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選畫餅畫牛肉 一分錢鈔一分貨

2012/09/08
「民主黨與共和黨並非兩個政黨,而是金光黨內的二大派系。」

── 喬姆斯基(Noam Chomsky)

商業媒體對於歷屆美國總統大選的報導向來著重於民調分析、民主黨和共和黨造勢活動、兩黨的黨代表大會(national conventions) 、負面選舉(negative campaigning)技倆、選舉支票、候選人人格特質、身家調查。對於競選經費的來源以及金權共生關係卻極少討論。 商業媒體巨獸推波助瀾 根據非營利組織回應政治中心(The Centre for Responsive Politics)的資料顯示,美國在2008年總統大選及國會改選(435席眾議院選舉和33席參議院選舉)的花費總和超過了52億美金。依當年度的滙率計算,花費約為新台幣1,744億元。 回應政治中心依美國聯邦選舉經費有增無減的趨勢推估,2012年總統大選及參、眾兩院選舉的經費至少為58億美金。一言以蔽之,競選公職所費不貲。石油、金融、製藥、醫療保險、軍火業等財閥浥注競選經費。政客當選後再為財團衣食父母護航。 根據蓋洛普(Gallup)市場調查所做的民調顯示,美國人民在2011年間對國會參、眾兩院的整體表現滿意度僅有17%。在2012年2月間國會滿意度更跌至10%,再創歷史新低。儘管美國國會長期表現難獲人民認同,美國商業媒體仍將美式市場民主描繪為民主政治典範。 商業媒體巨獸與金權政治魚水和諧其來有自。美國商業電台及電視台在2008年大選期間播送競選廣告的總收入達到23 億美金。在2012年廣告收入已達到30億美金,即近千億台幣。無力負擔廣告費用者,即無發聲管道,形同自動封口繳械。 儘管商業媒體集團財大氣粗,由前參議員(Gordon Smith)史密斯領軍的利益團體「美國廣播事業者聯盟」(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roadcasters)卻漠視聯邦通信委員會(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法規,依法公佈各大商業電台及電視台播送競選廣告的收入明細。 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以及梅鐸(Rupert Murdoch)麾下的新聞集團(News Corp)(包括福斯新聞頻道)(FOX News Channel)為首的媒體巨獸亦公然反對公佈廣告金主及廣告收入明細。共和黨的聯邦通信委員麥克道威爾(Robert McDowell)不但為美國廣播事業者聯盟護航,更聲稱公佈廣告主會使競舉廣告衍生的工作機會毀於一旦。換言之,政治越黑暗,廣告商機越光明。   赫曼(Edward Herman)及喬姆斯基兩人在《製造共識:大眾媒體的政治經濟學》一書(Manufacturing Consent: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Mass Media)中深度探討美國商業媒體顛倒是非的能力,此處不再贅述。然而媒體所有權高度集中的弊害由此可見一斑。 美式民主的運作原則 美式市場民主並非始於二十世紀。維護巨富的利益原與美國制憲的精神一脈相承。美國左翼歷史學家辛(Howard Zinn)在《美國人民的歷史》(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即指出,美國開國元勳多為奴隸主、富商大賈、大地主或高利盤剝者。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亦不例外。 美國開國者在制憲期間多次論述憲法和政府運作的原則,文章以《聯邦黨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集結成書。由麥迪遜(James Madison)執筆的「聯邦黨人第10號文件」(Federalist 10)清楚闡明了民主政府運作的原則。麥迪遜言道:「分配不均為最常見的內訌之源。少數豪富與多數平頭百姓的利益不同。」政府對守衛巨富、平定國內叛亂(safeguard against domestic faction and insurrection)和維持民主政府的形式責無旁貸。麥迪遜亦為美國第四任總統(1809 - 1817)。美國開國元勳杰(John Jay)亦言道:「富甲天下者應為國家治理者」(The people who own the country ought to govern it)。 《聯邦黨人文集》作者之一的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雖與麥迪遜在強化聯邦政府的權力或各州的權力一事意見分歧,但支持菁英統治的見解與麥迪遜毫無二致。 菁英即是富豪。漢密爾頓指出,所有的社會皆有少數及多數之別。少數即是出身名門者(the rich and well-born)。多數則是出身平凡者。凡才多半好惡不定,不辨好歹(seldom judge or determine right),故而政府運作應當節制民主的不智(check the imprudence of democracy)。由此觀之,美國法律賦予企業類以於自然人的權利及獨立地位,即企業人格(corporate personhood)並不令人意外。 最高法院判決為階級權力鋪路  美國最高法院在1819年做成的判決中首次賦予企業人格,企業享有制定契約及執行契約的權利。美國在1868年7月28日通過憲法第14條修正案。該修正案賦予所有出生或歸化美國者公民資格,包括南北戰爭結束後的黑奴。該條文明定政府不得未經法定程序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或接受公平審判的機會。該修正案強調法律之前,一律平等,故而又稱為「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 1886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韋特(Morrison Waite)指出,企業擁有企業人格,理當享有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保障。此舉無異於再次為企業等同於人的謬論辯護。 2010年1月20日由美國首席大法官羅伯斯(John Glover Roberts, Jr)主持的最高法院在「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以5:4判定由共和黨參議員麥侃(John McCain)及民主黨參議員費古德(Russ Feingold)於2002年提案的「兩黨選舉改革法案」(The 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違憲。該法案因限制企業在投票日前30天購買媒體廣告,故而抵觸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換言之,最高法院判決視「企業=人」,享受言論自由,不容國會置喙。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其言論自由。企業花錢登刊或播送廣告,壟斷議題,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皆屬言論自由。喬姆斯基(Noam Chomsky)言道:「2010年1月20日為美國歷史黑暗的一天。」 長夜無盡期 根據美國智庫憲法責任中心(the Constitution Accountability Centre)研究顯示,羅伯斯法院歷年的判決大多有利於美國商業議院(The United States Chamber of Commerce)。該議院是美國財閥富商所組成的商業總會。商總成員因長期以策略性訴訟對抗公眾參與(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政治事務,惡名昭彰。 商業議院在羅伯斯主持的法院勝訴機率為68%,即88件憲法爭議案中勝訴 60件。羅伯斯法院為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法院的繼任者。商業議院在倫奎斯特主持的法院勝訴的機會約為56%。倫奎斯特法院為伯格(Warren Earl Burger)法院的繼任者。商業議院在伯格主持的最高法院勝訴的機會僅有43%。換言之,從1970年迄今,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明顯地向資本家利益靠攏。 市場民主的實踐 「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案的勝訴使財閥可以利用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501(c)條款之名取消政治獻金上限。簡言之,該條款列名了26種享受聯邦所得稅 (federal Income tax)減免的非營利組織,例如自1958年迄今代表藥廠利益,阻礙健保改革的美國藥品研究與製造商基金會(The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and Manufacturers of America Foundation) 、 代表石油業利益反對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的美國石油研究所(the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代表槍枝暴力,削弱美國槍枝管制法律的美國步槍協會(The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此類「非營利」組織在美國簡稱為501(c)組織。若依照美國標準,以公義為基礎的社會運動組織如台灣勞工資訊教育協會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也屬於501(c) 組織。 美國國內稅收法明定501(c)(4)社會福利組織(如美國步槍協會)及501(c)(6)商會組織(如美國商業議院)可以從事助選、拉票等傳播通訊 (electioneering communications) 活動及發表競選廣告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社會福利組織及商會組織毋須揭露政治獻金的金主及獻金流向。相對於 501(c)組織,以提名、競舉、助選為主要活動的政治組織簡稱為527組織。527組織必須揭露政治獻金相關資訊。2010年最高法院的判決形同變相鼓勵財團規避美國國內稅收法對527組織的限制。企業可經由501(c)(4)及501(c)(6)組織運作,隱匿龎大的政治獻金及政商關係。 前文提及2012年的總統大選及參、眾兩院選舉經費預估為58億美金,較諸2008年的花費高出了6億美金。一言以蔽之,美國大選並非僅是民主黨與共和黨爾虞我詐。而是財閥憑藉金錢與權勢壟斷言論、防堵公眾參與並將行政及立法部門私有化、賣公營私。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曾道:「英格蘭人以為自己享有自由。英格蘭人其實只在國會選舉期間才有自由。」美國更有過之。不論是否為選舉期間,多財善賈,公共利益蕩然無存。自由仍是資本家的禁臠。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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