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通姦除罪 民事救濟配套修法須一併推

2013/03/19

【本報訊】文化部長龍應台日前指出通姦罪至今存於刑法之中,是個台灣應該慎思改弦易轍之道的問題。話題的起因,來自於我國首次依據聯合國的規格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經主動邀請國家專家審視之後,專家們提出了多項建議,其中包括國家以刑罰干預通姦行為的政策應予檢討。關注社會文化的龍部長,於是有感而發。

龍應台的發言,引起了正反各種迴響,政府部門之中,法務部對於通姦除罪化似乎態度保守,行政院會中之討論,則是莫衷一是。此項議題非自今日始,在不同的民間女性權益團體之間,似也還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如今話題重開,反對除罪化者有質疑此事與文化部何干,龍部長不該吹皺一池春水者;我們則以為,此事關係國家刑事政策走向,終須有個正確的判斷,通姦除罪化的時刻到了。

這件事或許與法務部的職責關係更大,但是確實也與社會文化密切相關;時至今日,性別平等雖然已成金科玉律,但也不要忘記通姦是前性別平等社會的產物,在刑法是用來維持人倫秩序而男子仍妻妾成群的年代,通姦罪原是用來對付女子失貞的律法。到了今天,雖然通姦罪兩性皆同其適用,然而由於通姦罪是告訴乃論,配偶一旦宥恕,通姦罪即不能成案。試問因通姦罪受處罰者,男性與女性孰多?丈夫還是妻子出軌受到配偶宥恕的情形居多?丈夫受到宥恕時,配偶仍然以刑罰追訴小三的情形仍屬常見,其結果當然不難想見,通姦罪處罰的對象,事實上仍以女性為多。此點在相關的實證調查上,亦已得到了證明。傳統性別文化觀念在實施通姦刑罰的差別效應,繼續以另一種態樣發生作用;不能說通姦除罪化的辯論,與文化無關。

但是,通姦罪的適用有性別效益差異的問題,尚未必是通姦除罪化的主要理由。通姦除罪化的主要理由,是國家使用刑罰權制裁關係家庭倫理的通姦行為,是刑罰權的誤用。此中必須澄清的誤解是,通姦除罪化並不是要改變通姦行為的道德評價,通姦當然是違反婚姻承諾的不道德行為,民法規定通姦構成離婚的事由,也不會因為通姦除罪化而要改變;通姦除罪化只是要停止動用刑罰處理民事上違反婚姻承諾的行為而已。

用刑罰處罰通姦的問題何在?問題在於它所製造的問題,遠比所能解決的問題多。現行的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已然說明了通姦的行為,本質上不是國家刑事政策欲行公訴的主要對象;配偶出軌,事關私德,為何需要政府動用公權力加以過問?當是因為家國不分的陳舊觀念使然,才使國家動用刑罰權介入私場域顯得如此理所當然。

然而,列為告訴乃論的通姦罪罪名,其實是國家被動動用刑罰追訴犯罪的代名詞。可動用國家司法資源追訴通姦的刑事責任,除了滿足當事人報復的快感之外,對當事人有什麼好處呢?答案是半點也無。刑法規定通姦的處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配偶追訴配偶刑事責任成功的結果是配偶去坐牢,必然是家庭破碎。(即便是改為科處罰金,也是錢繳國庫,不是賠給被害人)如果不欲離婚,反而傷害了家庭;如果想要離婚,刑事處罰反而影響被告支付贍養費的能力。一旦為了避免牢獄之災而加宥恕,反而可能不利於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甚至於監護權或贍養費的主張。

其實現代的刑事政策既不應贊成應報刑的觀念,也不該鼓勵以刑逼民、混淆民刑事務的做法。通姦罪卻恰恰同時助長了兩者,龍部長說通姦的刑罰規定是落伍的標誌,真是一針見血的評論;法務部是刑事政策的主管機關,不能再抱著應報刑的觀念不放,放任不諳法律原理的人民以刑逼民,誤用國家司法資源。

真要在法律上為通姦行為的配偶伸張權益,正確的方法不是只事道德譴責而將通姦的配偶關起來。而是一方面將毫無幫助而只會形成觀念誤導的通姦罪從刑法中移除,另一方面則在民法中加入通姦行為構成離婚時決定子女監護的重要負數指標,而且明訂通姦構成離婚時請求慰撫金或提高贍養費的事由,才是現代法律制度上,正確而有效非難通姦行為的途徑。

通姦除罪化,同時將相應民事救濟的配套措施載入民法,需要劍及履及的修法行動,法務部不但就是刑事政策主管機關,也正擔任推動兩公約人權事務的幕僚單位,於此責無旁貸。此事確實事關台灣的人權形象,法務部不該繼續蹉跎,以不變應萬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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