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9月3日,勞委會以處份書沒有載明事實、理由與法令依據,違反《行政程序法》為由,撤銷了台北市政府駁回台大工會成立申請的處分(相關報導),今天(9/14)台大工會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與台北市勞工局當場對質,台大工會理事長黃守達批判勞工局「不只是駁准沒有附理由、不清不楚,更是打壓工會!」代表勞工局出席的勞資關係科科長江明志,除在會中反覆強調「依法行政」之餘,卻仍堅持台大工會中的「兼任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與「教學助理」三者與台大間的僱傭關係仍難確認,希望工會和校方再出資料,以便勞工局釐清。
工會已提資料,勞工局還是無法認定僱傭關係
台大工會法務張智程拿出由台大統一製作的教學助理的契約書,這些契約書,都是依據台大的「教學助理制度實施準則(相關連結)」訂定,而這些助理的聘用與工作規則,也是由校方統一規定、並由校方與助理簽訂;至於國科會的助理,張智程表示,依照國科會「助理人員約用事項」,所有聘用的助理都需經過台大報聘系統核准,張智程認為,教授只是被學校授與指揮監督的權限而已,真正的雇主應該是學校。
在教學助理的契約書上,把工作時間、內容、勞務的對價定得很清楚,但是在上面也明明白白寫著「不適用《勞基法》」。不過,適不適用《勞基法》難道是雇主說了算?他表示當然不是。他拿著勞委會撤銷勞工局的訴願決定書解釋,判斷是否具有勞雇關係,除了「從屬性」、「勞務對價」外,「還有『其他法令』的規定。」什麼「其他法令」呢?他說台大的「教學助理制度實施準則」,裡面有「服務」(而非「勞務」)的字樣,只是這是學校自定的準則,可以說是「法令」嗎?學校說是「服務」就不是「勞務」嗎?江明志則再強調「那也不一定。」也就是說,這些都不能說明教學助理與學校間「不存在」勞雇關係。
爭議背後的《勞基法》與勞健保問題
為了說明研究案的兼職助理和工讀生「有問題」,江明志甚至試圖否認老師接國科會的研究案屬於他跟學校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學校對老師『接案』這件事,強制到什麼程度、有沒有指揮監督關係」江明志自問自答說「還要查」;如果研究案不是老師在學校的工作,並可以此切斷學校跟學生的關係,而如果老師承接研究案,不是他在學校僱傭契約下勞務的一部分,又為什麼可以使用學校的設備、資源?「所以說國科會的計畫要付15%的行政費用給學校嘛」,所以15%是租金?江明志說他沒有「15%」的資料,所以「不了解」。
這實在太玄了,號稱「研究型」的台大,老師做的研究工作,卻被說成不是台大的工作?那麼老師做研究是「派遣工」、台大是派遣公司(即便如此,派遣工跟派遣公司之間仍然具備勞雇關係)?面對一連串的質問,江明志僅表示「這只是我的腦袋想到它的可能性,我沒有說它一定是怎樣」。
對這個也疑惑、對那個也疑惑,那江明志到底要工會拿什麼東西出來,也說不上來,但是勞工局的的確確駁回台大工會成立的申請。為什麼?江明志說「駁回可以再送啊!」。他強調,之前已經跟工會溝通過,可以先找沒有問題的「專任助理」和「工讀生」,湊滿30個人,把工會組起來再說,工會也有這個能力,但是卻沒有這麼做。
也許,問題不在「打壓工會」,而是勞工局不敢正視兼職、教學助理和臨時工適用《勞基法》與勞健保、勞退提撥的問題。
勞委會不接球
江明志說,台大校園裡頭的這些工作關係,是「不平等權力下的產物」;勞工局應當解釋是駁准的理由沒錯,不過還是得「回到教育體系裡要去處理」。那就對了,勞工局認不認定,是要等這些助理們的雇主和雇主的上司們點頭。
適用《勞基法》與勞健保、勞退的提撥,直接牽涉到聘用這些為數眾多的「部分工時」助理的經費,今年8月23號,國科會修正研究助理約用注意事項(相關連結),提到「兼任助理」和「臨時工」勞健保如果要保勞健保,可以從計畫的「業務費」支出,而如果因為他們適用《勞基法》所生的支出,可以從計畫的「管理費」支出。國科會負責相關業務的人員強調,國科會並沒有「強制」要這些人都適用《勞基法》與納保的意思,只是在討論如果有人有條件納入,錢可以從哪一個名目支出。但弔詭的是,如果要納保的話,「投保單位」仍是計畫的「執行機構」,也就是學校,而勞雇關係不確認,就不知道適不適用《勞基法》、也不知道要不要提撥勞保勞退。
「在學校裏面的受雇者,私立學校除了教職人員之外,都適用《勞基法》;而公立學校,只要是非依公務人員法制任用的,也都有《勞基法》的適用」,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玲如此回應。不過,這樣的答案,對於校園內從事勞務學生的勞工身分與僱傭關係,仍然沒有釐清。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也只是強調,僱傭關係要回到人格、經濟的從屬性來看;「不過這是個大原則」,他表示還是得回歸個案去判斷。至於個案事實,是「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總而言之,又回到滿腹疑問的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的手上。
工會:短期內爭取勞雇關係比工會成立還重要
黃守達說,這次台大工會送件的發起人中,專案研究計畫的「兼任助理」與「臨時工」大約20人左右,超過一半,這些人在被勞工局認定「不具勞雇關係」後,工會也就難以成立。為什麼不照勞工局的說法,先湊滿資格符合的人(例如30名專任助理),讓工會合法成立再說,他表示對工會而言,這些人「被承認」是一件重要的事,如果不這樣,即使未來工會成立,還是要再吵一次這個事情;而如果在這件事情上得到突破,對於其他學校的助理,也會有很大的幫助。他同意,短期之內,讓這些人得到僱傭關係的認定,可能比起工會合法成立還要重要;因為這牽涉到工會未來的實力問題。
此次台大工會向北市勞工局申請登記成立的30位發起人中,包括8名專任助理、3名校內工讀生,在5/16日勞工局做成的駁准文中,認為這兩類與台大校方具有僱傭關係。
江明志在接受訪問時指出,專任助理有「勞動契約」、工讀生有「勞保」資料,因此得以認定勞雇關係;但是被排除的「研究計畫兼任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與「教學助理」三種人,也都有「勞動契約」,只是勞工局不清楚那是不是「勞動契約」;而是否具(有一定雇主)的勞保身分,也是以確定勞雇關係為前提,以有勞保身分倒推有勞雇關係,也是迴避問題的談法。
勞工局在「不清楚」是不是有勞雇關係的情形下,駁回了台大工會成立的申請,而勞委會訴願委員會撤銷勞工局處分的理由,也並不是認為這個處分不對,而是「沒有附理由或法令依據」,把球踢回給勞工局;勞政單位不敢解釋、踢來踢去,根本問題恐怕還是在「教育界」的教育部與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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