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在近年漸趨緩和,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往來不斷增加。然而,對於中國大陸的稅賦、稅務優惠、規費及社會保險成本,往往都僅看到片段或過時的訊息,因此本文從此角度進行深入探討,期望對讀者有所助益。以下分別分析大陸徵稅體系、稅賦制度之規範、政府課徵的稅種、稅制改革方向、稅務優惠、規費,以及社會保險成本,最後做一總結。
-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靖心慈副研究員 -
一、中國大陸徵稅體系
中國大陸政府徵收稅收體系主要分為兩大體系(見圖1),包括:(一)稅務稽徵體系,及(二)海關稽徵體系。稅務稽徵體系區分為:(1)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中央稅之徵收,與(2)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地方稅之徵收;而海關稽徵體系則負責關稅、船舶噸稅及進出口流轉稅(如進口增值稅、消費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的代徵,其餘稅種的稅收均歸稅務稽徵體系徵收。省以下個別地方之地方稅務局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領導,與財政局合署辦公,稱為財稅局;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
二、中國大陸稅賦制度之規範
在稅賦制度規範方面,目前主要依循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定之稅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效力次於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定之稅法,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之具體法律、暫時規定或條例;此外,根據立法機關層次與其法律效力之不同,另有由國務院制定之稅收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和其常委會制定之稅法、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之稅收部門規章、地方政府制訂之稅收地方規章等。辦稅流程主要有稅務登記、認定管理、發票外部管理、證明管理、稅收優惠管理、申報徵收、納稅擔保申請、稅務行政救濟,以及企業年檢等項目。
三、中國大陸政府課徵的稅種
中國大陸共有30個現行稅種,其中包含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2個停徵稅種,證券交易稅、燃油稅、遺產稅和物業稅4個未開徵稅種,按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分為七類,即流轉稅類、資源稅類、所得稅類、特定目的稅類、財產和行為稅類、農業稅類及關稅類。另外,隨流轉稅類而課徵的規費,有城市集體服務事業費(地方稅按利潤總額的5%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稅按營業稅額的3%徵收)、教育費附加(地方稅按交納稅額的3%徵收)、地方教育附加(非全國統一開徵的地方稅按交納稅額的2%徵收)4項,對資源稅類有課徵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繳納的場地使用費或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按照所使用土地的等級和定額標準按年向地方人民政府交納的用地費,同時應當依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地方課徵的規費項目眾多,地方政府其他收入來源,還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殘疾人保障金、集貿市場稅收、牲畜交易稅、地方包乾企業收入、稅款滯納金、補稅罰款收入,以及其他規費等。
「財政包乾」是指中國大陸為了處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利益分配關係,而實行的財政管理體制。其內容是地方預算收支核定以後,在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的前提下,地方超收和支出結餘,歸地方支配,地方短收和超支,中央財政不再補貼,由地方財政自求平衡。
至於七種稅類,分別介紹如下:
(一)流轉稅類
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三種稅目,在生產、流通或服務領域,按納稅人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徵收的。企業繳增值稅與繳營業稅是兩者其一,不會同時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一般商品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均為17%,特定商品稅率為13%,出口商品稅率為0%。營業稅共設9個稅目,係對在中國大陸境內提供交通運輸、建築、金融保險、郵電通訊、文化體育、娛樂、服務等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之營業行為,徵收其營業額之3%至20%不等的稅。消費稅的徵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14類稅目;不同稅目適用不同稅率。
(二)資源稅類
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兩種稅目,即企業開採資源、保有土地和使用土地而被徵收的稅。另外,就讓渡土地使用權而收取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即土地取得環節支付的成本,由土地使用費和場地開發費兩部分構成。資源稅涉及項目有原油(每噸8至24元人民幣)、天然氣(每千立方米2至15元人民幣)、煤炭(每噸0.3至2.4元人民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每克拉2至20元人民幣、每噸0.5至5元人民幣、每立方米3元人民幣)、黑色金屬礦原礦(每噸2至25元人民幣)、有色金屬礦原礦(每噸0.4至20元人民幣)、鹽(每噸3至25元人民幣)。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0.6至30元人民幣)。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每平方米5至300元人民幣)。
(三)所得稅類
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兩種稅目,企業和個人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而被徵收的稅。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所得按25%徵收,對非居民企業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方面,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徵30%;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特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四)特定目的稅類
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目前暫停徵收)、筵席稅(具體徵收辦法由開徵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筵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並報國務院備案;目前各地已停徵此稅)等五種稅目;另外,證券交易稅和燃油稅兩種稅目尚未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依企業所在地不同介於1%至7%,依產品稅率介於3%至60%。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稅率介於30%至60%。耕地佔用稅每平方米5至50元人民幣。
(五)財產和行為稅類
包括房產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合併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船舶噸稅(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屠宰稅(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等七種稅目;遺產稅和物業稅尚未開徵。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車輛購置稅稅率為單位和個人境內購置規定的車輛繳納10%稅率。車船稅載客汽車每輛60至660元人民幣,載貨汽車每噸16至120元人民幣,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每噸24至120元人民幣,摩托車每輛36至180元人民幣,船舶每噸3至6元人民幣。對於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都須繳交不同的印花稅稅率。大陸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契稅稅率為3%~5%。中國大陸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應當繳納船舶噸稅;按照船舶淨噸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一年普通稅率介於12.6%至31.8%,90日稅率介於4.2%至10.6%,30日稅率介於2.1%至5.3%;一年優惠稅率介於9.0%至22.8%,90日稅率介於3.0%至7.6%,30日稅率介於1.5%至3.8%。
(六)農業稅類
包括農業稅(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6年1月1日起廢止)、牧業稅(2006年1月1日起廢止)兩種稅目;另伴隨加課農業附加稅和牧業附加稅(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七)關稅類
包括關稅、進口增值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三種稅目。
四、2012年稅制改革方向
2012年稅制改革內容有六項,涉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房產稅、環境保護稅、城市建設維護稅。針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首先2011年10月31日中國大陸財政部第65號令同步將增值稅、營業稅統一月銷售或營業額起徵點提高人民幣5,000至2萬元,或是每次起徵點提高為人民幣300至500元,有利於個體工商戶;其次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等【註1】率先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試點,目的是消除流轉稅中存在的重複徵稅問題,降低相應服務業行業的稅負水準,例上海市運輸企業開票能夠抵扣11%的增值稅,但其他地方只能抵扣7%。2012年8月1日起,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試點範圍由上海市擴大到北京、江蘇、安徽、廣東、福建、廈門、深圳、天津、浙江和湖北10個省市,2013年繼續擴大試點地區,並選擇部份行業在全大陸範圍試點。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啟動首輪試點,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基礎上,改革試點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確保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其中,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北京市9月1日正式啟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江蘇、安徽兩省10月1日正式啟動;廣東省、福建省及深圳市、廈門市11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天津市、浙江省(含寧波市)、湖北省12月1日正式啟動。
2012年針對消費稅徵收範圍、適用稅率等進行改革,對於高耗能、高污染及資源消耗大等兩高一資的企業,提高稅率加大徵收,以利於減少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徵繳範圍擴大到所有液態石化產品;透過改革進而鼓勵科技創新,引導企業走向技術密集型。改革稅費徵收環節,例如成品油消費稅由過去向企業徵收改為從批發或零售環節向居民個人徵收,避免企業將城市建設維護稅、增值稅等其他非成品油課稅成本透過價格提高轉嫁給消費者。至12月初,大陸政府進行中的消費稅改仍未完成。
針對資源稅,中國大陸自1994年以來,一直採取從量定額徵收的方法徵收資源稅,除海洋資源石油稅屬中央外,其他資源稅屬於地方稅。資源稅的徵收範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鹽7個稅目。過去稅額標準明顯偏低且不隨產品價格變化及時調整,不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自2010年6月1日起,中國大陸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率先實行從價計徵,稅率為5%。2010年12月1日,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被推廣到12個西部省份;2011年11月1日推展到全中國大陸均適用,並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油氣資源稅收制度,取消對中外合作油氣田和海上自營油氣田徵收的礦區使用費,改為統一徵收資源稅。2012年考量涉及煤炭改革,未來還會考量金屬礦原礦、非金屬原礦、水資源之改革,目的是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針對房產稅,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自2011年初在上海-重慶啟動,考量重點是建立公開透明的住房檔案資訊管理系統、個人收入誠信系統、房地產價格評估體系等社會資訊,以利房產保有、交易環節稅收之改革。2012年大陸將擴大房產稅試點範圍,預期部分城市具體限購措施可能有所變化,如對首套住房定義放寬、對二套住房限購放開、對非戶籍人口常住人口限購放寬,限購手段也可能從硬性的交易限制轉向信貸限制。
針對環境保護稅,十七屆五中全會2010年10月底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正式提出開徵環境保護稅。國務院2011年10月發布《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就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提出16條意見,指出將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研究開徵環境保護稅。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2011年12月底,在第七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上提出,開徵環境保護稅對於「清費立稅」促進企業強化環保具有重要作用,要抓緊研究立法和開展試點。目前重點就是將排汙費改為環境保護稅,氮氧化物、氨氮也納入約束指標。2012年8月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污染物排放收費制度,擬由「超標收費」,改為「申報和收費」,即未超標也要按污染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繳費。
針對城市建設維護稅,目前改革推動重點就是賦予其正式的稅收地位,改變其依附於商品稅的狀況,直接以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徵收,保證為城鄉基礎建設提供足夠資金來源。
至於,外商企業在中國大陸經營時,其普遍適用之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與營業稅,其次是車輛購置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印花稅和關稅等。
五、大陸政府提供的稅務優惠
在稅務優惠方面,中國大陸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允許之相關優惠涉及營業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車輛購置稅和其他稅。
在免徵營業稅方面,適用於(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2)示範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3)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4)國際運輸勞務、(5)部分省市有線數位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6)郵政企業代辦郵政速遞物流業務、(7)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8)員工制家政服務。
在免徵消費稅方面,適用於(1)對成品油生產企業生產自用油、(2)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3)絕緣油類產品。
在免徵增值稅方面,適用於(1)氨化硝酸鈣、(2)農村電網維護費、(3)有機肥產品、(4)應稅服務、(5)蔬菜流通環節、(6)進口粗銅含金部分進口環節;在增值稅優惠方面,有(7)部分貨物適用低稅率、(8)執行供熱企業、(9)執行宣傳文化。
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方面,適用於(1)企業所得稅、(2)企業所得稅過渡期、(3)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4)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5)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6)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7)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8)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9)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10)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11)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12)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13)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所得稅、(14)農產品初加工範圍企業所得稅、(15)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16)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17)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18)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三年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19)軟體及積體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20)文化企業所得稅優惠、(21)新辦的服務型企業所得稅優惠、(22)老年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優惠、(23)受風、火、水、震自然災害企業所得稅優惠、(24)教育事業所得稅優惠、(25)先進技術企業優惠、(26)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27)對農林牧業和經濟不發達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延長減徵企業所得稅優惠、(28)對外商投資兩個密集型企業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9)對外商投資三千萬美元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30)從事能源交通專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31)外國銀行貸款利息免徵所得稅、(32)追加投資稅收優惠、(33)免稅的技術轉讓收益所得稅優惠、(34)分階段建設、分階段投產經營稅收優惠、(35)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免五減五」稅收優惠、(36)經營期未滿十年的外商投資企業免予追繳已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37)外資金融機構定期減免稅優惠、(38)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減免稅優惠、(39)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優惠。
在所得稅優惠方面,適用於(1)吸納下崗再就業人員所得稅、(2)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所得稅、(3)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4)全國職工優秀技術創新成果獎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5)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6)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7)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所得稅優惠。
在車輛購置稅優惠方面,單位和個人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符合獎勵規定者可減免車輛購置稅。
在其他稅收優惠方面,適用於(1)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2)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3)免徵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4)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5)對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縮短折舊年限、(6)對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行性研究費用列入開辦費、(7)對從事信貸、租賃業務之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計提壞帳準備金、(8)經營期不滿五年企業籌辦費的攤銷、(9)外國銀行分行對總行管理費的攤列、(10)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營企業支付境外代銷、包銷房地產勞務費列支。
對台商影響較重要的稅務優惠是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在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後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
六、大陸政府課徵的規費
中國大陸中央和地方政府課徵的規費種類繁多,以江蘇省蘇州市為例,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有政府保留收費、政府通用收費、政府保留基金三類。
政府保留收費類涉及外事、物價、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國資、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建設、房管、市政公用、城管、園林、交通、無管委、水利、農林、經貿、外經貿、文化廣電、衛生、計畫生育、審計、人防、法院、市委黨校、海關、國稅、地稅、工商、品質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環保、新聞出版、體育、統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旅遊、宗教、檔案、貿促會、宣傳、法制、科協、糧食、仲裁委50種,涉及企業負擔的項目有38種193項。
政府通用收費類涉及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費、產品品質監督檢驗收費、職業技能鑒定收費、學歷教育及幼稚園收費、行政機關培訓收費5種,大多涉及企業的負擔。
政府保留基金有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利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公路客貨運附加費、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糧食風險基金、市場物價調節基金17種,大多涉及企業的負擔。
多數地方政府所收的規費都是定額的,但有部分項目按不同方式徵收:集貿市場管理費(按成交額0.8%~1.6%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從事購銷活動按營業額0.4%~1.2%,從事勞務活動按勞務收入0.8%~1.6%,個體運輸戶按交通運輸管理費標準計收)、旅遊事業發展費(所有企事業單位均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從事調撥批發業務的按進銷差價的3‰徵收;銀行、保險部門按營業稅稅額的2%徵收)、仲裁收費(最低70元,爭議金額的0.4%~4.5%)。規費的收入有些屬國家所有,有些屬省、縣、市等所有。
七、大陸政府規定的社會保險成本
中國大陸對於勞動社保之規範,主要制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涉及企業成本的項目除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高溫津貼等項目之外,主要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由企業和個人繳費;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企業繳費,個人毋須負擔;住房公積金由企業和個人繳費。住房公積金係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與大修自住住房。
上述五險一金,企業所負擔之支出是其付出的工資總額為基準,另外按比重繳交不同比重的費用,在(1)基本養老保險為工資總額的20%比重、(2)基本醫療保險6%、(3)失業保險2%、(4)工傷保險0.5%至2%、(5)生育保險小於1%、(6)住房公積金職工月均工資5%至12%;合計企業在付員工薪資外,須負擔工資總額34.5%至43%的社保成本。員工個人繳納比例(1)基本養老保險為工資總額的8%比重、(2)基本醫療保險2%、(3)失業保險1%、(4)住房公積金職工月均工資5%至12%;合計員工個人須負擔工資總額16%至23%的社保成本。近年來中國大陸不斷調漲工資之情勢而言,企業隨繳費基數增高所應繳納之數額亦將隨之上升。
八、結論
本文討論了企業前往中國大陸所會面臨到的稅賦、稅務優惠、規費、社會保險成本,得知企業在大陸經營的成本負擔會相當高,若沒有得到適當的稅務優惠和其他有利條件,在人治為重的環境下要永續經營,相當的不容易。
中國大陸法規逐步朝向內外資企業適用法規統一方向發展,所以我們發現本計畫整理得到的法規面,內外資企業和跨地區差異點非常有限。即便是有所差異,對於台商而言大多不是重要的項目。對於已經投資在中國大陸的台商而言,目前對他們最重要的事項,就是地方政府對外資企業監管教嚴,派有專人負責管理,對於內資企業則採取較寬鬆的標準和監管措施。所以,台商企業也投入較多的資源與在地政府建立良好的關係和人脈,以降低成本和提高競爭力。
另外,中國大陸法規繁雜不斷變更,業者目前是透過上政府網站、透過高階主管在職進修專班與國內法律教授和同學建立人脈和電子郵件、聘請在地法律顧問或具證照的專業人士協助、大型廠商有時會從稅務局工作人員之處獲得法律資訊。另外,台商也反應中央制定的法規,落實到地方政府速度很慢。所以,台商更需要更多外在的協助,以利在中國大陸進行市場拓展。
【註1】 應稅服務範圍具體包括:交通運輸業(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資訊技術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會議展覽服務)、物流輔助服務(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鑒證諮詢服務(認證服務、鑒證服務、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