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准壹電視申設新聞台等3張頻道執照,主要理由為「壹電視新聞節目用動畫表現,不符合新聞報導內容應真實呈現的專業要求」。然NCC此舉就是國家對新聞電視內容之「事前審查」,已有違憲之虞。
現代民主國家,為促進人民發現真理、實現自我,並能以言論監督當權者,確保民主體制之不墜,國家就《憲法》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採取盡可能寬容的態度,尤其是新聞報導,內容涉及高度政治性及公共性,國家應確保人民有選擇政治立場或自己為價值判斷之空間,而不得立於「家長」地位,預先替人民篩選新聞內容,代替人民判斷新聞資訊,此為「言論價值預斷之禁止」,准此,國家對人民言論(包括對私人電視台之新聞言論)的「事前審查」,原則上是不允許的。
早在193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Near v. Minnesota案中已揭示,除了極少數例外情形(例如:防止國家安全機密洩露、暴力推翻合法政府等重大事由),國家事前限制言論可能合憲外,原則上,言論的「事前審查」皆屬違憲。此外,在1971年的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更明白宣示,任何「事前審查」言論的制度,將被推定違憲。
從美國法院見解檢驗NCC之作為,應可認定我國政府對壹電視的否准理由,即對尚未播放的新聞內容動畫表現認定不當,屬言論之「事前審查」,因壹電視新聞未涉國安機密洩露、暴力推翻合法政府等重大不法事由,國家為事前審查並無合憲理由,故NCC之否准處分應推定違憲。
另從我國《憲法》觀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揭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而釋字第445號解釋雖未對集會遊行法之許可制認定為「事前審查」而推定違憲,但理由書揭示「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的職權,直接限制表現自由之基本權」而認定事前審查人民不得主張共產主義之法律違憲,換言之,大法官認為,國家若對言論內容為「事前審查」,而該言論屬「高價值言論」,則司法同樣會作出類似「推定違憲」的認定。
NCC欠缺法律依據
基此,我國大法官就言論自由保障採取「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的立場,而關於言論的事前審查,若涉及高價值言論,例如:政治性言論,司法將採取嚴格的違憲審查基準(此亦有釋字第644號解釋可資參照),多數認定為違憲,而壹電視新聞頻道申請,若就政治性等新聞以動畫呈現,現行法律並無禁止,又屬高價值言論,國家自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然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NCC欠缺《憲法》理由及法律依據,逕否准壹電視新聞台執照申請,即有違憲之虞。
綜上,繼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NCC組織違憲後,此次針對壹電視新聞頻道執照申請的否准,因屬言論自由之「事前審查」,依前述美國法院見解及我國司法院釋憲意旨,恐再次認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