規範等設計所欲達成之目的。

NCC表示,本案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所直接、間接擁有並可掌控的總體媒體市場占有率,相較於大富案顯著過之而無不及,本案的吉隆等11家公司即占有線電視平台市場23.55%(截至2012年3月底之統計資料),若再加計案關投資人聯維、寶福及新永安訂戶數已達27.59%。

該會對於媒體集中之憂慮,非如公平會僅止於經濟效益上確保其正利益大於負利益,而是更宏觀於經濟以外社會深層公共利益之維護。為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益、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多元文化,NCC參酌過去大富案前例,認為申請人及其關係人若要擁有本案之有線電視平台,應完全與其擁有之新聞頻道分離,才有利於營造多元意見市場環境。

本案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函請NCC,就國內有線電視系統之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股權轉受讓一案,提供審查意見。本案決議經委員會議確認後,將據以函復經濟部投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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