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政府驅趕單親移民 枉顧移民之子最佳利益」記者會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2/12/07

12月10日是國際人權日、12月18日是國際移民日,移民署各地的服務站在整個12月舉辦各種大型的多元文化活動,表揚移民家庭。然而,卻有一群新移民婦女因為驟然失去婚姻、又無故喪失子女監護權,面臨著必須立即離境的窘境!

今天(12/7)的早上,立法委員田秋堇辦公室與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在菲律賓單親媽媽小琳停留簽證到期、必須離境之際舉行記者會,為這群外籍單親媽媽以及她們的台灣之子請命。現場除了兩位外籍單親媽媽之外,他們的孩子小偉、小婷也出席現場,希望為母親爭取居留權。

出境在即的菲律賓籍小琳講述自己被離婚後,每6個月往返台灣、菲律賓,如同候鳥媽媽般的心酸:「1997年,我先生因為工廠倒閉,所以我必須外出工作,但是我的公婆不喜歡我工作,我只好搬出去住。我的先生和我的小孩會到我的住處相聚。但是,2009年我到移民署服務站延長居留證的時候,卻發現我已經被離婚了,必須離開台灣。就算我之後取得小孩的監護權,還是無法在台灣居留。為了和小孩在一起,我每6個月就要出境。每次離開小孩,我都非常擔心、害怕。這次進來台灣,外交部只給了我2個月的時間,我的簽證再兩天就要到期了,我難到要一直這樣飛來飛去,才能盡一個母親的責任嗎?」小琳15歲的兒子小偉勇敢說出藏在心底的話:「這三年內,爸爸有時候會把我趕出家,如果媽媽離開我的話,我該怎麼辦?」

立委田秋堇指出:「12月10日是小琳出境的日子,而這一天剛好是國際人權日,外交部應該發給小琳居留簽證,因為她是台灣孩子的母親。我們今天要協助他們不被台灣的政府拆散。我們今天不是要特權,也不是要法外開恩,而是希望政府能夠情理法兼具。」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北部辦公室主任李丹鳳表示:「像小琳這樣處境的新移民不在少數,她們在台孤立無援,面臨家事訴訟的官司時,受限於語言文字認識有限、不懂相關法令規定而處於弱勢處境;甚至因為「送達住所不明」而未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在完全被蒙在鼓裡的情況下,被『片面離婚』或被『片面改定子女監護權』。進而連帶被剝奪在台灣合法居留的權利,必須在7日內離境台灣。有些離境的婦女就再也看不到她的親生小孩。」司改會的辦公室主任高榮志律師也指出,家事訴訟通知與文件的送達,因為無法確實送到本人手上,而令離家的本地、移民婦女面臨「被離婚」、「失去監護權」的困難;另外,高律師也針對司法系統中通譯資源的不足,希望司法系統重視這個問題。

另一位越南籍的單親媽媽小六,在與先生離婚後取得女兒小婷的監護權;2008年,前夫病危,小六讓小婷暫時陪爸爸同住,共享天倫。結果前夫在2008年10月因病往生,大姑不但隱瞞事實、阻撓小六探視女兒,更向法院申請改定監護,小六在喪失監護權的同時,居留權也被剝奪,她回想到當初發現失去監護權與居留權的那一刻,掩不住情緒的激動:「我要回去的話,我永遠都看不到我女兒了,我不敢回去,我自己留下來,自己一天過一天。我回去的話,我女兒怎麼辦?她還小,我想,我繼續留在台灣養我女兒。」

雖然小六在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與法扶會律師的協助下,成功爭取到小婷的監護權,但是移民署發給的臨時外僑登記證,將在明年5月到期,好不容易團聚的母女,又再度面臨分離的命運。今年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小婷為了讓媽媽留下來,特別請假出席記者會:「我希望媽媽可以一直在台灣,跟我住在一起。我已經在台灣讀書了,回越南的話,什麼都不知道;但是如果媽媽回去,我一個人在台灣,要怎麼生活?」

田秋堇委員也依據小琳、小六,以及無法入境的小花,三名當事人的狀況,對到場的政府官員提出質詢,移民署副署長何榮村承諾,會以專案的方式送到內政部,讓他們的媽媽能留下來,而針對另一位無法入境的越南籍單親媽媽小花(案例3),也會全力予以協助。針對小琳即將出境的狀況,外交部領務局柯孝宗科長也願意先延長她在台灣的簽證,讓移民署協助後續的居留事宜。聽到政府官員的保證,能夠繼續團聚的小琳母子與小六母女,非常開心,小婷對於媽媽可以和自己一起留在台灣更是喜極而泣。小六對於這個遲來的好消息雖然高興,卻仍然表示:「我希望更多像我有一樣狀況的姐妹,她們的問題也可以被解決。」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認為移民署與外交部在專案處理的邏輯之外,更應該改變政策與制度,讓更多移民家庭擁有基本的家庭團聚權,提出以下三點訴求:

1. 外交部應發給已離異、但有撫養未成年子女事實之外國父母「居留簽證」,協助其來台居留,以善盡其照護子女之義務。

2. 外國人具扶養與國人所生親生子女之事實或監護權者,即可在台居留。

移民署應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及第31條,增列「外國人具『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扶養事實」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並對於外國人於離婚後具『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之扶養事實者,以及外國人與本國人發生訴訟爭議時,正在進行爭訟程序者得給予居留。

3. 司法院面對婚姻移民的家事訴訟,法院要克盡告知婚姻移民當事人義務,不得僅以夫家之住址為送達之處所。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田秋堇國會辦公室、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

聯絡人: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 02-2280-9500 李丹鳳 0911-757125 、林詩涵 0936-332531

主題: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