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不分月時薪、落實勞基法、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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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0
資料來源: 

時間:101年8月30日星期四中午12:00 地點:家樂福樹林店大門口(新北市樹林區大安路118號) 新聞聯絡人: 家樂福工會理事長籃世華0935-378300、家樂福樹林店工會理事長陳明德0972-178127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執行長朱維立0981-238732

【工會行動訴求】 一.要落實勞基法:未符合法令部分應要求店端立即改善,將改善結果覆知工會! 二.要尊重工會:停止打壓工會、干擾工會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 三.要團體協約:與工會研擬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保障勞工應有權益!

面對中元節大檔期,今年家樂福公司首度啟動分區開跑24小時不打烊,中部分店8月15日起,其他地區則從8月16日至19日起;而第二波全台各家店同樣於8月24日至31日。為了拚出公司預估成長1~2成的業績,家樂福員工已經辛勞補貨上架長達14天。所以家樂福工會今日特別選在旗艦大店樹林店,也是家樂福工會的發源地前召開普渡祈福記者會,為家樂福公司、賣場員工、工會運作以及全台正在抗爭中的勞工朋友(榮電華隆與聯福東菱等關廠工人連線)一同普渡好兄弟與向天祈福!祈求勞工都能順順利利的拿到本該有的權益。

不分月時薪,都有勞基法!

全台第一、世界第二的家樂福在台已有64家分店,12000名員工中,就有近五千名的計時員工。但不論是月薪還是時薪,這只是給薪方式的不同,勞基法的各項權益沒有因此不同。所以,該有的特休假、婚喪病假、公傷假、選舉假都應該依法給付計時員工,沒有所謂有做才有薪水的問題。這些法定休假,計時人員一樣享有並且應該給付工資,且如在此些假日出勤應給加倍工資。解雇也同樣受到勞基法的保障,需符合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事由,才可解僱。即使依據勞基法第11條事由解僱PT計時人員也需依勞基法第17條給予資遣費。

因此在像家樂福這樣的量販服務業工作,不分月時薪,都有勞基法保障!經工會協商爭取後,家樂福於101年5月起已給予計時員工特休假,但對於過往未給予的部分,工會仍在與公司協商中,工會認為依民法規定至少有兩年短期時效,公司應以累計延休或年度終結應休而未休轉發給工資辦理。以一個PT計時人員滿一年即有7天特休假為例,7天×7小時×103元=5047元。

法無彈性工時,請公關經理別再自創勞基法!

有關從南到北各主管機關查察家樂福未符合勞動基準法項目中(詳如附件一覽表),共有未給予加班費、未給予特休假、婚喪病假與選舉假。工會希望公司盡快改善,並將改善結果覆知工會。

但工會要對台北市政府喊話,您是唯一沒有回函工會的政府!請您也盡速改進,不管在怎麼忙,您的處分如何,也至少該給勞工一個回應。

有關工時問題,家樂福公司公關經理仍稱適用四周變形工時。依勞基法需經工會同意,本會業於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概不同意實施勞基法30-1條四周變形工時。如公司確有實施變形工時之必要,依法應與本會進行協商後始得實施。所以依公司工作規則,每日工時應為7小時。

最離譜的是公關經理主張的彈性工時,今天多做三小時,明天就晚上班三小時。勞基法中完全沒有這般彈性工時,請公關經理不要自創法令,更不要只站在營運需求立場思考,至少稍微合乎人性一點。工時起迄時間是勞動契約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從應徵員工開始就應依法載明於勞動契約中,絕不是口頭上把員工呼之即來揮之即去。

尊重工會、啟動團協!

我們也呼籲總公司應要求各店端尊重工會,停止任何不當妨害工會活動的行為。諸如:樹林店率一級主管試圖干擾本會大會進行、土城店在工會發放文宣時裝針孔攝影機等都是嚴重違反工會法第35條。

最後,家樂福工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針對「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天災颱風假」、「職工福利委員會」等議題向公司提起團體協約協商,我們知道落實法令、保障員工權益、才能健全公司經營體質更是公司永續經營與營收蒸蒸日上的基礎。我們更知道,這不是一朝一夕即可見效,還需要我們攜手合作俯伏前進。可能是半年或一年,總之不是一天就能解決20年來的問題。因此我們要在鬼月普渡好兄弟,也是家樂福最忙的中元節檔期時刻,為家樂福公司和工會祈福,希望明年平平安安,團體協約的協商能順順利利。

未符合勞動基準法事項一覽表

事實

違反法令

 

主管機關處分

未給予加班費

勞基法

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中區部分分店遭勞委會中檢所、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高雄市政府處分

 

北南區部分分店遭新北市勞工局處分

PT時薪人員未給予特休假

勞基法

第38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中區一家分店遭台中市政府處分

 

北南區部分分店遭新北市勞工局處分

選舉假出勤未給予加班費

勞基法

第39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南區部分分店遭高雄市政府處分

PT計時人員未給予婚喪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

第2、3、4條

南區部分分店遭高雄市政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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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工選擇配合自己方便之時段上班,無法配合全職工輪班,又享有與可以配合排班之員工同等福利,如此對全職員工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