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9
2012十大違反性權事件記者會 發言稿
今年9月遭黑函檢舉染有愛滋並傳染於人的一名北市馮姓國小教師,於11月中旬因持有非法藥物被捕,並在12月上旬被證實為列管感染者後,旋即被檢方以涉嫌在網路上以毒品誘惑同志進行性交易,刻意隱瞞病情與人發生危險性行為、蓄意散播愛滋而被羈押禁見。這個事件的發展經過,揭露了愛滋污名如何在一個忌性反毒的社會裡運作,及其營造的社會氛圍對人權與愛滋防治工作的嚴重阻礙。以下分三點說明:
(一)9月事發時40多個民間團體曾連署聲明,批評當局因應黑函召開跨局協商會議帶頭製造愛滋恐慌,並譴責校方「勸導」當事人去驗血自清的「柔性暴力」。事後,北市教育局在無法強制檢查當事人之際,竟請檢警跟監,而馮則是被抓到開趴用藥後被強制篩檢、繼而被暴露其感染身份的。如果我們認為人人都該有篩檢自主的權力,那麼馮案所凸顯的正是當下強制篩檢政策的暴力,因為那正是當局藉著愛滋入罪化的佈局所豎立的道德秩序,甚至是用鼓動黑函文化的濫權方式來達成的。然而我們要追問的是,一個民主的社會難道應該容忍這般的警察國家行徑嗎?匿名檢舉惡意操弄污名引發了嫌惡和恐懼,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絕對不該被用來合理化跟監的作為。
(二)這污名的強大生產機制來自「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它將從事性工作、用藥活動的「敗德」者鎖定為強制篩檢對象,並將感染者視為傳染於人的準嫌疑犯,故而他/她必須被公衛體系追蹤、列管。該法規定,一旦感染者未盡告知義務,並逾越了衛生署所定下不容許任何感染風險的危險性行為標準(例如低風險的口交、甚至深吻),不論是否有無導致傳染(未遂犯的處罰是1997年防治條例修法時衛生當局為求立法周延、杜絕感染者不負責行為所增定的),一旦他/她被起訴就將面臨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幾乎等同於刑法重傷害或傷害致死的重罪。然而,在雞尾酒療法介入下愛滋已成為如B肝、糖尿病般可被藥物控制的慢性病之際,再加上服藥感染者的病毒量在測不到的情況下已被證實幾乎沒有傳染力的情況下,這種嚴刑是完全不符合刑罰比例原則的。傳染風險的判定應該納入雞尾酒介入的愛滋新情境考量,而保險套作為減低風險的措施也不該被道德化成為絕對。在愛滋入罪邏輯造就的歧視社會環境下,感染者顧及隱私不對陌生人告知的決定,不能立即就被斷定是惡意欺瞞。惡意欺瞞的假設不僅認定感染者無法從事負責的作為,同時也剝奪了非感染者在關係中做決定的能動性,而這與健康自主、共同承擔責任的防治理念是背道而馳的。
(三)在檢方聲言將嚴究馮的犯行,以重罪、逃亡、串證等事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的大動作下,馮被塑造成一個惡性重大威脅公共健康的全民公敵,必得剝奪其人身自由以防止他繼續危害社會。無獨有偶地,那些跟他交際的男同志則一概被稱為被他所「指染」而恐遭感染的「受害者」(最聳動的報導估計受害人數近百人,大過於2004年農安街轟趴事件被宣染的疫情):他們被誘被騙,彷彿這些人在和馮搭上時無帶著半點自身的慾望、在做愛時沒有半點保護自己的自主性而成為任他擺佈的純然受害客體。據報載,到目前為止,唯一向檢警舉發馮隱匿病情、從事危險性行為的一名「受害者」指稱,他和馮「交易」數月後,身體出現愛滋發病癥兆,懷疑被他感染。對愛滋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這種含糊的說法聽來比較像是常見的恐懼愛滋身心官能症。而重要的是,為了增加指控可信度,檢舉人還撇清自己非為濫交者,如此方能使他成為道德無瑕疵的無辜被害者。如果這位檢舉人的指控僅是檢方將馮預防性羈押的唯一證據,在案情的證據與調查結果都還不清楚情況下就把消息發給媒體公審,我們可以合理懷疑這是否為未審先判。當法律和政策都將防治責任全推給列管感染者時,馮姓老師是不可能得到無罪推定的起碼司法正義對待的。
疾管局在案發後一方面譴責馮姓教師(這何嘗不又是未審先判?),一方面呼籲大眾別因這偏差的個案而歧視大多數「正常」的感染者。然而這個看似中肯的說法恰是體現了當下的愛滋人口規訓:馮案凸顯的是公權力如何以親權操作模式,將大眾弱化成為沒有行動能力處理愉悅和風險而需被保護的全然受害者,同時仗著嚴刑峻法殺雞儆猴,好讓其他的感染者引以為鑑。然而這種製造道德威權的作法除了作為繼續深化愛滋污名、增加社會對感染者的懼怕與敵意外,對防治毫無助益。值得一提的是,在嚴厲的愛滋規訓下,官方一方面執行強制篩檢來抓出感染者,一方面則持續擴灑下大全民匿篩的大網找出潛藏的感染者。今年10月15到12月15間疾管局發包給民間團體進行的「I-Check要(愛)檢查」匿篩活動則又是一則荒唐匿篩政策的最新例子。這活動以新自由主義式的菁英主義語言包裝其老鼠會直銷方式來鼓勵民眾揪團篩檢,揪團績效卓越者(稱之為「I-領袖」)可獲3C產品獎勵,而完成匿篩者也可獲得超商禮券。疾管局不去深刻檢討現行愛滋法律和政策造成的嚴峻愛滋污名處境如何民眾對篩檢卻步,反倒想利用親情、友情的人際關係讓民眾壯膽去驗愛滋,並重施故技,以發禮券這種圖利廠商、不折不扣的利誘方式來增加民眾篩檢意願。我們當然知道早期發現、早期掌握健康狀況並在需要時治療的好處,但在本地愛滋犯罪化以及感染者醫療隱私權全然被剝奪的狀況下,所謂「治療做為預防」在疾管局恫嚇、威脅利誘、假關懷愛滋的操作下只會淪為人口監控的政策。
最後,我們呼籲愛滋要除罪化、拒絕強制篩檢政策,也要求當局正視雞尾酒療法介入下的愛滋新情境裡的愉悅風險和用藥安全,以務實開放的態度教導民眾因應不同情境可以採取的不同減低風險策略,讓性愛關係中的雙方或多方不論感染與否都共同負責任,如此才是有效去污名的根本防治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