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

2013/03/14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次所得稅法修正,係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在維持家戶為課稅單位的原則下,除增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合併申報計稅有實際困難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的規定;並增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方式,俾免因婚姻關係的有無造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並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度:

1、課稅單位:

(1)仍以家戶為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2)惟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倘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有實際上之困難,渠等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稅額計算:

(1)除維持現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2)其中,採新增第3種稅額計算方式,即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

分開計算稅額者可減除其個人免稅額與具個人專屬性之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投資及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至分開計稅之另一方與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與具家戶性質之特別扣除項目,一律由分開計稅之另一方申報減除。

‚其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扣除限額內(27萬元),由分開計稅之另一方與受扶養親屬於符合該規定之所得範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由分開計算稅額者依規定減除。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將於103年1月19日失效,爰規定上開修正後綜合所得稅課稅單位制度自103年1月1日起適用,俾利稅制連接及縮小本案修法影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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