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草案有反媒體壟斷的框架,提出媒體支配力量及閱聽影響力等概念,也兼顧鼓勵多元和專業自主的維護,並顯示主管機關積極調查產業資訊的責任,但問題是,它卻無法達到反媒體壟斷的實質目的。看似層層管制的細密條文和收視率或支配力的計算,其實空有架構,公式不明,以看似嚴厲的紅線威脅所有業者,實則縱放媒體巨獸,主管機關更可能成為黑箱作業中的黑手。
我們觀察整部草案關鍵的第19條到23條,並舉例說明之
1、第19條:合併者若無新聞頻道,以收視率15%為上限(5%~15%改正核准),若有新聞頻道,以收視率5%為上限(3%~5%改正核准)。15%看似目的在維持七種聲音,但依現況來看,根據AC Nelson 2011年的年平均收視調查,一般節目頻道收視率能超過0.5%者極為有限,因此,15%上限等於可以至少擁有30個頻道。 新聞台的收視率則在0.2~0.4%,若財團購買七家新聞頻道,加總其收視率不足3%,根本不到5%。再者,即使該條文中有一般頻道總數十個以上限制,新聞頻道三個以上限制,但都在改正核准的範圍之內。
請問NCC,如有不計成本併購新聞台的財團大手筆購買全部新聞頻道,NCC草案根本並未禁止,是否再度衍生各種適法性爭議?以及民眾抗議?而現有新聞頻道有可能合併到只剩一個,或少數兩、三個,這是NCC 草案所維護的多元環境嗎?
2、第20條的關鍵問題在於,依照NCC對大富案和旺中案的審查結果,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不能經營新聞與財經頻道。但在第20條的規範中,卻是允許系統業者在一定的年平均收視率下即可併購新聞頻道。
試問NCC,有線電視系統台影響力很大已是全國共識,NCC已在兩次併購案審查中,立下系統台不得經營新聞頻道前例,現在的NCC草案卻要放行,這不是在推翻旺中併購案前次的審查結果嗎?這不是在放水嗎?
3、第22條、23條的關鍵問題是,閱讀率怎麼算?是否要乘以傳閱率/影響力的倍數?而倍數是多少?這多少的倍數又是如何定出?以蘋果日報為例,現在發行量約四十萬份,除以扣除四歲以下總人口數約二千萬人,得出的閱讀率是2%,若未有傳閱率之倍數,等同宣告蘋果加中時未達該草案規範的10%。
請問NCC,在如何計算「閱讀率」均不明的情況下,這部法律的規定豈不僅是一個空無一物的空瞉?業者如何有所依據?全國民眾如何信賴政府?對於目前蘋果加上中時已高達近45﹪以上市佔率的併購案,NCC 草案沒有任何可取信於民的規範意義,這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嗎?
4、若採第23條,也是本法最關鍵的一條,經營新聞頻道者進行整合時,要合併計算日報、週刊、頻道等之對公眾整體影響力,不能超過收視率15%。我們就現在正進行的旺中併購壹傳媒為例,蘋果日報約2%的閱讀率,即使乘以比照德國的5倍傳閱率,得出10%,再乘以(國內學者所計算出的)報紙影響力0.66換算之,得出約7%收視率,中國時報採蘋果日報的三分之一計算,約2.5%,也就是說,蘋果加中時尚不足10%,因此,還有5%的空間。即便將旺中集團的時報週刊、中天、中視等全部加總,亦未達5%。
請問NCC, 這個看似框架十足的條款,連中時(其實是旺中集團)加上蘋果日報的併購案都無法限制,豈非根本就是在對現行的併購案放水嗎?還有任何反壟斷、維護言論多元的實質意義嗎?NCC的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草案豈不是在自欺欺人?
5、收視率、收聽率與閱讀率都是目前尚未著手統計的資料,幾時才能獲得客觀與公正的統計數字或未可知。更糟糕的是,過去的全國收視率、收聽率與閱讀率,事實上已經無法追蹤和調查,因此必須請問NCC的是:第43條的「過渡條款」如何執行?如果第43條根本是形同具文,一個沒有(回溯)過渡條款的「反媒體壟斷法」,其實是徹頭徹尾的「媒體壟斷維護法」!
一部概念不明、公式不明的法案,不僅未達防制媒體壟斷、維護自由多元環境的實質目的,反而以看似嚴格的管制方式,造成業者不安、社會不安;實質上,更以違反行政前例的做法,以立法之名,行放水之實,是一個最不負責任的作法,更是一部欺騙人民的法案,人民不能接受NCC這種草案。
新聞聯絡人:901反媒體壟斷聯盟召集人陳曉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