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退休金納墊償 立委提勞基法28條修法
勞委會仍有疑慮 黨團再協商

2012/12/03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韋綸

今天(12/3)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查《勞動基準法》第28條,共有親民黨團、立法委員林淑芬、李昆澤、李應元、林世嘉、翁重鈞、田秋堇、吳育仁8個提案。除李應元、田秋堇、吳育仁外,多數都把「提高勞工債權順位」列入修正草案;另外除林淑芬、李應元與翁重鈞外,其他版本皆明訂將墊償基金範圍擴大,納入資遣費與退休金。在經過一個下午的討論後,由於仍無法與勞委會取得共識,因此委員會最後決定交由黨團協商,並要求勞委會提出修正草案。

現行《勞基法》第28條規定:若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遭積欠未滿6個月的工資,可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基金來源則是雇主依當月投保薪資總額,按提撥率繳納。

對於立委們提出提升勞工債權,勞委會主委潘世偉表示「基本上不反對」;至於是否擴大墊償範圍,潘世委則認為需要審慎考慮雇主繳費費率以及墊償的時間範圍。

勞委會指出,目前適用勞退舊制者約57萬人、選擇勞退新制但保有舊制年資者約110萬人,兩者合計約167萬人;適用勞退新制者約558萬人,其退休金已在《勞工退休金條例》 保障之下。如果讓都是僱用新制員工的雇主,共同分擔僱用舊制勞工的雇主應給予勞工的退休金,這做法是否公平,需要審慎考量。勞委會表示把雇主應給付勞工資遣費和退休金的義務,轉嫁由墊償基金支付,會變成守法雇主承擔違法雇主責任的情形,「恐有道德風險」。對此,林淑芬直批,墊償的設計是「所有雇主共同承擔責任的集體保險」,「不要忘記自己是勞委會,不是『資委會』。」對於勞委會擔心有企業因此「放給他倒」的道德風險,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研究員吳永毅批評「這是鬼扯!」他表示現在墊償積欠工資一樣也有這個風險;此外,在現行《勞基法》第28條的規定下,一旦資方倒閉,領不到資遣費與退休金的是勞工,換句話說風險都是由勞工承擔,「這樣合理嗎?」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認為,如果墊償範圍擴大,將會影響企業融資。原本只墊償6個月工資,「範圍很清楚」,銀行依此評估放款,一旦擴大到退休金、資遣費,「甚至是立委提的所有債權,就需要好好思考」。她表示債權的性質要有可預測與可控制性,否則不只銀行,凡是跟該企業往來的人都會有疑慮。

林淑芬則認為一家企業有多少員工,其薪資、資遣費和退休金,「這些都可以算的出來」,因此不會影響銀行放款。現場立委也要求勞委會拿出數據,包含目前舊制提撥情形、退休金總額、以及如果擴大墊償範圍,目前墊償是否足夠、費率如何制訂等等,才有依據來訂定範圍。

林淑芬批評如果勞委會盯緊資方是否舊制轉新制時是否足額提撥,「現在也不用修法了!」吳育仁則表示,依法雇主需2005年後的5年內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換句話說,勞委會有義務清查提撥狀況。對於修法方向,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表示,在工資部分仍以基金墊償,至於在退休金與資遣費部分,則可考慮透過修法,以抵押後所得金額按比例部分償還,換句話說就是「有限度的抵押權」。不過,他強調要怎麼修,「還是需要社會對話」。

在眾多修法提案中,例如林淑芬的提案並未寫明工資、資遣費和退休金納入墊償範圍,但把勞工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等債權,而田秋堇的提案雖未提升勞工債權順位,但有將工資、資遣費和退休金納入墊償範圍。面對各個版本的異同,吳永毅表示「明訂清楚是比較好的」,理想上是擴大墊償範圍、提升勞工債權順位,但因其它部會如金管會對於債權順位有不同意見,因此在修法策略考量上,就先不管債權順位,而是把退休金、資遣費納入墊償,並提高提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