跛腳毒管法列明日議程
環團籲立法院暫停審議

2013/03/20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立法院上個會期結束前夕,政院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因委員會人數不足,沒有進入逐條審查。環保署這部標榜訪照歐盟「REACH」(化學品登錄、評估、授權及限制法案)原則的《毒管法》,被環保團體批評沒有做到全部化學品登錄與資訊公開、讓環保署有權訂定「工商機密」原則,以及管制未納入奈米物質(相關報導)。環保署在本會期企圖將《毒管法》送入立院再闖關,並委託國民黨籍的衛環委員會召委蘇清泉提案,目前已經排入明天(3/21)的議程。而民間版也已送入立院,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團體今天召開記者會呼籲,衛環委員會不應讓政院版《毒管法》「速審速決」,而是與民間版併案審查、公開討論。

師大化學系教授吳家誠批評台灣化學物質管理不周延,讓有心廠商得以在商品標示不清的情況下欺騙消費者。(攝影:陳韋綸)

記者會上擺設的油漆與清潔劑,上頭的成分標示「界面活性劑」、「香精」,洗手乳上則以英文名稱標示;台灣師範大學化學系教授吳家誠拿起其中一瓶洗手乳表示,台灣目前對於商品所使用化學物質的標示管理,不但沒有資訊充分揭露,這些標示更可能欺瞞消費者。他以沐浴乳經常使用的薰衣草香精為例,「這裡頭有24種化學成分,商品卻只須標示『薰衣草香精』」,吳家誠認為,消費者在無法掌握全部商品成分資訊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為自己的健康安全把關。

目前全世界化學物質超過1千萬種,在台灣已登錄的化學物質約7萬9千多種,其中就有6千多種毒性明確,不過被環保署列管的化學物質,卻只有302種。長期關注《毒管法》的環保團體希望此法能落實「REACH」原則,所有廠商使用的化學物質都應登錄,通過主管機關評估審查,經公告後得使用;而化學物質的數量、種類、毒理與廠商資料,也應上網公開。但在政院版的《毒管法》中,卻只規範使用「達一定數量」、且經「主管機關指定」的化學物質才需登錄,在新增的化學物質方面,也未對登錄後的管制方式有明確規範。更重要的是,在政院版的第41條中,仍保留「工商機密,應予保密」的字眼,只有主管機關能夠掌握這些資料,對於工廠內的工人、附近居民,或者消費者而言,想要知道自己接觸所化學物質的資訊,若被環保署認定為「工商機密」,仍然不得其門而入。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專員楊國禎批評,工商機密條款保護資方利潤,「勞工的生命誰來保護?」他以工傷協會協助RCA工人集體訴訟爭取職災認定及賠償的經驗說明,直到現在每年都有RCA工人因罹癌死亡,「RCA工人訴訟10多年,最大問題就是工人雖在廠內工作30年,卻一直不知道自己接觸的有機溶劑是什麼」,在這樣的情況下,資方一句「資料不在」,便讓工人爭取職災認定非常困難。因此,工傷協會也反對《毒管法》中保留工商機密條款。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說,目前環保署列管毒物僅302種,但每年新增的化學物質卻有100多種,「現在問題是,環保署評估列管的程序緩慢,每年評估的化學物質數量只有2到3種」,政院版雖要求新增化學物質必須登錄,卻沒有規範登錄後該如何管制。謝和霖強調民間版的《毒管法》要求新增化學物質在登錄後,還必須經環保署的評估、公告後才能使用。

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李怡蒨表示,目前民間版已經由劉建國等委員連署提案,不過最快得待本週五(3/22)進入一讀程序。針對此次環保署《毒管法》再度企圖闖關,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說,這個會期才與環保署磋商,過程中也表達民間版要求的這些原則,「環保署說會帶回去參考,但沒幾天就把『跛腳』版《毒管法》送入立院」,他呼籲衛環委員會不應在明天進行速審,應等待與民間版併案審查

回應

回應2013/03/20地球公民基金會籲立法院暫停審議毒管法修正案會後新聞稿

這是一篇讓環保署認真工作的同仁看了很傷心的報導。

環保署就是因為現行毒管法有缺失,所以引進歐盟REACH法規的新做法而提出修正草案,於去年11月9日送立法院審查。引進與歐盟相同的做法就是要擴大化學品的登錄管理,課予化學品製造販售者完成危害評估及上網申報的責任後,依據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就可以讓資訊透明公開,並公布於網站以保障環境生態與健康。

在歐盟REACH法規第118條及119條中也清楚規定,涉及工商機密,經過業者申明而主管機關確認後的資訊必須保密,但在有健康或生態危害的緊急狀況時還是可以公開。我國現行毒管法第41條也採取同樣的規定,而在修正草案第7條之1也授權環保署於後續管理辦法中參考歐盟REACH詳加規定可保密的範圍及作業規定,有關化學物質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將予以公開。

地球公民基金會新聞稿卻以此指責環保署嚴重違背REACH原則,而且說「行政院版的毒管法用商業機密讓這些化學物質無法資訊公開」。用詞嚴峻,形同抹黑環保署。

毒管法修正草案上會期就送進立法院後,審查進度已由立法院主導,環保署並於上會期及本會期個別向包括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社環委員會委員說明修法草案約20次,向部分委員說明時亦有環保團體在場參與討論,而且上會期已經完成大體討論,在本會期繼續進行逐條討論,由本會期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新召委蘇清泉委員負責排定審查時間。本案有沒其他版本以及有無爭議,召委當然會弄清楚,哪裡是地球公民基金會新聞稿中所說:「民間團體關注毒管法很久,也多次跟環保署磋商討論,然而,這次為了趕時程、衝業績,環保署跟民間團體討論後沒幾天就硬把這跛腳的行政院版本送入衛環委員會審查,竟然欺騙該委員會蘇清泉召委『毒管法沒有爭議,也沒有其他版本』」。環保署強調,修正案早已經在立法院,民間團體要找委員提案,並不需要環保署同意,早在上會期就可以提案,卻在本會期立院排定議程即將繼續審查前夕,開記者會向社會大眾訴求來不及提案,要求暫停審查,否則就是草率倉促過關。為達目的,甚至誣指環保署欺騙委員,說行政院的版本跛腳。環保署呼籲各界支持早日讓修法草案通過審查,儘速建立我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登錄之資料將提供各部會使用,讓各部會加強化學物質管理,以確保國人健康。

地球公民基金會究竟是以保護國民健康及生態為主的民間團體?還是以政治目的為主的民間團體?環保署期望無論是何種團體,都要本於事實做建設性論述,少用抹黑及扭曲別人用心的手法,珍惜民主社會言論自由但不損害公益及他人權益的可貴精神。

環保署已針對資訊公開部分說明如上則回應,惟本篇針對環保署管制毒化物之不實報導,特予以補充澄清說明如下:

一、目前歐盟登錄的化學物質有10萬多種,其中須通報的高度關切物質只有138種,須取得授權物質許可運作更只有16種;美國毒管法管制的化學物質也只有4種;日本毒物及劇物取締法列管的毒物只有163種。相較之下,我國初步掌握國內化學物質約7萬9千多種,環保署依毒管法列管302種,勞委會、交通部列管的化學物質也有2千多種,我國在種類、數量並未較其他國家少,絕非如報導中所述:「台灣目前毒性物質的管制可以說是百分之百的失控」。另未來建立我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登錄之資料將提供各部會使用,讓各部會加強並全面管理化學物質,以確保國人健康。

二、REACH規定廠商應負起提供毒理、危害等安全資訊的責任,後續再行評估是否限制或需要授權才能使用該化學物質,並未要求新化學物質必須先行確認是否為毒化物,再行開放進口或製造的規定,本次毒管法修法也是一樣的做法。所以並非如看守台灣協會謝和霖秘書長所述,略以:「如此完全沒有先審查評估並做毒性分類公告,就直接讓廠商使用,根本無法源頭管理」之錯誤說法。

因為塑化劑風波引發要求修毒管法真是個大笑話
硬要把所有的化學品拉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去管
真是想法太天真
台灣缺少專業的公民團體呀

真是看影子就開槍
連這些公民團體都搞不清楚問題在哪裡
需要加油啦

※吳家誠所舉沐浴乳標示的例子:
◎這不是商標法的規範的嗎?和毒管法何干!目前所有危害標示做的最好
的是勞委會危害通識規則所規範,可惜他規範對像不包含商品。

※地球民基金會所舉毒管法所列管302種化學物質:
◎沒錯,世界化學物質有千萬種,立個專法做原則性規範當然可,但勞委會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質也僅列管數百種,衛生署的食品或化妝品之
添加物也僅列管幾百種,用毒管法列管302對比千萬種化學物質的說法,
實在有誤導……。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所提工商機密:
◎回頭去看勞工的主管機關,勞委會危害通識規則中的危害標示規範,不也
把成份1%以下列入免標示,在MSDS中不也有工商機密規範?

化學品管理可以有個上位通則性的專法,但毒化物、化妝品、食品、飼料、
商品、作業安全…..真的早有各自現成的法,現在毒管法修法的語論壓力,
真是亂了套!一開始就錯了!即始所謂劉建國(民間)版本,又能解決什麼
問題呢?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

但社會輿論或公民團體訴求的是掌握、管理國內化學物質運作情形…….,這樣的需求,硬要寫進原來以『毒性化學物質』為管理標的的法規中,真的不會綁手綁腳嗎?

化學品最多使用於業界,我認為或許公民團體缺乏對化學品管理現況的瞭解,以致於連勞委會為何建置化學品資料庫都搞不清楚,甚要求將販賣流向入法。社會對化學品管理有很高的期待,但去修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幾條條文,這根本是大腳想塞進小鞋裡。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

但社會輿論或公民團體訴求的是掌握、管理國內化學物質運作情形…….,這樣的需求,硬要寫進原來以『毒性化學物質』為管理標的的法規中,真的不會綁手綁腳嗎?

化學品最多使用於業界,我認為或許公民團體缺乏對化學品管理現況的瞭解,以致於連勞委會為何建置化學品資料庫都搞不清楚,甚要求將販賣流向入法。社會對化學品管理有很高的期待,但去修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幾條條文,這根本是大腳想塞進小鞋裡。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