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31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冲表示,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加強宣導及完成相關配套準備。
陳院長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雖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由於各界對於部分規定仍有疑慮,迄今未施行。經法務部與各界溝通、協調與整合後,建議多數較無爭議之條文自本(101)年10月1日施行,並參採各界意見就6條、第41條、第45條及第54條提出修正草案。
陳院長指出,本法參考1995年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內容制定,規範事項應配合整體個人資料保護趨勢及產業發展需要與時俱進,請法務部於施行一年後,檢視執行狀況,並參考新興科技、自動化處理、網際網路等服務技術、歐美等國最新個人資料保護修法趨勢及各界意見,再作進一步檢討。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 增列病歷為特種個人資料;特種個人資料例外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要件不足,增列「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兩款事由。(修正條文第6條)
- 非意圖營利而違反本法規定,原則以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救濟為已足,現行公布第41條第1項擴大刑事處罰範圍,較外國立法例為重,各界認有違比例原則,爰將刑事處罰刪除。(修正條文第41條及第45條)
- 原定1年內完成告知之期限規定,於實際執行上有困難,參考各界及金管會建議,修正為蒐集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本法第9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修正條文第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