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各位關心法律扶助制度發展的朋友們,大家好:
關於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稱法扶基金會)於今年(2012)6月底決定不續聘本人擔任專職律師乙事,引起社會各界的關心及聲援,三加深表感激。只可惜,法扶基金會沒有正面回應民間訴求,反而於今年7月11日在官網公開表示不續聘是因本人辦理案件數未達標準等事由所致(參見法扶基金會聲明)。本人在此鄭重聲明,法扶基金會所列各該事由,都不能正當化其違法解僱之事實,三加也將依法尋求司法救濟,懇請各界持續關心法扶制度的發展、深入檢視法扶基金會。謹依項分述如後:
壹、關於本人遭違法解僱部分:
一、法扶基金會指責本人承辦之案件數不足,不能成立
本人自2008年5月加入法扶基金會擔任專職律師,主要辦理勞工案件、環境案件及原住民案件,所承辦之案件常具有指標意義,例如:憂鬰症納入職災補償案件、懷孕歧視案件、違法解僱及其他勞資爭議案件、松菸大巨蛋環評公民訴訟、樂生療養院環評公民訴訟、中科三期環評撤銷義務案件、鄒族來吉部落撤銷劃定特定區域案、魯凱族阿禮部落劃定特定區域撤銷案、台東嘉蘭部落集體國賠案、屏東霧台好茶部落集體國賠案、高雄勤和部落超限利用裁罰案等。這些指標案件,實際上都需要投入相當多的時間及精神,卻常僅以一個案件數計算。前董事廖健男律師曾召集之專職律師制度研修小組的建議案,亦認為應檢討如何核實計算案件數之修改建議,否則複雜案件或簡單案件均一概相同對待,並不合理。
特別是八八水災專案,法扶基金會為投入該專案,總會於2009年9月28日決議:「減少台北分會專職律師個案的接案數量」;台北分會於同年12月3日決議:「組成專案小組,專職律師為研究組之成員,主要參與者為三加律師」,指派本人擔任該專案之主責律師。然而,因八八專案國賠案件正式提起前,雖已投入大量時間及精神處理相關前置準備工作(例如進行資料搜集、法律研究、辦理部落說明會、現勘、與專家座談、志工培訓、與族人訪談、資料匯整等等),卻皆不計任何案件數,導致總會誤認本人於2010年度只承辦25.89件(應承辦案件數32.4件),尚不足6.51件,要求應於2011年度補足。本人隨即與總會曾前展副秘書長溝通,他也同意以本人於2010年間參與八八水災研討會所做的報告做為補足。
至於2011年度案件數,法扶基金會2011年5月20日100總電業發第143號電文,公告:「八八風災專案請求國賠案如指派專職律師辦理時,無須併案」,也就是應依原告人數核計案件數之意。因此,本律師於2011年度接辦之新案,包括屏東好茶國賠案34件、台東嘉蘭國賠案26件、一般案件4件,已有64件,且有持續進行中之舊案,包括樂生療養院案、松菸專案、油症專案、阿禮部落案、及數件重大複雜之勞工案件等,同時,本人並受總會或分會指派辦理支援陪偵案、律師酬金追討研究專案、紐約法扶機構參訪報告專案、原住民法律中心籌設專案、指導NYU Law School暑期生專案等。因此,本律師就2011年度的案件數依法扶基金會前揭公告電文,實已遠超出應承辦之案件數32.4件。但是,法扶基金會對於本律師前述辦理之案件數,只承認了6件(包括一般案件4件、屏東好茶國賠案1件及台東嘉蘭國賠案1件)。
而且,本律師為求慎重,在今年3月提出之續聘審查文件,除了上述案件數之說明外,還特別另以八八專案國賠案全部不計案件數,而將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所實際承辦但未計案件數之承辦工作,均以法扶基金會所規定之時數折算,合計承辦案件總數為65.3件,亦超出應承辦之59.4件,亦均符合法扶基金會的標準。因此,縱使法扶基金會不承認其自行做成之上揭會議決議及電文,而欲以實際時數折算來認定本人的案件數者,亦有必要具體說明,到底雙方所核計之案件數的落差何在,以昭公信。
二、法扶基金會指責本人違規自行接案,不能成立
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約聘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確實有規定:「專職律師不得自行承接案件,或私下與經分會駁回扶助申請、終止或撤銷扶助之當事人接觸。」重點是,「自行接案」的意涵是什麼呢?我的理解一直都是:「專職律師不可以把法扶基金會當成自己營業的律師事務所。」因此,我自認一直遵守法扶基金會的規定。事實上,經常有民眾來信或來電,希望我幫他們打官司,原則上我的回答都是,身為基金會的專職律師,無法承接私人案件,我會請他們先向法扶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同時我也會視情形,給予處理案件的大方向建議,或是如果不符法扶資格時,可以找哪方面的律師之建議。
因此,法扶基金會所指本人自行承接案件,到底是指何件案件,本人多次請其具體說明,但該會至今仍沒有具體回應。
假設法扶基金會所指本人自行承接案件,是指我和律師公會其他熱心公益的律師所共同義務處理的環境公益訴訟的話,其指責也沒有正當性。事實上,本人於2008年加入法扶基金會時,郭吉仁秘書長就特別表示至少保留三分之一的時間,讓我從事環境公益訴訟之事務,而且本人就這些參與之環境公益案件,也都曾向郭秘書長報備。況且,本人也沒有把這些義務案件,算入法扶應承辦之案件數,而是做了更多的事,且這也是在實踐法律扶助法第一條及第四條,對律師所要求應提供必要法律扶助之義務,也是社會各界所支持及期待的事。
重點是,如果法扶基金會一方面期待及鼓勵律師界應多參與公益事務,另一方面又對全心投入法扶公益事業擔任專職律師的人,禁止其參與公益案件,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三、粗暴的解僱過程
本人於2008年5月12日與法扶基金會簽訂「專職律師聘任契約」,約期2年(2008.5.12~2010.5.11),約期屆滿前,本人於2010年3月提交續聘審查文件,董事會於2010年4月審查通過,雙方再簽訂 「專職律師續聘契約」,約期2年(2010.5.12~2012.5.11)。因此,本人按慣例於2012年3月提供續聘審查文件,未料,我的續聘案沒有送請董事會於2012年4月份討論,曾前展副秘書長遲至2012年5月7日才告知,因有案件數及自行承接案件的問題,董事長希望我不要續約了。本人當時即明確表示:「連續定期僱傭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本律師與法扶基金會的合約實質上依法是不定期契約。」經溝通後,曾副秘書長也再次表示2010年度案件數可以座談會的報告補足,2011年度案件數也會依我提出資料核算,他也承認秘書長及多位董事均對我的辦案表現十分肯定,故片面緊急請董事長核批延展約期至2012年5月底。
未料,法扶董事會雖於2012年5月份討論本人續聘案,但該日仍未能討論定案,而通知本人列席2012年6月29日(星期五)召開的2012年6月份董事會。當日,本人列席說明個人對於專職律師制度的願景後,新任董事李惠宗教授表示,現在主要的問題是在於專職律師約聘辦法第九條「專職律師不得自行承接案件」,請我說明。我當時請求基金會明確告知所指具體案件為何,但沒有人願意回答。本人為免大家尷尬,就概括提出說明:約聘辦法第九條的重點,在於不可自行收費辦案,法律扶助法要求律師公會、個別律師都有法律扶助的義務,前揭辦法只是內規,不應牴觸法律扶助法母法之精神。況且,我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六年,與義務律師團共同承辦公益案件,應該不是前揭辦法所要禁止的對象吧! 後來,當日下班後,吳董事長又找我過去總會,告知:董事會表決結果有3票支持續聘、6票不支持、1票棄權,已否決我的續聘案。
其後,2012年7月2日(星期一)我去上班,中午就收到基金會要求我在當日下午完成交接,並將本人的法扶e-mail信箱(sanchia@laf.org.tw)斷線,致使任何人寫信給我都收不到,已影響受扶助人之當事人權益,經工會理事長反應後,當日下午復線。雖然基金會明知這些案件不可能在半日內即完成交接,但仍於2012年7月3日再將本人的法扶e-mail信箱及電話,均徹底斷線。這種不在乎當事人權益的作法,真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四、法扶基金會以「不續聘」為由,行「解僱」之實,嚴重侵害受僱律師之勞動基本權,本人將依法尋求司法救濟
法扶基金會主張其係雙方之契約聘期屆至後,「不續聘」本人,卻也沒有說明續聘契約於2012年5月11日屆至後,本人自2012年5月12日至6月30日這段期間仍持續辦理案件,雙方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
事實上,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之工作性質屬「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而且,本人與法扶基金會簽訂之「專職律師聘任契約」於2010年5月11日屆滿後,雙方嗣後雖再另訂續聘契約,惟「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也沒有間斷」,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規定,亦應視為不定期契約。因此,法扶基金會以「不續聘」為由,行「解僱」之實,已違法侵害受僱律師之勞動基本權。
本人在法扶基金會任職時,擔任工會理事,目前也正在籌組全國受僱律師之聯合工會,有感於國內律師界對於保障受僱律師應有的勞動權益,仍極為陌生,造成很多受僱律師超時工作、勞動權益受損卻無人置理的情況,時有耳聞。因此,本人對於此次遭到違法解僱事件,決定將依法尋求司法救濟,也期待能藉此案例,建構受僱律師勞動權益維護之制度。
貳、關於法扶制度創新的幾點建議:
一、法扶基金會應儘速成立各專門領域的法律中心
三加在法扶基金會四年多的期間,對於法扶創新,聽過很多先進的建議,也因為身在法扶基金會,而有更多的思考及實際試驗的機會。只要有適當機會,我就會向大眾倡議,台灣社會應建構多元的、公益的法律扶助機構,促進法扶機構與NGO的合作平台,擴大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的扶助領域,以及建立各專門領域的法律扶助中心(如勞工法律中心、環境法律中心、原住民法律中心、婦女及性別法律中心、刑事人權法律中心等)。
這些想法,其實也是創設台灣法扶制度的先進們所曾經談過的。日前某位環保團體代表跟我說,法扶基金會成立時,鄭文龍秘書長向他表示,將逐步推展法律扶助的領域。因此,整體而言,法扶基金會2004年成立時,主要提供無資力民眾的法律扶助,是第一階段;2006年建立專職律師制度,由專職律師開始從事各種有指標意義的案件,是第二階段;接下來第三階段,便是成立各專門領域的法律中心。透過各種公益法律中心的平台及資源,結合公益律師、NGO及相關專業人士,提供整合性、專業性的優質法律扶助,將對台灣民主法治的進展,產生實質的幫助。
法扶基金會也曾於2011年工作目標,明定成立「原住民法律中心」,作為第三階段的起點。當時,吳董事長也表示希望本人擔任該中心的主任,所以本人在2010年間曾多次連絡原住民族委員會長官、各相關原住民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原住民律師、及關心此議題的法扶同仁,共同召開籌設會議,並擬妥籌設計畫。但法扶基金會竟至今仍未成立原住民法律中心,實值檢討。
二、法律扶助應建構多元價值,不應拒絕民眾集體訴訟及指標案件
法律扶助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但法扶基金會至今主要仍僅針對「無資力」部分,提供法律扶助,對於其他原因應提供法律扶助的多元價值,一直都沒有著力。
雖然法扶基金會內尚有多位專職律師,仍持續堅持投入辦理RCA職災求償案及中石化污染求償案,很令人欣慰;但不能否認的,也有部份專職律師認為辛苦辦理這些專案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而黯然自行離職。最近這兩年,法扶基金會不但沒有與時俱進、成立具有指標意義的重要專案,反而拒絕了許多應該協助的集體案件或指標案件。例如:塑化劑受害者集體求償的案件,消保官曾請求法扶基金會協助遭婉拒;文化資產保護工作者請求協助保護文化資產也因非無資力而得不到法律援助;台東女學生因在學校抗議遭以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的人權違反事件,也只考慮有無資力而不願提供協助;最近「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也向法扶基金會尋求援助,而基金會也沒有積極為這些勞工成立專案協助。
由此可見,法扶基金會目前設定的法扶機制所追求的價值太單調,而沒有適當看重民眾集體訴訟、各項指標案件的價值及重要性,實有檢討必要。
三、專職律師制度也應多元發展
廖健男董事於2012年1月卸任前,花了約半年的時間,召開「專職律師制度研修會議」12次,最後提出的建議案(其中也包括應建立合理的案件數核算方式),似乎已被擱置,至今下落不明。目前,吳董事長另以「集中管理」專職律師為出發點,規畫成立「專職律師北部辦公室」,雖然各分會的專職律師幾乎一致反對此構想,且有一些分會長及董事也認為專職律師應留在各分會,但這個「集中辦公、集中管理」的構想,仍在進行中。
個人淺見是,法扶基金會應建構多元的專職律師制度,不但各分會應有專職律師,也應建構各專業領域的法律中心,招募更多有志從事公益事務的律師,讓專職律師多元化,有辦理行政業務的專職律師、有提供諮詢的專職律師、有在分會的專職律師、有派駐在不同法律中心或NGO的專職律師,有些駐點、有些則應積極主動去關心各項公共事務及弱勢民眾,特別是有一些民眾連法扶基金會的門口都走不到,很需要專職律師主動積極的提供法律扶助。
四、法扶基金會應積極建構非訟事務之法律扶助機制
法扶基金會於2009年間曾舉辦國內法扶論壇,與會先進提出了許多建議,其中較有共識的,包括應建構整合性(包括非訟及訴訟)、專業性的法律扶助制度。因為很多法律爭議,如能在爭端發生的先端,提供適當的非訟事務的扶助,更能確保民眾權利的保障,也更有機會圓滿的解決爭議,而非等待爭議產生後的訴訟扶助。但法扶基金會至今沒有建構提供完整的非訟扶助機制,也有多位扶助律師表示,雖花了許多精神力氣協助民眾處理其爭議的非訟事務部份,但法扶基金會的評估體系,卻沒有適當認可這樣的努力的相對應機制。
五、法扶基金會也應建構民眾參與之法律扶助制度
許多先進提到,台灣社會目前極為欠缺的,就是建構一個併行的、對立的、相互辯證的聽證或討論機制。本人認為這個機制的實現,可由法扶基金會提供民眾參與之法律扶助來落實。因為,我國雖有許多法令賦予民眾參與的權利,但目前政府官員對於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之程度及方式,卻與老百姓們的期待,有很大的落差。例如,對於政府應公開資訊的範圍如何?環評會議或都審會議上可否錄音、錄影?沒有事先提供書面意見的民眾可不可以在會議上發言? 等等,都常發生許多爭議。因此,未來的法律扶助的範圍,如能擴及協助民眾參與環評、都審或相關公共事務的討論,將更能落實民主深化及進程。
六、法扶基金會應重視基層員工的人才培育
法扶基金會的基層員工極大多數都是抱持著一顆熱血沸騰的心,加入法扶行列,但是基金會不夠重視這些基層員工的養成及培育。雖然,法扶基金會曾於2009年聘請專業顧問規劃員工之薪資及晉升制度,但是,這個有助法扶人才培育之規畫,竟然討論了將近四年,至今仍沒有結論,導致基層員工的流動率常年居高不下。
七、法扶基金會應儘速制定律師實習之機制
依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5條規定,學習律師得在律師事務所或法扶基金會接受5個月之實務訓練。但是,法扶基金會至今沒有制定律師實習的機制,致使許多學習律師想到法扶基金會實習,卻都不得其門而入。
八、法扶基金會的董事長與秘書長之權責劃分,應再思考
法扶基金會於2010年權力核心變動後,高層異動時有所聞,原因就在於依據法律扶助法第41及42條規定,董事長綜理會務,秘書長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會務。郭吉仁秘書長於2011年4月卸任後,接任的廖繼峰律師也只做了2個月秘書長就離開了,然後秘書長的職缺就空了將近一年。惟試問,董事長如果必須綜理會務,是不是應該參照公共電視法,將法扶基金會董事長改為全職,比較妥當?
九、董事會應增設員工董事,並將決策資訊透明化
法扶基金會工會多次要求法扶基金會應設置員工董事,讓第一線基層員工的心聲及想法,能進入董事會的決策過程中。雖然監事林國明律師曾表示贊同,員工董事的設置至今卻沒有任何進展。法扶基金會前董事廖健男律師曾表示,「董事會與基層員工的距離太遠,董事不知道基層員工在想什麼,基層員工也不知道董事們都在討論些什麼。」如果董事會增設員工董事,將有助於決策資訊透明、充分反應民眾需求,提升法扶品質。
十、法扶年度政策會議應每年確實辦理,聽取基層員工由下而上的建言
兩年以前,法扶基金會每年都會舉辦年度政策會議,讓各地分會的會長、執秘、專職律師及重要幹部,共同參與討論法扶未來一年的政策及方向,也讓法扶基金會內部同仁有機會充分溝通討論,如何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扶助給全國民眾。例如,2009年的年度政策會議,更以「如果我是法扶秘書長」為主題,讓同仁充分發揮創意,提出了許多有趣且有建設性的建議。但是,自2010年起,這個「年度政策會議」的優良傳統,就沒有再舉辦了。
十一、法扶基金會應積極與律師公會及社會各界共同對話及討論如何建構完善的法律扶助制度
本人於2011年5月以「公益律師、多元法扶、聯合工會」等訴求,當選台北律師公會理事,至今已在台北律師公會辦理了四場「公益律師‧多元法扶」的系列座談會。每次都邀請不同的優秀公益律師座談,討論過的議題包括:如何在台灣成立公益法律事務所、如何建構多元法扶機構及機制、如何促進法扶機構與NGO建構合作平台機制、如何提升及確保法律扶助品質等。
其間,也有許多律師提出很多對於法扶基金會的建言或批評,例如派案資訊應公開、律師酬金調整、提升扶助品質、及應更積極促進非訟事務之法律扶助等。但這些在律師公會所做的關於改進法扶制度之討論,皆沒有得到法扶基金會應有的重視,十分可惜。
十二、請大家共同持續關心法扶制度、檢視法扶基金會
最後,三加想強調的是,法扶制度的發展(包括基金會及各項法扶機制之改革及建置),牽涉各項人權保障之落實,並不是法扶基金會少數人的事,而是法律界、更是全體國民,所應共同關心的事。
因為我相信,如果台灣能順利建構多元價值的法扶制度,將會有更多的法律人可以全心投入公益法律扶助,也更能鼓吹及促進法律人深度地關心及參與公共事務。這樣,一方面可以扶助弱勢老百姓伸張其基本人權(包括兩公約所保障的各種人權),提供周延整合的法扶體系;另一方面,也能擴大非訟事務之法律扶助,並間接促進行政機關願意省思如何提供更貼近人民、更細緻、更周延的行政作為,提升行政品質。
再次感謝各界先進持續關心法扶制度的發展,也期待台灣社會能持續改革與進步。
林三加律師 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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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林三加律師對法扶基金會7月11日聲明稿之回應
仇恨矇閉林訟師雙眼
Re: 林三加律師對法扶基金會7月11日聲明稿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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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各種官僚行為,大力支持不畏強權,能為人民伸張正義的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