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將於一月十四日星期一,公開說明國有土地之處理原則,其中空軍總部、華光社區、台北學苑等三處備受矚目。針對政府近年住宅與都市發展政策,多個相關社會團體聯名批評,當今國土清理活化政策僅循資本獲利邏輯,漠視居住及環境權、在地社會與文化脈絡等重要社會價值,更缺乏公民監督參與之機制,要求行政院立即檢討既有政策方向與作法。
近年政府處理大面積之國有土地,採取地上權標售的方式進行活化,預期透過與民間財團合作開發,創造國庫的帳面收益。然而,標售年限內之使用目的及開發方式完全由財團決定,嚴重侵害國有土地使用應有之公共目的。且依照財政部《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各機關往往採取粗暴的訴訟排除手段來清空現住戶,而中央政府、社福機關又缺乏對應之配套安置措施,侵害人民受兩公約保障之居住權。
華光社區訪調小組表示,目前華光社區基地要到六月才會有具體規劃,但法務部已採取強硬的訴訟排除,使得政府遷台等歷史遺緒、政府長年不作為而形成的聚落,面對高額不當得利與迫遷壓力,導致多位居民出現身心症。顯示國家對於國有土地缺乏長遠規劃,只考慮短線之選票利益及財團利益,漠視過去歷史與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清理活化國土的手法粗糙。
台北學苑學生小組則指出,政府將台北學苑視作金雞母,設定高達630%的容積率作為商辦使用,想像經濟發展時卻未兼顧文化保存、社區發展等重要價值。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與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長期主張,不論是中央或地方各機關,皆應善用公有土地,並以規劃社會住宅、提供合理的住房資源為主要職責,以保障人民居住權。如今大量標售城市中的公有土地,反而炒高房價,實質流失了可創造更公平之居住環境的珍貴國土。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則以前公娼館、性工作者運動基地的古蹟文萌樓周遭台銀土地為例,指出國土活化小組亦指導國營企業之國土處理,台灣銀行持有大量老舊社區的土地,卻提不出回應公共利益的規劃想像,徒然將國有地賣給私人,變相成為國有地流失的缺口。台銀消極放任建商整合都更,此舉只是將台銀土地上住戶協調安置的責任踢出門外,凸顯國土開發貧乏的資本邏輯,充分表現了國家在處理公有土地進退失據,無能扮演維護公益、保障居住權的角色。
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表示,從華光社區、紹興社區、三重大同南段等大規模活化或都更迫遷案例來看,所謂的「違建戶」實際上是政府或建商透過拆屋還地訴訟制度,逼迫成擁有「不當得利」的弱勢。城市中複雜的居住與產權狀況不被承認,法權多為金權服務。但實際上,這些活化計畫與都更計畫,才真正是將公有資產送給財團的「不當得利」。
目前主導決策之「國土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由少數政院高層組成,往往立基於財政收益、經濟發展、財團利益等計算。既無立法之監督、又無民意之參與,嚴重缺乏公共治理應有之公共性、課責性。各團體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檢討相關政策並提出具體回應,否則不排除於近日串聯相關社會團體,採取進一步行動。
回應
Re: 回應1/14行政院國土活化政策公開說明之聯合聲明稿
違建戶在都市更新受害聯盟內的處境也是邊緣得可憐!
民主真的很重要,資訊公開也很重要,決策下放也很好聽,
但是請從自己內部組織運作開始。
Re: 回應1/14行政院國土活化政策公開說明之聯合聲明稿
居住權的問題,之前已經提過很多次.因為擔心有人喜歡做無謂的辯證,不得不再做直接.簡單的說明.依:
中華民國憲法
第143條(土地政策)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土地法 第 10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
換言之,按照國籍法,為中華民國國民者,自有對於土地的所有權.
再則,即便以民法而論,地上物若為居民自建,居民對地上物自有所有權.亦即權利的"原始取得". 憲法既已確立人民與國土之間的法律關係.自無所謂"所有權"有疑問之問題.
相反, 我國無論是法律或憲法,皆無"機關具土地所有權"之認定.(機關使用土地,實體上已屬違憲.),是以,機關要使用土地,應有正當程序.至於何謂正當程序? 則應與憲法所明訂之所有權,具有相當程度之授權認可(如 全民公投). 機關如未經正當程序使用土地,相對於地主(人民)而言,則依情況出現"無權處分"以及"不當得利"之狀況.
由於時間關係,僅能在此簡要述明. 未能詳盡之處,待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能夠為機關所謹遵後,有疑問後再另做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