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結婚面談是黑箱 監督機制待建立
「個資法」淪為行政機關搪塞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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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0

婚姻本是兩情相悅的一件事,然而,台灣政府針對東南亞等特定國家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制度」,使得台灣人士若欲與東南亞國家人士結婚,必須通過「結婚面談」,獲得行政機關對其「婚姻真實性」的認可,婚姻移民才可申請簽證來台。

然而,面談過程問的問題真的能反映「婚姻真實性」嗎?這些攸關人民權益甚鉅的處分,恐怕常常過於倚賴外館人員的恣意判斷!由於面談過程發生於台灣境外,許多跨國婚姻伴侶在多次面談的過程中,散盡千銀、歷經千辛萬苦,即使感情是真的、婚姻是真的,行政單位仍持有色眼鏡,放大檢視其私生活細節;面談結果決定過程草率,但薄薄一張「面談審查未通過」的結果通知書,卻迫使夫妻必須異地而居、無法團圓,而雖有救濟程序,卻緩不濟急,連當事人想調閱自己面談過程的影音紀錄,卻也遭行政單位以「個資法」為由拒絕,家庭團聚權利誰來保障?

境外結婚面談 無有效監督機制

在台灣,因為歧視部分經濟弱勢國家,使得來自東南亞等地的國民與台灣人民締結跨國婚姻,必須先回母國辦理結婚文件、通過「境外面談」,外籍配偶才能申請來台簽證。以國人與越南人結婚為例,他們被要求,必須先於越南當地辦理結婚儀式,取得當地政府核發的「結婚證書」,才能向外交部駐外單位申請「結婚面談」,「結婚面談」通過後外館單位才會驗證結婚文件,並核發外籍配偶入台簽證。這個過程曠日費時,由於申請「結婚面談」,到「結婚面談」確實進行,中間還有一段時間,國人往往需「至少」到越南兩次,他的配偶才能順利來台,如果面談不順利,不管去幾次,其配偶都不一定能順利來台。

黃小姐原籍越南,於2010年歸化取得台灣公民身分,透過同事介紹,結識越南籍的吳先生,倆人相戀,於2011年2月結為連理,在越南辦理結婚,黃小姐並於2011年12月產下吳先生之子。倆人結婚以來,歷經三次境外面談(分別於2011年8月1日、2011月9月22日、2012年7月18日),橫跨一年,奔波台越兩地多次、耗費大筆金錢,黃小姐在生產過程中,由於吳先生尚不能來台,必須一人面對艱辛的生產過程,在台灣無相當社會支持的她,相當辛苦!

然而,對外籍配偶與國人家庭影響甚鉅的「結婚面談」卻往往僅賴駐外人員的單方面判斷,黃小姐由於不服第二次結婚面談結果,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行政院稱「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然而,據其說法,倆人僅於:回越南後先回誰的家、以及兩人通聯細節每週連絡幾次、最長通話時間多久等說法上,有些微出入。試問,難道如此細節不清楚,就能判定雙方的婚姻關係並不屬實?而又有誰有權力判斷他人的婚姻關係不「屬實」?

況且,黃小姐的狀況並非「單一個案」,同樣向南洋台灣姊妹會求助的吳小姐與李先生,歷經四次面談均未通過,外館單位目前決定拒絕收件,兩人異地而居已兩年,夫妻團聚卻仍遙遙無期!陳小姐與盧先生雖然通過結婚面談,外館卻連續兩次核發給陳小姐加註記「停留不得轉居留」的停留簽證,使其無法於台居留!從這些經驗,我們看見,當事人若不滿面談結果,雖有救濟程序,卻曠日費時,緩不濟急,而天高皇帝遠的面談過程,若無制度性的監督機制,將嚴重影響當事人與移民家庭的基本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淪為行政機關搪塞工具

基於這些經驗,黃小姐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調閱自己於境外面談的「影音錄影資料」,想尋求其他救濟管道。然而,經歷漫長的公文往返階段,外交部的結論卻是,「因為光碟內容涉及在場面談人員的隱私,礙難提供」;法務部同時也解釋,「因為面談影音資料中包含在場人員,若提供與當事人查閱,則屬於目的外利用,應得在場人員的同意。」

《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之初,原意是在保障人民做為資訊主體的權利,而賦予當事人知悉、參與、決定個人資料之內容、使用目的與範圍,用以抵抗、監督國家對個資的濫行蒐集與利用,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才賦與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自己資料的權利。

而實務上,在外館面談過程中出現的,只有公務人員與外籍配偶當事人等人,難道,依照法務部的解釋,跨國婚姻當事人要求調閱「影音資料」來了解境外面談的內容與判斷,還要得到面談官、翻譯官等在場公務員的同意?這樣的解釋與回覆,等於再度曲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變相讓個資法變成公務員規避人民監督其執勤的擋箭牌!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邱文聰與立法委員尤美女都再三強調,公務人員在代表國家權力執行勤務的時候,必須要公開透明,並沒有蒙面的權利,行政機關不應該以保護公務員隱私為由,拒絕人民申請調閱自己面談的影音資料。

因此我們要求:

一、建立外配境外面談監督機制,防止行政機關恣意判斷,戕害移民家庭團聚權

雖然針對面談結果,當事人可依法可有異議、訴願等救濟程序,但往往曠日費時、緩不濟急,我們認為,於外館進行的「結婚面談」應研議建立有效監督機制,以防外館人員恣意判斷移民家庭婚姻真實性,戕害移民家庭團聚權。例如:(一)敘明面談不通過之理由,而非以「陳述不一」概括表示。而面談通過,就應該核發外配「居留簽證」,若核發加註記的停留簽證,亦應敘明理由;(二)針對面談「不通過」的案件,應呈上由第三人做出最後決定,以防單一面談官判斷不客觀;(三)留存面談影音紀錄母帶,定期與不定期抽查,監督面談過程是否專業客觀。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不應淪為行政機關搪塞工具,個人有權要求要調閱面談影音紀錄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做為資訊主體的權利,而今卻淪為行政機關的搪塞工具,我們認為,面談當事人應有權要求面談影音紀錄。

記者會時間:2012年11月30日(星期五)上午9:30~10:30 記者會主持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 陳瑞榆

記者會出席來賓: 立法委員 尤美女 當事人 黃小姐 南洋台灣姊妹會社工 鄭詩穎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邱文聰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陳雅玲秘書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黃耀良小組長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李世德科長

新聞連絡人:南洋台灣姊妹會 鄭詩穎 (02)29210565/ 0926475953       台灣人權促會 陳瑞榆 (02)25969525/ 0929935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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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胡志明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自稱正義的化身,無法判斷公正性的官威。

(四) 面談未通過,依據「外國護照條例簽證規費收費基準」第7條第1項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第6條規定,不退還簽證及文件證照規費費用。
(一)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需說明原因。

以上二點被駐胡志明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過度使用,自稱正義的化身,但確不知其無法判斷公正性的官威已讓民眾怨聲載道。

有智慧的人都知道幫外國人申請依親簽証來台所作的文件審查及面談,當下可以借由發現所提供必要文件的真假作處理,以及面談記錄違害雙方關系之告知,但駐胡志明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確過度使用「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以致讓民眾花費大量金錢及時間在重覆申請依親簽証這件事,一再地再繳申請費申請一次。用造成人民的不便的這種方式來強調正義的化身,確一再認為可以杜絕非法,我只能說7成無法第一次過關的人,合法申請的民眾也會被正義的官威搞到破產。

1、必要文件的審查很容易地可以執行正義。(合法或非法的人都會準備的文件)
2、面談的描述很容易地可以了解雙方意圖。(非法比合法更會套好答案,太過機車,只是造成合法也用非法的方式套好答案。因為詢問的問題都超過半年以上的問題。)
3、加分的文件參考。(加分到最後變重新申請的理由,大都讓民眾很生氣。)

只能說民眾都是最後的受害者。
而執行機關確都是些沒有智慧的人,無法作到杜絕非法又讓民眾方便及不會破產。只會犧牲民眾金錢及時間來滿足他們正義化身的幻想。

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曾經說過,「境外婚姻面談機制,係為防止假結婚真打工等非法行為,若相關狀況不再發生就會取消,最近就取消俄羅斯的境外面談」,但事實上沒取消俄羅斯境外面談機制時,還是存在假結婚真打工等非法行為。

本人親身體驗過駐胡志明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境外婚姻面談的過程後,只覺得過程沒什麼,但結果確出乎意料的非常難通過,以致於讓民眾一再地申請一再地花費金錢及時間,重點出在於審查人員必須審查對方是否以後會在台灣從事非法的行為,關於這一點讓很多申請依親簽証的民眾飽受重覆一再地申請之苦,因為過程中並沒有人會協助你及輔導你如何免受一再申請之苦。

故請了解一下關於駐胡志明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境外婚姻面談機制,太過嚴利地判斷及預測每位申請人以後入台後會不會作非法之事而造成民眾來回申請多次才能放行之不便及花費大量的金錢之困擾。

我覺得負責任地把關來防止假結婚真打工等非法行為,讓7成的合法的民眾受到影響,而且往往通過的都是想要非法打工的,往往合法的一般民眾都被卡關而申請不通過,猶其是記憶力較差的人都卡關在面談記錄不通過。

使用這種不便民方式及主觀地由承辦個人來判斷對方以後是否要犯罪之預測,是否不妥?因為看似外交部給予認同此作法,故致電駐胡志明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處長也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