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由多個移民、人權團體共同組成的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公布民間版的《國籍法》修正案,並有民進黨的林淑芬委員、田秋堇委員、尤美女委員,及國民黨的陳學聖委員室和台聯的黃文玲委員都表達支持,表示將積極與民間團體合作,在這個會期全力推動《國籍法》修法草案的審議,期望透過修法,讓新移民能安心在台落地生根、貢獻所長,擁有基本的權利與尊重。
根據移民署統計,目前生活在台灣的「外籍配偶」(註1)約為十五萬四千人,其中有五萬兩千多人尚未取得台灣國籍。《國籍法》這部規範人民國籍相關權益的法令,直接影響尚未取得台灣國籍的五萬多名外籍配偶。
政治大學法律系的廖元豪副教授說明移盟的修法理念:「在中華民國,任何人要享有各種權利義務都以取得身分證為標準,現行《國籍法》對移民要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規範了很多不必要的阻礙,這些規範訂定的與否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沒有影響,卻造成很多移民的困擾,也連帶影響到她們在台灣的生活權益,移盟聽到很多移民姐妹申請台灣身分證的困難,希望能將這些不必要的東西改掉。」
這次移盟版的《國籍法》修法草案主要有三大重點,廖元豪副教授說明到:「第一是針對第4條,我們希望廢除對失婚移民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是比較一般外籍配偶的標準,第二希望修改第9條中放棄國籍的規定,避免新移民為了放棄國籍而淪為無國籍人球,第三是廢除第10條,讓已經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移民不需要等十年才得以任公職」
喪偶、受暴離婚、離婚後有孩子監護權的新移民雖然仍可以在台灣居留,但依據現行《國籍法》第4條規定,因為她們的婚姻關係消滅,便不能適用「婚姻移民」歸化適用的「特殊歸化條件」,必須符合高額的「財力證明」門檻,才能申請台灣身分證,這使得這些失婚新移民為生活奮鬥打拚時,還得為國籍身分擔心焦慮,處境雪上加霜!
來自越南的阿香與前夫離婚後,一個人辛苦工作撫養5歲的女兒,她談到要申請台灣身分證的困難:「我現在每個月加班,薪水才2萬多塊錢,如果我要申請台灣身分證,台灣政府要求我提出每個月工作有3萬7千多塊錢的證明,或者是500萬的存款,我跟女兒要不吃不喝20年才可以存到這些錢。我只是希望可以跟女兒好好地在台灣生活,但這樣的規定對我真的很困難,如果法律沒有修改,我ㄧ輩子也拿不到台灣身分證!」
田秋堇委員亦表示:「我們今天要求的不是國門洞開,但阿香這樣一個單親母親要工作還要撫養孩子,卻要提出500萬的財力證明才能申請身分證,連我都沒有耶,這樣的規定這麼不合理,是讓新移民沒辦法在台灣好好地生活。」
另外,《國籍法》第9條要求新移民歸化須先放棄母國國籍,台灣政府雖然主張台灣是「單一國籍制度」,但事實上,如果台灣人取得他國國籍,並不會被要求放棄台灣國籍,因此雙重國籍、三重國籍者大有人在,對欲歸化台灣國籍的新移民卻作此要求,是「雙重標準」。而目前世界上的多數國家如美加英法等國,也已承認或默許雙重國籍。
對於來台灣15年還只是拿外僑居留證的露露來說,放棄母國國籍形同割捨掉了自己與養育她長大的國家和家人的關係,這讓她陷入了兩難的抉擇,她哽咽地說:「想到要放棄國籍,我的心情很複雜和沉重。我很認同台灣,也當台灣是我的第二故鄉,我老公生病開刀後,更讓我感到一個移民在台灣如果沒有身分證,就什麼保障都沒有。但要拿台灣身分證必須放棄印尼國籍,這讓我進退兩難。放棄國籍不像丟垃圾一樣,說丟就丟,放棄國籍代表我得放棄婚前在印尼所擁有的一切資產,也好像切斷跟娘家的所有關係,這真的是很困難的決定。」
《國籍法》現行條文明顯使得新移民在申請歸化時必須放棄原國籍,這明顯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第9條規定,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李丹鳳主任說明:「露露的狀況聽起來很普通,但卻是一般移民姐妹的心情,多數跨國婚姻的關係中,都是女方到男方的國家去,台灣政府堅持要移民放棄母國國籍,就是要這些女性要來規從台灣男性的國籍。」 林淑芬委員也表示認同:「我們台灣的姐妹嫁到美國、英國,也沒有被要求放棄台灣的國籍,一般移民要到美國、英國,這些國家也沒有要求這樣經濟較優勢的人放棄母國國籍,我們應該要用平等原則讓這些姐妹可以取得雙重國籍。」
為了避免新移民在等待放棄國籍的階段,因為離婚而無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變成了無國籍人,移盟提出了兩個修法版本,第一是取消放棄國籍的規定,第二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再放棄原屬國國籍。陳學聖委員雖然對於台灣是否要開放雙重國籍仍有異議,但也從他服務的經驗中提到:「過去有個日本人要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但日本政府不願意核發放棄國籍的證明,因為日本很保護他的國民,如果國民要放棄日本國籍,必須確認已取得他國的國籍,但日本政府並不承認中華民國,這就是真實的案例,台灣政府也有被否定的時候。我主張我們應該漸進,一步一步保障到這些移民的權益。」
此外,新移民歸化取得台灣身分證後,無法擁有一般公民享有的完整參政權。現行《國籍法》第10條對歸化者的政治參與共有十款限制,例如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立法委員、十三職等以上的公務員等公職,歸化者均須於取得台灣國籍身分十年後才能擔任,無疑是剝奪歸化者參與公眾事務的權利。
世界先進國家(例如:荷蘭、日本、德國、澳洲、英國)對於生來取得及歸化取得公民權者的「參政權」並無差別待遇。但在台灣,歸化者雖於拿到身分證後即有「選舉權」,但「被選舉權」卻需等待拿身分證十年後才能行使。「移盟」訴求,歸化者既已成為台灣公民,不應受公職限制、或其他差別待遇,應有權利與機會擔任公職,進行政治參與。因此,主張刪除《國籍法》第10條,取消「歸化者需於十年後才能擔任特定公職」之限制。
黃文玲委員認為:「參政權不會只在國籍法裡面做討論,還牽涉到其他的選舉罷免法,但我們先從國籍法著手,一步一步做修改,以保障新移民姐妹為前提,作為我們的修法方向,才是保障人權。」
尤美女委員補充說到:「最近兩公約國家報告剛審查過,我們自詡為人權立國的國家,這些移民姐妹對台灣有這麼大的貢獻,卻因為國籍的問題無法拿到身分證,也影響到她們拿不到社會福利的資源,這一切都是違反兩公約,《國籍法》的修改是非常需要的,希望這個修法能趕快上路,也希望各黨派能夠支持。」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李丹鳳主任最後表示:「這次的《國籍法》修法是民間團體和跨黨派立委的共同合作,雖然對於《國籍法》修法草案仍有不同的意見,但我們希望能持續地和各委員溝通、討論,取消掉對移民要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時的不必要限制。」
國籍與身份歸屬,是影響個人權益至深的核心議題。然而,規範新移民取得台灣國籍身分權益的《國籍法》,卻存在諸多人權闕漏。台灣早已邁入多元族群社會,我們期待民間版《國籍法》修法成功,保障眾多移民家庭的權益。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參與團體(依筆劃排序): 大武山文教基金會、女性勞動者權益促進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外勞行動、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兩岸家庭關懷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屏東縣海口人社區經營協會、屏東縣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夏潮聯合會、高雄市基督教家庭協談協會、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國際醫療行動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勞動人權協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Asia Pacific Mission for Migrants(APMM)、Migrante International- Taiwan Chapter
移盟顧問(依筆劃排序): 王增勇副教授(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夏曉鵑教授兼任所長(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陳宜倩副教授兼任所長(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曾嬿芬教授(台大社會系)、廖元豪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賴芳玉律師、藍佩嘉教授(台大社會系)
新聞聯絡人: 南洋台灣姊妹會 邱雅青(02)29210565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 林詩涵(02)22809500
註1:「外籍配偶」指涉的是大陸與港澳地區以外的婚姻移民,「外籍配偶」的居留與國籍相關權利規範於《入出國籍移民法》與《國籍法》,「大陸配偶」則規範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