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光社區財政部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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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11:30在杭州南路側的中正國中集合 12:00出發路線是由杭州南路逆行至中正紀念堂

陳情書─我們是被迫自費拆屋還地外,每戶還要賠償數佰萬華的光社區居民

受文者:財政部 張部長盛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主旨:

為請 財政部,重視華光社區都市更新計畫案中現住違章建築戶居民權利。因現在居民正面臨財政部用不當之政策,不當的手法及敢做不敢承認之作為,威迫搬遷。請 貴部暫緩對居民強制執行。〈因法務部函表示是依據貴部指示辦理〉請貴部懸崖勒馬,勿採招標設定地上權並研商就住戶拆遷補償與安置等相關事宜一併納入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旗艦計畫,予以規劃與執行,優予處置。

說明:

一、(1)見【附件一】法務部101年11月29日函說明:一、有關華光社區之開發方式,最終依據財政部報經行政院核復之「臺北市華光社區國有土地地上物處理方案」內容所示:違章占用戶,則應由管理機關續辦訴訟及強制執行、拆屋還地之作業。二、華光社區開發案目前確定並非採都市更新方式進行,辦理方式為招標設定地上權等。

(2)見【附件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101年12月5日函主旨:關於臺北市華光社區國有土地之開發方式,刻由相關機關研議中,請查照。

(3)見【附件三】財政部令(101年4月11日)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一條第二項

(二)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管理機關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按現狀移交︰ 1.管理機關辦理撥用原國財局經管之不動產前,即已被占用,管理機關未給予補償且無使用事實。

(4)由法務部101年11月29日函得知:法務部最終是依據財政部報經行政院核復之「臺北市華光社區國有土地地上物處理方案」內容所示:違章占用戶,則應由管理機關續辦訴訟及強制執行、拆屋還地之作業。華光社區開發案目前確定並非採都市更新方式進行,辦理方式為招標設定地上權等。為何財政部國有財產局101年12月5日函卻說:臺北市華光社區國有土地之開發方式,刻由相關機關研議中,請查照。再由【附件三】得知,違章占用戶,得按現狀移交,不必拆屋還地。何以貴部還指示法務部要強制執行,威迫我們要自行自費拆屋還地呢?

(5)由上述二函一令明確指出:華光社區案是貴部負責主管及主導,回函卻稱︰刻由相關機關研議中。貴部用敢做不敢承認之作法,如此之眶騙人民之行為,有失政府之德,行同黑道、詐騙、之所為,這是為政之道嗎?再論,其貴部之行為顯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明顯違法在先,並未保障人民權益,更未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且未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完全不顧當事人有利之情形。政府應施德政於民,更應勇於面對其所做所為,而非眶騙人民,更非借以欺騙來規避政府機關應有責任。

二、如今前行政院長吳敦義暨現任副總統,卻在行政院長卸任前主導將華光社區都更案改採BOT招商,【附件四】及【附件五】將華光社區規劃轉彎,其決策錯誤不利國庫更損百姓。出此政策,出爾反爾,有欺騙百姓之疑、政策搖擺不一。政府於處理公共議題時須一致性,尚不能政策不連慣、更不能朝令夕改,任由領導人之喜好說變就變,有違政府施政之責。因華光社區於89年經台北市政府公告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馬英九總統前有裁示:本地區已核定為都市更新地區,並為都市計畫住宅區使用,並請臺北市政府要求法務部提出對現住戶的妥善安置計劃,否則不予辦理。更於98年12月通過「愛台12建設總體計劃」中名列「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旗艦計畫」為6大都市更新指標案。於101年初,「社團法人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針對華光社區的「都更容積獎勵額度」評估,初評報告指出: 『華光社區若是依都市更新方式來推動,申請容積獎勵可創造出—增加建物坪數約三萬坪,其總價值約新台幣505億元----』對增加國庫收益極為有利。何以副總統吳敦義會在行政院長卸任前裁示BOT招商,根本就是喪權辱國之嫌,何況副總統吳敦義應將重大政策留置予接任者做處置,而非將錯誤政策讓接任者背負罵名,其政策錯誤會導致國庫損失又損害百姓權益。打造六本木有具體規劃嗎,實際上只是打個煙霧彈,轉移焦點罷了? BOT招商令人起疑?

三、政府辦理的BOT至今沒有一項成功的,最終不是得標廠商將爛攤子丟給政府,然後就是全民買單。因此,華光社區居民嚴重質疑,何以不走利國利民,創造出五百零五億價值的都市更新之道路,卻走弊端叢生,圖利財團的BOT。何況台北市政府100年7月27日「台北市都市計畫書」及 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於98年7月14日第596次委員會議內討論審查本案。而此次審查會議之決議通過第5項「(二):有關本計畫特定專用區未來使用項目,同意納入住宅使用」。另外,有關拆遷安置之民眾陳情及延續中正紀念堂至永康商圈都市活動之委員建議,建請開發單位納入後續再開發計畫擬訂考量。由上述得知,臺北市政府早已通過核定華光社區為都市更新案,現今財政部卻採土地騰空標售。無視臺北市政府之存在。試想財政部背倒民意,又枉顧臺北市政府之核定。其一意孤行之舉,顯示出︰BOT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此節於本國只有少數財團能承接。更顯示貴部:只會服務特定財團,就會為難人民,圖利建商,犧牲現住戶之權利,其令人髮指之行為。試問︰臺北市政府會讓貴部過關嗎?人民會誠服嗎?

四、(1)前財政部長李述德於100年接手負責華光社區案時,裁示核定華光社區為都市更新地區,更要以都更容積獎勵額度及權利變換方式予以安置華光社區居民。

(2)前財政部次長許志堅於99年接手處理華光社區事宜,暨也裁示要在華光社區周遭蓋社會住宅予以安置華光社區居民。

(3)馬總統英九先生(前担任法務部長及台北市長時)曾來過我們華光社區二次,並當場答應過我們要安置。在89.12.22.當時馬總統英九先生,指派台北市歐副市長出席會議,並指示歐副市長做出承諾與結論:

(一)本地區已核定為都市更新地區,並為都市計畫住宅區使用。 (二)如法務部提出變更都市計劃改為機關用地及都市更新措施時,請市政府要求法務部提出對現住戶的妥善安置計劃,否則不予辦理。

※請不要讓 馬總統英九先生,失信於民。

五、前法務部長陳定南於90.06.13即裁定:由該部總務司,將華光社區內建築戶交由台北市政主導辦理,而台北市政府即著手執行編列預算(據知約二百多萬元)研究制定非常精緻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華光社區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檢討暨都市設計準則案」書,現住戶處理模擬暨整體財務計畫-替代方案。該案並於96年1月19日發布該案之內容、實施、參與、開發、權利變換、拆遷處理等方法、方式及佔用戶部份:違章戶部分建議有土地管理機關依相關法律途徑辦理,惟本案後續之財務計算,考量住戶安置之需求,將依台北市目前平均住宅單元93.9平方公尺作為戶數規模標準,未來一律興建為中價位之社區住宅,預留供現住戶承購需求約18029平方公尺(192x93.9=18028.80平方公尺),其中違章戶原持有之建物面積依成本價買回,不足一戶面積部份則依市價買回。

六、據100.2.18.立法院王院長金平國會辦公室書函:「華光社區都市更新計畫現住戶安置事宜」會議所作二項結論辦理:

(一)請各相關機關續依據立法院長國會辦公室於99年3月23日召會研商「華光社區都市更新之規畫及安置事宜」所作3點結論辦理。(即本辦公室990331王書字第99008號書函所列:

本案請法務部比照司法院作法暫緩進行強制執行。請財政部儘速提出住戶安置計畫,以安民心。

(二)責成財政部儘速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及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召開會議,研商就住戶拆遷補償與安置等相關事宜一併納入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旗艦計畫予以規劃與執行,優予處置。

七、(一)前行政院長劉兆玄於98年交下前政務委員蔡勳雄權責處理華光社區事宜,蔡勳雄政務委員亦是要以都更容積獎勵額度及權利變換方式予以安置華光社區居民。

(二)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於今年經馬總統裁示接手華光社區案時,暨協調財政部、法務部、內政部、臺北市政府等部會機關,亦也裁示要以都更容積獎勵額度及權利變換方式予以安置華光社區居民。

(三)上述前長官何以要安置華光社區居民,是因考量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試問:目前行政院與財政部,對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案有按照上述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執行嗎?有依據發展情況,只有視若無睹!有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嗎?有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其使用嗎?

(四)都市更新計畫法第二十七條,於96.07.04. 修正通過: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並給付管理機關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及相關訴訟費用後,管理機關得與該舊違章建築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及該法第四項: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除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或領取補償金外,並得讓售實施者。第五項: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得以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其採標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而且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以百分之二百計算給予現住戶。以上規定,行政院與貴部絕對比誰都還要清楚!但明知,實施者,就是行政院與貴部。卻用以【實施者】尚未確定為由。故意規避都市更新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與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還指示法務部台北看守所對華光社區住戶提出不當求償告訴,實屬苛酷。

八、貴部歷任部長對華光社區案,過去多年都朝向依都市更新方式來推動規劃,就是因為都市更新,絕非是將人都趕走,更新精神是確實發揮照顧弱勢小民的都更。都更不是將土地騰空標售。為何!貴部歷任部長對華光社區案,遲遲不對華光社區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就因考量華光社區案,是政策事件,而非法律事件。更因前執政者有對華光社區做出承諾,以及利國利民之政策。所以因此遲未對華光社區採取強制拆遷措施,況且我們居住在華光社區五、六十年,這數十年來我們都默默地服從政府領導與指示且安分守己地過活。現今要我們自費拆屋還地外還要每戶賠償數佰萬。此事如同把人民當成是在養豬一般,把豬養大了,再宰!人民成了政府的提款機,如此之作為,如此施政,合理嗎?懇請部長切勿當劊子手!

九、呼籲!貴部能關懷、維護弱勢現住戶的權益,從而更商請仁德施政的貴部尊者您能鼎力協調相助,應按政府施政慣例,施政就要全面考量,施德政於民,不能故意規避施政應有責任。而非以訴訟代替施政,如此之賤招,完全未不理會人民意見。這黑箱作業的過程中,是何人決策的,如此明目張膽,讓馬總統失信於民﹗一味著自說自話, 視民意為糞土。未來土地勢將騰空標售,無異淪為圖利少數權勢財團 而量身定作之產物!請政府需施德政,不能淪為財團謀利之器。況且都市更新,絕非是將人都趕走,更不符都市更新精神,人民不會誠服!

※請部長再多經思考,收回強制執行成命,勿成千古罪人,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不是為財團謀利辦事的,請貴部懸崖勒馬,請勿背負為財團的推土機之罪名。居民已經走上街頭,請部長正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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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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