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9
2012十大違反性權事件記者會 發言稿
2012年初,一群人組團在台鐵火車上舉辦了一場性愛派對,在未涉及暴力且無人遭受侵害的情況下,板橋地檢署卻在3月20日以刑法第231條起訴派對主辦者與工作人員。如果連一樁與性交易無關的活動都能被以妨害風化罪起訴的話,那麼此罪名其實是一種性道德價值的政治操作。試問,針對此活動行使偵察權的依據何在?由檢警強勢偵辦公民之間的合意性行為所彰顯的是,這類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不再只涉及性歧視或性多數/少數之間的不平等,而是性少數動輒被國家機構懲處的問題。
此事件中的小雨不但無端被認定為從事性交易,且依循《兒少條例》中的違憲條款強制安置。其實,依照刑法的規定,年滿16歲者即擁有性自主權(包括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可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對象及如何發生性行為等,屬於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之一,所以小雨實際上並未違法。但為了迎合大眾輿論,檢方卻硬將私人合意的性派對拗成(與未成年者)性交易,錯用法律。這不但證明強制安置其實是一種剝奪人民自由的刑罰,不斷在立法/修法中推進的「兒少防線」,更常藉保護之名防制新世代的性實踐。
為了保護兒少,為了保護特定的性道德,也為了合法地將性少數排除在憲法保障之外,性的政治戒嚴成了國家管制人民最「有利可圖」的武器。所謂的兒少保護早已成了政策目的(禁止未成年性交)與政策產出(保守性/別立法)之間的遮蔽物,而「多數」如何決定「少數」的選擇自由與行動自由,則是其中的關鍵。當國家動用刑罰權不需正當理由時,法定的(未成年)性自主權已成為一種個人禁制與懲罰要件,被用來支持並維繫一個嚴密監視其國民且採先發制人手段的威權國家。
事實上,真正被社會道德和檢警追緝所迫害的不只是性派對的參與者,而是任何擁有性自主權的個體,因為侵犯公民隱私權的不當執法,隨時都可能將其定義為罪犯。而檢警權力的擴充更造成國家對公民權利的直接侵害:國家沒有權力用這種方式檢查公民的私人生活,但就連司法機構也沒能守住這條最基本的法律界線。群交的創新者營造了最具創造力的性實踐,而法律的綑綁束縛最終達成的只是在性戒嚴狀態下對性/別異議者的道德壓迫。從警察權的濫用,妨害風化的莫名罪狀,到《兒少條例》拘禁人身自由的違憲爭議,法律對性的威嚇懲處與「收容安置」,在在都顯示出國家威權如何從中「不當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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