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不利女性 婦團籲通姦除罪

2013/03/19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孫窮理

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3/19)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呼籲廢除《刑法》239條通姦罪,並公開來自法、學界的連署。立法委員尤美女表示,通姦罪是「前性別平等時代」的制度,表面上是保護女性,實際施行卻不利於女性,現在就是廢除時機。

前大法官許玉秀(中,發言者)批評法務部沒有誠意面對「通姦除罪化」的問題。(攝影:王顥中)

兩公約國際審查在3月初作成「結論性觀察建議」,其中內容包含「通姦罪應除刑化」(相關報導 ),14日,文化部長龍應台又在行政院會上拋出「通姦除罪化」議題,開始引發社會各界熱烈討論。尤美女表示,通姦罪過去是「紅杏出牆」條款,只處罰女人,要求女人對家庭忠誠,男人則可以三妻四妾,後來才「去性別化」,把處罰對象納入男人,但由於男立委擔心「拿石頭砸腳」,所以刑度只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通常實務上都是判3、4個月易科罰金,背後就存在著「男人偷腥很正常,女人不該大驚小怪」的歧視心態。

尤美女強調,通姦罪是告訴乃論,在實務中,先生捉姦一般因為覺得太太紅杏出牆沒面子,只有23%會撤回告訴,而若是太太捉姦的話,則有50%會撤回對先生的告訴、只告小三,這導致一個統計數字:通姦的男人多、但被判罪的卻是女人多。尤美女批評,由於通姦罪是在歧視女性的年代所制定,因此現在表面上是保護女性,實際運作的結果卻是對女性不利。

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莊喬汝提出數個實務案例,有妻子外遇的丈夫用「提告通姦罪」為要脅而發生婚內性侵的,有狀告小三自己丈夫卻幫忙付罰金、妻子贏了判決感情卻更受傷的,指通姦罪多為女性無益。莊喬汝認為,在蒐證、訴訟、上訴的過程中,夫妻雙方往往面臨嚴重的感情撕裂,更不可能維繫婚姻,往往只是既傷心又破財。

曾花10年時間才走出先生外遇陰霾的高雄市天晴女性願景協會理事長譚陽表示,自己過去也曾想盡辦法計畫捉姦、報仇,後來才認識到「如果對方已經沒有情感,捉姦也捉不回男人的心」。她勸其他有類似經驗的婦女「法官判有罪,先生也不見得認罪」,女人應該獨立堅強,讓自己過得更好,此外還有民事賠償,「我要謝謝我的前夫給了我不少賠償」。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賴芳玉表示,通姦罪就像是「甄嬛傳裡的舒痕膠」,表面上可以讓皮膚復原,但卻「含麝香,容易讓婚姻流產」。她解釋,婚姻的維繫是靠夫妻間的「互敬互信互愛」而非《刑法》,通姦罪的存在反而讓人忽略婚姻的本質,捉姦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妨害秘密、妨害自由、侵入住宅、傷害等,反而比通姦罪的罪刑成本更高。賴芳玉表強調,通姦除罪化不是肯定通姦行為是對的,「但錯的行為不一定要入罪,就好像闖紅燈不會入罪、違反契約是要負損害賠償」。

尤美女表示,90年代時婦女團體把倡議焦點放在《民法》親屬篇的修訂,當時由於《民法》中有諸多性別不平等的內容,婦女團體因此把通姦罪當成借力使力的籌碼,「現在子女監護權的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都已經修改了,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損害賠償也應回歸到婚姻本質」。尤美女強調,將通姦行為去除刑罰,並不是合法化,只是反對國家用公權力的手段介入個人婚姻生活。

目前為止,對於來自各界的「通姦除罪化」檢討聲浪,法務部還未見有積極動作,法務部長曾勇夫個人不願表態,僅表示要交由刑法研修小組研究,修法意見將在4月底前提出。前大法官許玉秀批評,廢除通姦罪的討論已經有二、三十年的歷史,法務部卻好像是今天才知道,現在才要開始研究,批評法務部沒有面對問題的誠意。

修法歷程:平等或者緊縮

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認為,過去對於通姦除罪的討論,在法學上早已承認應去刑事化,但在婦運團體內部卻總是無法跳開嚴懲外遇的道德訴求,導致在「平等」的大旗下,演變成「女人通姦會被嚴懲,所以男人也要被嚴懲」的修法邏輯,結果反而造成所有人都喪失情慾發展空間。王蘋認為應該要去思考男人之所以可以「三妻四妾」的社會及文化條件,並設法讓女人也能夠擁有,而不是因為女人不行,就要將男人拖下水。

王蘋將通姦對照性工作相關的法律沿革:解嚴前的《違警罰法》原先是規定「娼嫖皆罰」,解嚴後取而代之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才變成「罰娼不罰嫖」。當時針對《社維法》本身的社會批判是關注整個社會的開放或緊縮,批評政府在解嚴後卻還搬出換湯不換藥的嚴峻法條。但後來卻被取代為對表面上「男女平等」的關注,也就是「女人被罰、男人也要被罰」或者「罰娼、也要罰嫖」。

「又例如婦運內部也有人認為,基於平等原則,應將女人的法定結婚年齡從16歲提高成跟男人一樣的18歲,但為什麼不是思考把男人的法定結婚年齡降低呢?」王蘋認為站在性權的立場上,通姦當然應該立即除罪,因為人本來就有多樣化的情慾;如果只看表面的「平等」、抽離了整體的社會脈絡,或不見倡議背後的立場,反而可能促成社會更加緊縮的結果,就像是如今面對的「娼嫖皆罰」或「男女通姦皆有罪」。

回應

以後變成女的外遇→無罪
男的外遇→要求精神賠償

前大法官 許玉秀教授發言稿2013.03.19

今天來出席這個記者會,表達我對廢除通姦罪的支持,同時藉這個機會,對於各界婦女朋友在過去數十年來,在民法親屬篇的修正,建立防制職場性騷擾、防治性侵害與家暴法制,以及促進性別平等法制等等方面的努力,以女性的一份子,表達感謝。

一、正當程序:行使公權力會不會遵守正當程序,可以從面對事情的態度開始觀察。
新聞報導:「法務部稍後表示,由於各界對通姦罪存廢有不同意見,國際人權學者審查台灣國家人權報告,也建議台灣考量是否廢除。法務部表示,會針對刑法通姦罪規定有無修正必要,蒐集外國立法例,廣納意見研議。」

一個已經討論二、三十年的問題,應該已經是作決定、付諸行動的時候,卻表示還要蒐集外國立法例,廣納意見研議。怎麼好像今天才知道有這樣的事一樣?對於社會的發展一向毫無感覺、一無所悉嗎?外國立法例老早都躺在法務部了吧?何況如果先進國家都老早廢除通姦罪,法務部要到哪裡去搜集立法例?其他的問題,法務部好像都用我們國家的國情不同來回答,為什麼現在要去問別人的國家怎麼做?公全力面對問題這樣回答,看不出來有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誠意。

二、通姦罪的法理基礎?
1. 通姦行為所違反的是婚姻關係雙方的 性忠誠義務。婚姻關係雙方的 忠誠義務當然包 刮性忠誠。但是性忠誠的背後,是性獨占,任何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有 性獨占,就表示相對一方的性自主受到限制。雖然婚姻雙方相互約定互有性獨占,但是性獨占不能滿足時,只能夠成契約違反,而可能迫使契約關係終止,這種獨占並 不能強制執行。這是因為性自主與身體自主、人格尊嚴密不可分。既然性獨占不可能強制執行,以刑罰手段鞏固性獨占,並不能達到目的,對於維護性忠誠義務,進而保障婚姻,顯然施用刑罰不是有效的手段。

2. 如果不能實踐性獨占,讓性忠誠義務消極強制執行可以嗎?也就是禁止與其他人為性行為。通俗地說,就是我不能有,別人也別想得到。通姦罪顯然會造成這種效果,也就是以刑罰的手段,要求不願意履行同居義務的人禁慾,否則將受刑事處罰。請問這真的是通姦罪的目的嗎?如果通姦罪因此會造成禁慾的效果,剛好可能會破壞婚姻,而不會保障婚姻,更不會保障家庭,因為這剛好不利於繁衍後代。

3. 違背契約忠誠義務,可能成為入刑 (也就是施以刑罰) 的理由,例如刑法上有背信罪、侵占罪、詐欺罪,公務員的瀆職,本身也是違背契約忠誠,因為違背和人民的約定。但是這違背契約忠誠的處罰,在於藉由維護公眾交易的安全,確保公眾事務的不可交易性,以維護人民的財產安全,以及保證公共資源能被公平利用。敢於安心與人交易,可以認為因為相信違約會產生刑事和民事責任,因為有法律作後盾,可以獲得補償,終至沒有損失。但是處罰違背性忠誠義務,可以使人信賴婚姻的締約安全嗎?確信有健全的婚姻市場,因而敢於結婚嗎?勇於結婚的人,應該都是因為相信自己和對方維繫婚姻的能力,而不是因為有通姦罪作為後盾吧?一旦配偶觸犯通姦罪,婚姻破裂,不管是否有一方算是逃離虎口,對於雙方都是損失,而且所損失的,絕不僅僅是已經耗費的時光。通姦罪根本不可能維護任何婚姻利益。至於訂定婚前契約,因為配偶外遇而獲得巨額賠償的人,更不需要通姦罪幫忙,而且也並不是因為婚姻本身的破裂而得利,而是因為附帶的財產契約而得利。何況比較起來,高額的賠償金比起可以易科罰金的自由刑應該更有嚇阻的作用吧!

"違背契約忠誠義務,可能成為入刑 (也就是施以刑罰) 的理由,例如刑法上有背信罪、侵占罪、詐欺罪,公務員的瀆職,本身也是違背契約忠誠,因為違背和人民的約定。但是這違背契約忠誠的處罰,在於藉由維護公眾交易的安全,確保公眾事務的不可交易性"

1. 曲解了."維護公眾交易的安全,確保公眾事務的不可交易性"的目的,在於不致因背信,導致"當事人"之損失.

"但是處罰違背性忠誠義務,可以使人信賴婚姻的締約安全嗎?"

2. 這是採取效益主義的立論.依此立論,交易安全,當不須保護.簡單說 就是新自由主義經濟學!

"如果不能實踐性獨占,讓性忠誠義務消極強制執行可以嗎?也就是禁止與其他人為性行為。通俗地說,就是我不能有,別人也別想得到。通姦罪顯然會造成這種效果,也就是以刑罰的手段,要求不願意履行同居義務的人禁慾,否則將受刑事處罰。請問這真的是通姦罪的目的嗎?如果通姦罪因此會造成禁慾的效果,剛好可能會破壞婚姻,而不會保障婚姻,更不會保障家庭,因為這剛好不利於繁衍後代。"

寫的很多.不過這裡我只簡單提要: 按照這種意見,節育 或者禁慾 於當事人是一種損失.更將繁衍後代,視為女人的義務.此忽略禁慾與節欲.生或不生,實際上是當事人的自由.不是義務.

這裡要再強調一點..為了背信,將不繁衍後代認作損失,甚至將之視為抽象危險犯,
既有違平等. 更是不知何謂"人格權"(情感如是) .這樣很難說是甚麼法理上的討論.

""如果不能實踐性獨占,讓性忠誠義務消極強制執行可以嗎?也就是禁止與其他人為性行為。通俗地說,就是我不能有,別人也別想得到。"

那又如何? 通姦無罪的觀點 既然是採取效益主義(交易觀點)立論,那麼就無法反駁,配偶既然有力量控制對方,互相獨佔有何不可? 同樣從效益主義觀點出發,若男性有力量可以強制女性不與其他男性搞在一起,而女性屈服了.那麼使用腕力與其效果之間就有相當合理關聯,既然有效,又有何不可?

另,即便從效益論出發,那麼:
"通姦的男人多、但被判罪的卻是女人多。尤美女批評,由於通姦罪是在歧視女性的年代所制定,因此現在表面上是保護女性,實際運作的結果卻是對女性不利。"
這樣應該採取的處置,就必須由性別平等的角度,來與其所依據的現象加以校正.
比如加重刑責,減少女性易通姦的社會成見.
同樣基於效益,也必須預見通姦罪如果廢止, 事實上通姦的男人多,女性碰到不貞的另一半,機率就會比較高的結果是甚麼.這樣多少才算是負到論罪的觀點.

基於效力論.

"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莊喬汝提出數個實務案例,有妻子外遇的丈夫用「提告通姦罪」為要脅而發生婚內性侵的"

這裡要在性侵罪中,加入婚內性侵的分辨基準(這理尤其牽涉到舉證問題).另,性侵是公訴罪,這裡要要求司法機關不宜當作"家務事"處理.並要對當事人盡保護義務.

",有狀告小三自己丈夫卻幫忙付罰金、妻子贏了判決感情卻更受傷的,指通姦罪多為女性無益。"

這裡,應該要鼓勵妻子對丈夫直接提告.

"莊喬汝認為,在蒐證、訴訟、上訴的過程中,夫妻雙方往往面臨嚴重的感情撕裂,更不可能維繫婚姻,往往只是既傷心又破財。"

結論 從效力論 這些都可以透過避免通姦來達到不是嗎?

"賴芳玉表強調,通姦除罪化不是肯定通姦行為是對的,「但錯的行為不一定要入罪,就好像闖紅燈不會入罪、違反契約是要負損害賠償」。"

若不認為通姦是對的,且又說通姦罪沒有制裁效力,通姦罪何須廢止? 另,違反契約的說法,是把婚姻關係當成商品來處理,也就是把人物化的過程.直接影響到人權 . 闖紅燈,則只是秩序上的違犯,自不能相提並論.
再者,通姦罪的目的,也不在復原婚姻關係."通姦罪就像是「甄嬛傳裡的舒痕膠」,表面上可以讓皮膚復原,但卻「含麝香,容易讓婚姻流產」。" 這樣的說法,是錯置了目的.

"但是處罰違背性忠誠義務,可以使人信賴婚姻的締約安全嗎?"

處罰違背忠誠義務,於威嚇的情況下 可能但不必然能使人信賴婚姻的締約
是此,政府必須充分使人認識,婚姻不見得是維護兩性情感的最佳做法
然而,這並不改變 法律為了追求正義
保障受害者的利益,由國家公然"報復"的必要性主張

"尤美女強調,將通姦行為去除刑罰,並不是合法化,只是反對國家用公權力的手段介入個人婚姻生活。"

這個論點有危險.因為這樣可以同樣得到,婚內性侵,國家不必介入的結論. 另,假如通姦是不對的,自不當廢止其構成要件. 又如果通姦只強調去除刑罰,那就是對於法律責任的追究..這裡當然可以加重其責任,增強刑法的恫嚇力. 以使受害者蒐證的努力,有足夠的宣洩作用

自己也是未婚.且個人一向 尊敬 許玉秀教授 直諫的性格
只是,承如樓上所說,所謂的道德,分辨對錯. 不一定是建基在"獨佔"
這樣的"經濟"概念之中.
且基於平等原則,也不當是"男女皆罰"這麼機械式的論理過程
正是基於上述理由:
我們不能假設,配偶隨時欲望高漲,因此另一半就有滿足其龐大欲念的
義務.(這是用來反駁:"如果一方不能滿足另一方的欲念 則對方則有背信之權利"的論點)
而婚姻本來就不是那麼欲念高漲的東西,如果要滿足欲念,婚姻決然不是最好的方式(這是用來反駁,婚姻只是雙方追求雙方感官機能愉悅的論點)
又縱然道德立場,現今已然改變.但應道德是否是教育應排除之事
這裡的答案,應是否定的.相反,法律將永遠只是"功利"之談,反使其教育
亦毀壞自身目的.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賴芳玉.....解釋,婚姻的維繫是靠夫妻間的「互敬互信互愛」而非《刑法》,通姦罪的存在反而讓人忽略婚姻的本質,捉姦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妨害秘密、妨害自由、侵入住宅、傷害等,反而比通姦罪的罪刑成本更高。"

夫妻間應互敬互愛是對的.可是,賴芳玉應該重視,就是因為互敬互愛的互信破裂,當事人才會有"妨害秘密、妨害自由、侵入住宅、傷害等" 等不惜違法的行為.這足夠說明,這種互敬 互愛 所具有的價量,甚至與"至恨"相當.用成本考量,已然是貶低了互敬互愛的價值. 使人無法接受

"導致在「平等」的大旗下,演變成「女人通姦會被嚴懲,所以男人也要被嚴懲」的修法邏輯,結果反而造成所有人都喪失情慾發展空間。"

發展情慾,不必婚姻.
而對很多傳統男性而言,女人只不過是生產 洩欲的工具
女性的痛苦,男方最多就是給錢了事
又子女通常也不願見父母"不貞" (要子女皆受父母互相背叛的正當性 是決然不可能的)
故導致傳統女性 "顧全大局"
既不敢離婚. 又不敢對夫報仇
兩性平權發展至今,我想"女性必婚"或者"經濟制約"的觀點
應當先求去除. 否則,女人當然就一直被欺壓下去 沒完沒了了

"曾花10年時間才走出先生外遇陰霾的高雄市天晴女性願景協會理事長譚陽表示,自己過去也曾想盡辦法計畫捉姦、報仇,後來才認識到「如果對方已經沒有情感,捉姦也捉不回男人的心」。她勸其他有類似經驗的婦女「法官判有罪,先生也不見得認罪」,女人應該獨立堅強,讓自己過得更好,此外還有民事賠償,「我要謝謝我的前夫給了我不少賠償」。"

從效力論,沒有通姦罪,民事賠償,會更難成立

"但是處罰違背性忠誠義務,可以使人信賴婚姻的締約安全嗎?
確信有健全的婚姻市場,因而敢於結婚嗎?勇於結婚的人,應該都是因為相信自己和對方維繫婚姻的能力,而不是因為有通姦罪作為後盾吧?一旦配偶觸犯通姦罪,婚姻破裂,不管是否有一方算是逃離虎口,對於雙方都是損失,而且所損失的,絕不僅僅是已經耗費的時光。通姦罪根本不可能維護任何婚姻利益。至於訂定婚前契約,因為配偶外遇而獲得巨額賠償的人,更不需要通姦罪幫忙,而且也並不是因為婚姻本身的破裂而得利,而是因為附帶的財產契約而得利。何況比較起來,高額的賠償金比起可以易科罰金的自由刑應該更有嚇阻的作用吧!(未昏 )"

好 不得不說,錢當然有其便利之處(高額賠償金)這裡是有合理性的.不過這裡要說的是,善於賺錢的人,總是嗜財如命.因此,訂定婚前契約,普遍來說,就更像是商業交易了不是嗎? 另,法律還是要考量的人類一般的能力差距.真要關注平等原則,必須仔細想想,到底女性比起男性,還是更服應社會規範. 若定訂婚前契約,到底是男方擅長鑽法律漏洞,還是女方擅長鑽法律漏洞? 雙方試圖在婚姻中鑽契約漏洞,這同樣也要時間成本.會不會把這樣的氣氛,帶給子女?
是此 固然良好的婚姻關係未必須要通姦罪幫忙,但這仍然不改變,通姦罪作為公法,以為義務確認的好處.所謂的平等原則,當然有時未盡完善,可是這裡當須考量,萬一真沒有"公斷"的"依據",最後仍然會演變成腕力的對抗,

"法律還是要考量的人類一般的能力差距.真要關注平等原則,必須仔細想想,到底女性比起男性,還是更服應社會規範. 若定訂婚前契約,到底是男方擅長鑽法律漏洞,還是女方擅長鑽法律漏洞? "

附帶一提, 法律對很多男性來說根本是空氣.也很少女性,會主動發明鑽漏洞的方式,這一點,從婦女新知基金會這麼正大光明的討論就可以看出來了.(就以個人來說,對自己有拘束力的,僅有道德而已..)

"以刑罰手段鞏固性獨占,並不能達到目的,對於維護性忠誠義務,進而保障婚姻,顯然施用刑罰不是有效的手段。"

是這樣的.其實對任何有能力 有動機 犯罪的人來說,刑罰都沒有遏阻能力.但是,並不能因此認為,刑法該廢.為何? 因為一者 事後的處罰,是在驗證刑法作為法律仍為有效的證明.二來,刑法(說得直接一點) 主要的機能仍是懲罰惡行的演出.使不通姦的人,能夠穩定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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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信有健全的婚姻市場,因而敢於結婚嗎?勇於結婚的人,應該都是因為相信自己和對方維繫婚姻的能力,而不是因為有通姦罪作為後盾吧?"

1)婚姻是人與人之間,共同生活的信念. 如同上面一些網友所說,人不是物品,將婚姻比做市場,實非妥當.
2)至於通姦,是一種婚姻失敗的表現.相反"確信有健全的婚姻市場,因而敢於結婚"或者 "勇於結婚的人,應該都是因為相信自己和對方維繫婚姻的能力" 這些則是與婚姻成功相關的要素.
以成功要素,來用作否定通姦罪的理由,個人以為前者與後者之關聯,很難有相當的合理性

"違背契約忠誠義務,可能成為入刑 (也就是施以刑罰) 的理由,例如刑法上有背信罪、侵占罪、詐欺罪,公務員的瀆職,本身也是違背契約忠誠,因為違背和人民的約定。但是這違背契約忠誠的處罰,在於藉由維護公眾交易的安全,確保公眾事務的不可交易性,以維護人民的財產安全,以及保證公共資源能被公平利用。敢於安心與人交易,可以認為因為相信違約會產生刑事和民事責任,因為有法律作後盾,可以獲得補償,終至沒有損失。但是處罰違背性忠誠義務,可以使人信賴婚姻的締約安全嗎?確信有健全的婚姻市場,因而敢於結婚嗎?"

嗯...我覺得這個問題真的很好. 可以從各式各樣的角度來回答.
一個人誓言維護另一人,實際上是將對方當成自己人格的一部分
(這裡先暫不考量 一個法律的問題: 所謂人格權,很多時候似乎是主體對物體的處分權利而言,在其中 對方的感受則被片面化為客體 )
人相信他人,其實也包含著對自己判斷力的信賴
從這裡可以看到
刑法上有背信罪、侵占罪、詐欺罪,公務員的瀆職,本身是違背契約忠誠
這一點 婚姻與上述三者並無差異
通姦罪所保障者,是被背叛者原本的 高度人格完整

無論背信 侵佔 詐欺 公務員瀆職 或通姦,所欲保障者,
皆為當事人的人格權益 尊嚴 特別是合理的情感

"但是處罰違背性忠誠義務,可以使人信賴婚姻的締約安全嗎?確信有健全的婚姻市場,因而敢於結婚嗎"

我想這些問題 既然仍是問題 這裡仍是從可預知的標準 而不是從事後檢證的標準.
對於許玉秀教授的觀點.個人的回答是,如果是一般人,除了和另一半相互扶持外,尤其仍"會期望在婚姻中,保持自己與另一半人格上的自主性.若有一人介入這個關係,所破壞者,更包括一方維護對方所投注的精力與情感(信賴). 事後的報復,能夠使人信賴婚姻的程度縱然有限,但若不報復,則有可能使所有壓力累積在被害者身上.造成他本不應承受的壓力. 這不是將貨物的流通 或者單純成敗 套在其人格意識上 所能完全理解之事.
另外,也許你會覺得,那麼它必須是法律的原因又是如何?
對此我必須要提到一點.每個人的天生條件未必相同.但女性的先天優勢(如外貌 ),在實際人際交往中扮演著 比男性的先天優勢 更重要的角色.是言之,通姦罪,可以彌補先天優勢較弱者,較不易受到另一半更多人格上的侵害. 簡單說,通姦罪,儘管不是非常理想的工具,但從經驗的角度來說,它仍然可以讓不公平,僅限制在一面,而以積極的作法,來維護人完整的自我信念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