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灣 週六環評闖關
反方籲中央介入 要良心環評

2012/12/20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隨著本週六(12/22)台東縣政府將進行美麗灣渡假村環評審查,爭議再現白熱化。繼18日帶著發展需求的台東在地人北上表達支持之後(相關報導),另一群反對美麗灣開發的台東在地人、藝文界人士以及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團體也在今天(12/20)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美麗灣開發,並指出環評會的荒謬性,認為「蓋好的違建怎能環評?」呼籲台東縣政府懸崖勒馬。

日前台東縣長黃健庭投書媒體,向反對美麗灣開發的人提問「關心過貧窮台東嗎? 」對此,來自台東縣延平鄉桃源村布農族部落的那布說,幾年前黃健庭也曾對媒體表示,原住民「長期佔用國土」,那布認為,既然是「國土」,它就不只是台東人的事情,而是全國人民都要共同監督,不應該一面說這是台東人的事,一面又提國土,那布希望透過台東在地人以及藝文界的聲音,讓真正關心台東的民眾,可以看看到底是誰讓台東變得這麼貧窮,「讓我們窮到必須要賣土地」,那布強調,「台東人再窮也不能亂賣土地!」

環保團體、藝文界人士以及台東在地居民,今天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美麗灣開發案,並要求拆除美麗灣。(攝影:宋小海)

台東居民蘇雅婷表示,她觀察到很多外地人到台東來,卻不知道怎麼玩,因為道路標示不清,公共運輸與說明服務的系統也很差。黃健庭說要拼觀光,卻連這點小事都對遊客不友善,蘇雅婷說,她不知道縣長「拼觀光是在拼什麼?」過去8年美麗灣爭議不斷,蘇雅婷表示,在縣府護航之下,等到美麗灣渡假村建築體已成事實,便拿若拆除將面臨的「國賠」和「法律責任」裹脅台東縣民與環評委員,促合法通過開發。蘇雅婷認為,「國賠」一說是誤導民眾,因為是美麗灣違法在先。反對美麗灣的人,也被冠上「反開發」的帽子,蘇雅婷強調,他們反對的是不當、違法的開發,這片沙灘一旦經由BOT交給財團,就是50年,她擔憂屆時還給台東縣民時,海岸原有的面貌已不復再。蘇雅婷質疑「開發美麗灣是為了誰的利益?」如果失去了好山好水,台東還剩下什麼?

出身於台東都蘭部落的歌手舒米恩,則以從小到大的成長經驗,述說對這塊土地的感情。他表示,小時候就在杉原灣玩水,直到上了大學,那片沙灘就被圍住,沒多久,飯店就蓋起來了。舒米恩說,「把土地變成他們(財團)的利益,很討厭這種貪心的人」,他想為了部落、台東站出來,發揮影響力、引起更多關心,希望大家一起把魔鬼趕走、拆掉。

歌手陳綺貞雖無法出席,但昨天就將官網首頁換上黑白海浪照片,寫著「想要一個沒有政治商業巨獸汙染的東海岸」。歌手張懸也到現場聲援,她表示,當開發變成掠奪、利用,而不是運用資源的時候,就變得很弔詭。人類希望與環境共存、便成資源,但到頭來只是利用它、放任不懂得怎麼照顧土地的人使用的時候,這個利用就會帶來無止盡的消耗。而無論是支持或反對,其實都是要一個更好的生活,如果是這樣,就不難發現,「消耗這件事情,永遠不會帶來更多的利益。」

張懸還說,也許政府沒有騙人、財團沒有惡意,「但問題就出在我們所能得知的資訊。」當地人認為開發會帶來就業人口、推動觀光,這些說法也許都不是騙人的,但政府或財團沒有說的是,付出的代價不僅是子孫,「而是5年內就會發現,這東西甚麼也沒有給你」,張懸認為,所謂的就業人口、經濟觀光,到最後就會變成像鬼城一樣的廢墟,徒留一群渴望增加就業機會,或是等待自己生長的土地能有新氣象的居民。屆時這些爭論、對錯早就已不復存在,「我們只剩下一座鬼城而已」,她提醒「放眼台灣現在的許多開發案,都有這種傾向」,因此當彼此交換資訊、看事情對錯的時候,應該去看施行法律的方式、詮釋法律的觀點,張懸認為,這也是現在對台灣政府最重要的檢討。最後,張懸更懇請環評委員,無論現在面對的是什麼案件,不要把政府的表態、正反雙方意見,當成壓力,應該要以專業審查,而所有專業都比不過一顆良心。她並呼籲關心美麗灣開發的民眾,能持續保持關注。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律師詹順貴表示,台東縣府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BOT方式進行開發,因此台東縣府是主辦機關,屬共同開發行為人,而美麗灣以一般旅館提出申請,台東縣府也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時還是環評主管機關,是「球員兼裁判」;詹順貴認為,在此情況底下,即便週六環評最後做出「有條件通過」結論,也是違法的環評結論,仍會再次遭到撤銷,因此根本不應該在台東縣府做環評;詹順貴呼籲,中央政府應該要勒令台東縣府取消環評會、重新審慎評估,移至環保署進行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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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移至環保署進行環評等於向鬼拿藥方

美國在1970年代創立環評制度的設計,是透過嚴謹的公眾參與程序,確保利害相關人士的權益未被忽略前提下,讓開發計畫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准或駁回該開發計畫時,將環境影響的事實及科學的預測,納入決策的考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經過公眾參與及專業審查而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就是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計畫的准駁時,做為綜合考量的各項因素之一,以矯正過去決策時完全忽略環境影響的現象。其他先進國家歐、加、日、澳等跟進,也採取同樣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制度。因此,以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與功能來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及計畫的准駁,並無所謂的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臺東縣政府雖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我國現行的環境影響評估法,也只有臺東縣政府的環評委員會有權審查美麗灣渡假村的環評報告書,這是依法行政,就沒有詹順貴律師所説的球員兼裁判的問題。臺東縣政府在合法的行政程序及裁量下,如果做了不符合社會上某一部分人士所定義環保概念的決策,縣長自然會有他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卻不是法律責任。

我國在1994年引進環評制度時,立法院修改環保署提出的立法草案,增加了由環保單位成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委員會負責主審,而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主審的規定,並賦予該環評委員會否決開發計畫的權力。這兩項規定扭曲了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及功能,由於有環保主管機關的代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不負責主審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也不必因環保理由否決開發計畫,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不必面對環保的利害相關人士,因此在最後核准開發計畫時不必思考環保因素,因而不需負擔任何不環保的政治責任。這是我國環評法亟待改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