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安置責任在中央
華光迫遷爭議仍未解

2012/12/28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韋綸

華光社區居民今天前往市議會參加市議員林奕華召開的協調會,居民懇求北市府能硬起來,爭取安置(前方為都發局副局長王榮進)。(攝影:張心華)

繼昨日(12/27)前往財政部陳情,卻得到「沒有安置計劃」、「不會停止追討不當得利」的回應(相關報導),今天(12/28)華光社區居民再赴市議會,參加市議員林奕華召開的協調會,希望台北市政府「硬起來」,替居民爭取安置。北市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王榮進表示,提出開發計畫的是中央,因此中央也應擬定安置計畫,北市府只能給予建議。居民李志均批評,這些年來相同的回答已經聽過太多次,北市府應更積極、主動提出安置計劃。

華光社區居民分別針對中央及北市府提出訴求,在中央方面,除反對強拆、騰空迫遷外,並要求未來專案計劃實施者須將違建戶的安置納入規劃,並暫緩一切強制執行。另外,居民也希望北市府能向中央表達立場,並且以都市計劃主管機關的角色安置居民、保障他們的居住權。

協調會上,居民鄭偉慧忍不住激動地拍桌,「副局長,我們是台北市的市民,你要站出來幫我們說話。我們的居住權、人權到底在哪裡?」

李志均說,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在去年(2011)8月通過華光社區主要計劃之前,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曾在同年6月23召開第2次會議時指出,「該社區能否順利推動開發,最大關鍵在於現住戶之處理方案」,結果北市府在7月27日竟回覆「現住戶處理方案尚無涉主要計畫變更......」,最後也只建議開發單位將現住戶處理方案納入後續考量,讓他不禁質疑,所謂「一直爭取」的「爭取」在哪裡?

都發局都市規劃科承辦人吳牧學澄清,這樣回答並無涉及立場,而是因為都市計劃有分「主要計劃」和「細部計劃」,主要計劃是指導性計劃,討論該區的規劃方向,若涉及使用項目的部分,則是在細部計劃,「會講那句話的意思是,主要計劃本來就不會寫到(安置)。」至於細部計劃會不會寫、寫到什麼程度,就要看土地所有權人的構想,「如果土地管理機關沒有安置計劃,我寫了不是白寫嗎?」

吳牧學表示,2009年時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便接獲民眾陳情要求安置,而當時都委會也作出未來使用項目「同意納入住宅使用」的決議。當時的決議還包含了「建請開發單位納入後續再開發計畫擬訂考量」。吳牧學說,2011年內政部都委會進行審議時,北市府的代表就有說明北市都委會有做出以上決議,應納入考量。

另外,居民提出,北市府作為都市計畫的地方主管機關,是否能要求中央把安置計劃納入其中,對此,王榮進表示,「我憑什麼、拿什麼去要求?」、「中央可以要求地方,地方只能建議中央」、「中央有資源、義務去處理」不過,王榮進也強調,北市府會幫忙爭取、協調,充分反映民眾意見。

華光社區居民在市議會開完記者會後,兵分兩路,一批與都發局等單位進行協調。另一批前往北市府希望台北市長郝龍斌出面參與協調會,不過最後只由北市府參議陳慶安接下陳情書,表示會將居民訴求轉告給郝龍斌後,並未得到任何具體回應。

華光社區大事記

  • 1990 台北市政府公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 2007 行政院頒佈「四大金磚」都市更新計劃,以「華爾街」為定位,預計打造金融、商務與資訊中心,並且推出高品質住宅。
  • 2008 法務部向居民提起「不當得利」民事訴訟。
  • 2009 通過愛台十二項建設總體計劃,其中包括「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旗艦計劃」,是為六大都更指標案。
  • 2010 財務部「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小組」會議結論,要求應以「現金補償、異地安置或其它方式」處理現住戶;並指出無論眷舍住戶或是違建戶,如果無意領取現金補償,「政府應於本地區或鄰近地區興建每戶30坪住宅安置,並發給房租津貼每戶36萬元。」
  • 2011.01 法務部台北看守所發文要求眷舍住戶限期騰空。
  • 2011.02 華光社區發生火災。
  • 2012.10 行政院秘書長陳世揆向媒體表示華光社區採BOT方式招商。
  • 2012.12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進入華光社區丈量,並要求同意2013年2月前自行拆除完畢,否則將執行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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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轉自 Votaire Fl]
告個屁 還是屁來告?
法務部是土地所有權人? 其實這件事,光在"求安置"這個問題上,會讓事情有點失焦.為什麼呢? 因為,一個法律行為,除因成立要件外,尚有生效要件. 為求節省時間,我這裡只從結果上開始談:
首先,土地本為全國人民所有已為憲法第142條 土地法第10條 明確訂定. 法務部是否是土地所有權人,管理單位是否能作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民主法治國原則,應有"法律及全國人民明確授權之公開 正當 民主之程序"當得認定. 這不是法務部自己說了算.再談:

一. 關於不當得利
(一) 華光社區這裡的居民雖非經過"登記",但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要件,需致他人受損害, 華光社居住民所從事之行為不過一般居住行為,如何認定有侵害他"人"權利?
再者, 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要件,更尚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益. 而檢察署並非真正之所有權人(憲法第142條 土地法第10條 ),檢察署既無獲得全國人民授權之事實,卻可有不明原因,而具有"處分之利益",本身是否已經構成其不當得利要件?

(二) 而就居民而言,居住權本為由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加以保障. 另,我國已有兩人權公約之生效.
http://www.ouk.edu.tw/EpaperViewDetail.aspx?cond=43064855-a4fa-45aa-b8a6...
國際法對內亦生效力.且居住權係國民生存及經濟發展之基本權利.故依憲法第142條,"國民經濟 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國有地既係全國人民所有,且,憲法即確定人民與政府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何由,而能認定人民居住權之落實? "無法律之原因",於此顯有法律認定上之誤失.

二 關於不當得利之不得請求返還

(一) 法不溯及既往及例外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可知關於不當得利之兩要件皆為不足.依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觀之,過去不被認定為"違建者",不應該溯及既往認定為違建.若要認定居民符合不當得利之要件與事實,本為荒謬. 然即便退萬步言,居民果真有占用行為,且法不溯及既往之例外,亦當是選擇對相對人"最有利"之狀況才得適用. 相反,法務部使住民處於更不利之地位,是與上述例外使用之原則根本相違.法不溯及既往之例外狀況,完全不應適用於華光社區之案例.法務部當依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行事才是.

(二) 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更進一步說,除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根本不滿足外. 民法第180條 在以下情形 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
1)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而何係此處所指之道德義務? 民法180中雖無列舉,但我國文化受儒家影響甚巨.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此亦為儒家思想成為我國道德及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準繩. 又無論是大埔農民事件,文林院事件之後,"居住正義為社會正義之一環,則能已知該道德意涵足成社會通念. (人權即憲法之實質法治國意義.) 法務部當知上述問題,卻刻意違反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嚴重破壞了法安定性. 而就其私法目的,而使人受不當迫遷,亦有違比例原則. 在綜合檢察署對人民施用之手段常有違誠信而言,即便人民真有"非法律原因之受益",法務部亦應無"請求權"可言.而除當事人以外,凡人民自當有權要求法務部做出合憲(無瑕疵)及社會道德要求之裁量.

(另,對於法務部對人民誣指,或是以欺騙手段,致使住戶人格權或其他權利之侵害,法務部亦當負起應有之法律責任:
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找出監察院長,看看他的見解會不會比樓上正確!

法務部根本是鑽法律漏洞,不要受法務部非法恫嚇,要告來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