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及增訂保險給付遲延加給利息。

2012/11/20

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為65歲,及增訂保險人核付給付遲延應加給利息之規定。

勞委會表示,依現行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單位之勞工,為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考量近年來社會經濟環境變遷與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有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之必要,經立法院修法將強制加保年齡上限提高為65歲,擴大納保對象。另配合第6條之修正,修正第9條第4款,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另為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儘快獲得保險給付,亦修法增訂勞保條例第29條之1,規定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15日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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