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工會普渡 要求落實勞基法

2012/08/30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家樂福工會在樹林店舉辦普渡,於店門口前高舉「落實勞基法」標語。(攝影:陳韋綸)

中元普渡是眾家量販店員工一年之中最忙碌的檔期之一;今日(8/30)中午,家樂福工會在樹林店前舉辦普渡。工會表示,舉辦普渡的原因,是為了就「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天災颱風假」與「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等勞動相關法令保障權利,希望與資方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進行祈福。工會理事長藍世華指出,雖然工會已在6月行文至總公司,不過至今資方對於是否願意與工會協商,卻仍未有回應。

2010年,家樂福樹林分公司產業工會成立,成為台灣第一家量販服務業的工會;2011年的5月1日,全省各分店員工都可加入的家樂福企業公會也正式成立。工會成立以來,透過行動以及向勞工局檢舉的方式,為員工爭取到加班費、假日工資以及特休假等權利。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執行長朱維立表示,在過去與資方的協商中,總公司雖然保證「依法該給的都要給」,宣稱公司制度符合《勞基法》規範,「但是到了分店,就是沒有給!」現場工會成員也出示一疊包括台南市、嘉義縣與高雄市政府針對家樂福分店進行的勞動檢查結果,顯示各分店仍有未符合法令的事項,包括未給予計時人員特休假與婚、喪、喜、病假,員工選舉假工作未給予加班費等等。他強調,無論是正職員工或是目前佔家樂福約1/3的計時人員,這些權利都是《勞基法》所保障的,無關你領月薪或者時薪。

四周變形工時

勞基法規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2周工時合計不得超過84小時。不過,勞基法第30-1條規範了工作時間的變更,也就是所謂「變形工時」的規定。第30-1條規定,四周的工作時間(168小時),可以在四周內調動,每日正常工時,由原本的8小時延長為10小時;這多出來的兩小時,可以移到四周內的某一天去做補休而不必以加班費計算工資,不過第11、12小時,仍須計算加班費,而每日的工時,最多不可超過12小時;另外,這項規範,也規定兩周內,至少需要有2天的休息時間。「變形工時」允許僱主在4週內排出最多連續工作16天、每日工時10小時,加上一天工作8小時,而不需要支付任何加班費的班表。

不過,雇主使用變形工時,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如有工會,則需經過工會同意。

《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工作滿1年即可享有特別休假;藍世華表示,目前正職員工確實享有特休假,在假卡上就會載明特休假的天數,不過,計時人員的假卡卻是「一片空白」;他指出,工會要求資方透過公告,告知計時人員亦享有特休假權利,公司卻回應「既然勞基法有規定,何必公告?」並要求計時人員,自行向分店申請特休假;在這樣的情況下,計時人員若不是不知道自己有特休假的權利,就是不敢申請;藍世華認為,公司的特休假「落實得不徹底、給得心不甘情不願」。

除此之外,目前各家家樂福在中元節等忙碌檔期,往往都會利用變形工時,以補休的方式,取代給付加班費。《勞基法》第30-1條允許雇主透過變形工時,讓員工每日上班10小時,其中第9、10小時不必支付加班費,補休即可,家樂福總公司全國公關經理何默真表示,目前員工如果上班10小時,「隔天可以少上班3小時」,她強調公司目前是以這樣的補休方式去補償,若1天超過10小時,公司也會依法給付加班費。

藍世華認為,採取變形工時使勞工無法得到應得的加班費;家樂福樹林店產業工會理事陳明德表示,資方宣稱變形工時的實施,是經過勞資會議同意,不過當時工會尚未成立;而工會後來既然已經成立、並且否決,也行文至各地方勞工局,他認為變形工時「應該已經無效。」

《勞基法》第30-1條有清楚的規範,不過,當工會向各地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在變形工時的部分,卻只是要求工會依工會法規範進行會員大會的表決,而對於先前的勞資會議是否仍具效力不予置喙,僅消極表示「勞資雙方各執一詞」;朱維立強調,有些地分的勞動檢查,申請至今都已經超過半年,勞工主管機關卻仍然沒有依法開罰。

工會普渡,為團體協約的協商祈福外,也希望近來華隆、榮電以及關廠工人爭取權利的抗爭能夠順利。(攝影:陳韋綸) 對於變形工時未經工會同意的爭議,新北市勞工局去年(2011)回文工會時,沒有指出是否違法,只要求工會應依工會法規範,透過會員大會決議。而在日前的會員大會中,工會已經否決了變形工時,那麼各地勞工主管機關,是否應該依法開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