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首波強拆華光社區即時報導

2013/03/27
苦勞網記者;苦勞網實習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以下報導時序由新到舊】

03/27 pm2:43

拆除公司待警方完全將現住戶及聲援群眾「清除」完畢後,下午立刻開始進行了兩戶的拆除工作。華光社區居民在記者會後,今日的行動也暫告一段落;但他們也強調,對於接下來的其它戶可能面臨的強拆,依然會持續堅持抗爭、要求安置方案。

從今天上午約10點半開始,警方正式踏入華光社區範圍之後,幾個小時之內所採取的強制驅離手法之粗暴,可說是更甚於去年士林王家所面對的狀況。在清除林家2樓的學生時,甚至一度採取了直接將學生從樓上往下推,再由1樓的警方接住,這種危險性極高的手段。後來更動用了一般抗爭現場仍相當少見的吊車以及運輸籠以排除2樓的學生。此外,從屋內學生被抬出後的嚴重傷勢來看,更凸顯警方為儘速排除現場,直接拉扯學生身上的鐵鍊,將人拽出去的粗暴行為。

在記者會後,學生們聚集在「小林電機行」外,也一面檢討著今天的整場行動,包含抗爭時屋內/屋外雙邊的聯繫狀況能否更加強、如何因應警方日益粗暴的行就等等,也在為將會到來的下一波的強拆以及抵抗開始進行準備。

03/27 pm2:43

拆除公司下午開始進行兩戶的拆除工作。(攝影:孫窮理)拆除公司下午開始進行兩戶的拆除工作。(攝影:孫窮理)

03/27 pm2:10

華光社區居民在強拆現場召開記者會。現住戶林蘇華難過地說「法務部說我們不是弱勢,我怎麼不是弱勢?生活已經過得不好,現在逼著要去貸款,未來就得一直付貸款;因為被控『不當得利』,我小姑的帳戶也連帶遭凍結、被扣款」,林蘇華痛批台灣政府根本不民主,只會欺負老百姓。

中午才剛被警方從自家趕出來的李桂朱說,實在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什麼,竟要遭到這種對待。但她看見許多學生上午在行動過程中受了傷,非常難過,感到對他們也很不好意思。

聲援學生徐亦甫再度駁斥江宜樺曾說違建戶沒有居住權的說法,質問「違建戶難道就沒人權嗎?」他認為現在關於之所以缺乏「安置計畫」就是卡在中央政府不同意,呼籲馬英九及江宜樺應該出面解決爭議。

03/27 pm2:10

剛從自家被警方驅趕出來的現住戶李桂朱說,實在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什麼,竟要遭到這種對待。(攝影:陳逸婷)現住戶林蘇華難過陳述自己生活過得並不好,既要付貸款、還得面臨銀行帳戶遭凍結扣款。(攝影:陳逸婷)

03/27 pm1:52

剛從屋內被抬出來的學生身體狀況非常糟,有人因為是被連人帶鐵鍊地給扯出來,人落地時腰間已沾滿血跡,全身立刻癱軟無法動彈;另外有學生呼吸不過來,緊急調救護車至現場,但由於現場狹小巷弄早已被警方原先規劃要驅離群眾用的警車給佔滿,救護車無法開抵現場,醫護人員只好以擔架將人運出。

03/27 pm1:52

有學生是被連人帶鐵鍊一併扯出,在警方拉扯與清空現場的過程中,有學生因此負傷。(攝影:孫窮理)有學生呼吸不過來,醫護人員緊急協助提供呼吸器。(攝影:孫窮理)

03/27 pm1:33

華光原預定要在下午1點半在行政院召開的記者會確定取消,稍後將直接在社區現場召開記者會。

稍早從屋內被押出的學生,由於一整夜身體都拴在屋內水泥牆上、奮力喊口號,後又經歷了跟警方的拉扯推擠衝突,許多人在被押出後全身無力癱軟、呼吸困難。原先在外頭的學生則負責安撫與接應,提供飲水等協助及說明現場情況。目前為止現場仍沒有任何醫護人員,而警方除不斷要脅要以妨礙公務罪將學生帶回警局起訴外,目前也持續在要求取得現場學生的個人資料,留作記錄。

03/27 pm1:30

許多學生被警方從屋內押出後全身無力癱軟、呼吸困難。(攝影:孫窮理)外面的學生協助提供飲水。(攝影:孫窮理)台灣農村陣線成員陳平軒也在現場協助安撫剛被押出的學生。(攝影:孫窮理)

03/27 pm1:19

林家2樓學生遭驅離。(攝影:陳韋綸) 警方直接將2樓學生往1樓推,視學生安全為無物。(攝影:陳韋綸)

03/27 pm1:10

拆除公司已將林家木造外牆打破,加快警方清除屋內1樓群眾的速度,預計接著將要開始清除2樓。(攝影:陳韋綸)

03/27 pm1:04

聲援學生從林家屋內陸續被帶出。(攝影:孫窮理)聲援學生從林家屋內陸續被帶出。(攝影:陳韋綸)

03/27 pm12:45

警方開始侵入屋內,試圖屋內人一一押出來,目前已清出了圍坐第一排的人。由於屋內聲援者皆用鐵鍊將自身拴在水泥牆或固定物上,大幅減緩了警方排除的動作,必須用油壓剪剪鐵鍊才能夠將人帶離。此外,警方在屋內仍滿是人的情況下,直接逕自開始破壞木造隔間牆面。

稍早被抬離的群眾,部分前往「小林電機行」重新集結、部分在輕圍籬外喊著「迫遷遷,要安置」,但其中部分被警方指認為有「反抗」者,則遭押上警車帶至臥龍街派出所,目前也已有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前往協助。

華光原預定將要在下午1點半前往行政院召開的記者會先暫時取消,應會延後召開。林武及聲援者仍在屋內。

03/27 pm12:43

拆除公司在巷弄架起輕圍籬進行封鎖。(攝影:陳逸婷)

03/27 pm12:24

拆除公司正試圖破壞門窗以突破進入林家,屋內已有聲援者用鐵鍊將自己綁在門上,此外,屋頂上也仍有零星聲援學生。警方向屋內學生喊話,要求學生自行離開。

目前整個華光社區周邊巷弄已遭封鎖、架起了輕圍籬,只能出不能進,警方排起人牆堵住巷口,新趕到的聲援者與媒體記者一律都被阻擋在外。

03/27 pm12:05

屋外群眾已盡數遭驅離,剩下林武夫婦連同約20名學生仍在屋內堅持。而屋內電力此時也被剪斷。

03/27 pm12:05

林武房屋的電力被台電工人剪斷。(攝影:陳韋綸)

03/27 am11:50

截至目前,已經過半數聲援群眾、學生遭抬離,現場一片混亂,「強拆暴政」、「罰款殺人」等口號此起彼落。不包含林武房屋內,在屋外仍有3、4排學生約30人還未遭抬離。

03/27 am11:21

在一片驚聲和嘶吼中,警方正一排一排地──由女警負責抬女生、男警負責搬男生──陸續抬離現場聲援學生。今天是3月27日,去年(2012)的3月28日,是士林王家的迫遷,我們曾看過類似的畫面,今天,同樣的場景、同樣的暴力又再度出現。從地方到中央、從北市府到法務部、從郝龍斌到曾勇夫,以及,馬英九從市長到總統,橫跨了上述,由官僚政商交織共謀的暴力,在各地不斷地上演,荒謬的歷史不斷重複。

在去年的苦勞評論「財團統治都市 財團統治國家 必須讓獨裁者付出代價」我們曾說:

這樣的極權鎮壓,是與炒作土地的營建資本結合起來,甘為財團鷹犬、爪牙的行為;這種張揚於平民百姓之前,卑弓屈膝於財團資本之後的極權形式,與過去「國家至上」、「行政獨大」,而政權尚有調整社會資源能力的極權形式不同,它完完全全將政府賣給資本。

現在,同樣的話,我們必須再說一次。

03/27 am11:21

警方開始一一抬離群眾。(攝影:陳韋綸)改由女警來驅逐搬離生理女性抗議者(這算「性別主流化」嗎?),荒謬地成了這個國家所唯一能夠體現的「文明進步」。
(攝影:陳韋綸)改由女警來驅逐搬離生理女性抗議者(這算「性別主流化」嗎?),荒謬地成了這個國家所唯一能夠體現的「文明進步」。
(攝影:陳韋綸)

03/27 am10:55

群眾的正前方現在是多達一百名的保警,準備清場。徐亦甫提醒在場群眾,如果被警方驅離,請設法先回到「小林電機行」集結,再採取下一步行動。

03/27 am10:55

百名保警正對群眾準備驅離。(攝影:陳韋綸)平躺阻擋警方及拆除公司的學生。(攝影:陳韋綸)警方開始抬離第一排的學生。(攝影:陳韋綸)

03/27 am10:40

警方依《集會遊行法》第一次舉排命令群眾解散。聲援學生針對「行為違法」的告示痛批「違法的是法務部!」台電正在現場進行斷電工作,聲援群眾及學生手勾著手、平躺在地,以肉身阻擋警方及拆除公司,並持續高喊「反迫遷,要安置」。

03/27 am10:40

警方依《集會遊行法》第一次舉排命令群眾解散。(攝影:陳韋綸)拆除公司的小山貓正在清除防禦工事,預計約5分鐘內將突破。(攝影:陳韋綸)聲援群眾及學生手勾著手、平躺在地,以肉身阻擋警方及拆除公司。(攝影:陳韋綸)

03/27 am10:30

現場以有第一隊約五、六十名警方列隊進入,拆除公司的小山貓也同步啟動,從聲援群眾後方先行剷除他們佈設的防禦工事;現場學生正彼此提醒注意安全,強調不會使用暴力,但也不會配合離開現場。

03/27 am10:03

《強制執行法》

第10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時間已逾10點,警方尚未有動作,現場高喊「執行法官,出來面對」;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現場群眾也要求執行法官應暫緩執行拆除。

陳憶如再度回到現場發言,要求林武在30分鐘內自行離開,表示將在30分鐘後開始強制執行動作。

03/27 am9:40

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處長陳憶如到達現場,表示兩戶的強制執行將會依照既定時間進行,分別是10點及10點半;交代完這段話,陳憶如立刻離開了現場,而法務部秘書處長楊合進也同樣在現場維持既定強制執行的強硬態度。現場群眾高喊「強拆暴政,罰款殺人」、「(曾勇夫)部長殺人,玩法弄權」。

03/27 am9:40

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處長陳憶如(畫面中著白色襯衫者)表示將分別在10點及10點半進行兩戶的強制執行。(攝影:陳韋綸)

03/27 am9:26

半個小時後(am10:00),馬英九將在自由廣場參加歡迎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總統羅亞克(Christopher J. Loeak)的軍禮歡迎儀式;自由廣場距離華光社區不過一個街區,現場高喊「馬英九,莫忘市長承諾,安置華光居民!」

03/27 am9:10

居民林雅琪表示,法務部過去所有的協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居民全部立刻搬走,為什麼有些居民後來選擇自行拆屋還地,她以自家為例,她們全家一家人全都成為法務部的被告,薪資每月還被扣1/3,過年前她們的銀行帳戶全被凍結,過年後凍結的錢被全數轉走,「法務部是用錢來逼我們,每個居民都需要生活,很多人是受不了逼迫,只好自己把房子拆掉」;林雅琪說「這裡的房子很多都是居民親手蓋起來的,卻被迫要自己拆掉,多麼心痛?」她痛批法務部一看到有居民自行拆屋,竟然還樂的輕鬆,覺得問題解決了、對外表示「房子不是法務部拆的、是居民自己拆的」。

林雅琪認為,政府這麼積極把住戶清走,只是為了儘速把土地標售給財團。她表示,今天面對強拆的兩戶(林家、楊家)很勇敢,親身面對這一切,還堅持到現在,「希望大家可以繼續支持我們華光社區,就算華光可能會消失,但之後還有紹興社區、還有更多被迫遷社區。請大家可以監督政府,讓政府不要繼續錯下去。」

03/27 am9:10

聲援學生在即將面臨的林武房屋上戒備。(攝影:陳韋綸)熬了一夜,夜林武房屋內的聲援學生把握時間休息。(攝影:陳韋綸)屋內學生皆用鐵鍊纏住身軀,試圖盡一切可能阻擋強拆。(攝影:陳韋綸)林武的妻子李桂朱也在屋內守著。(攝影:陳韋綸)

03/27 am8:40

前來聲援的桃園縣產業總工會顧問盧其宏表示,馬英九過去任台北市長時,也曾承諾為華光社區居民提供安置,當了總統卻立刻翻臉,「他總統第二任,人民拿它沒輒了,他現在只怕財團!」盧其宏強調,華光這塊土地將規劃作價值千億的「台北六本木」,這些錢,都是從現住戶身上榨取出來的,而馬英九跟江宜樺,看起來文質彬彬,其實都是財團的代言人。

03/27 am8:00

現場聲援群眾及學生高唱改變自《勞動者戰歌》的《華光戰歌》:

華光的居民們呀
勇敢的站出來
為了我們的家園
不怕任何犧牲
反迫遷 要安置
我的鄰居們
為了我們的勝利
誓死戰鬥到底

用於拆除房舍的大型機具目前已經開進社區,警察則已集結在愛國東路口,準備要進一步動作。

拆除公司已將用於拆除房舍的大型機具目前已從杭州南路開進社區,有居民憤怒地拍打大型機具要求駕駛人熄火。目前大型機具暫時停在林武家旁無人居住的眷舍,並準備架設鐵皮。該眷舍原預定是21日拆除,但延期到今天一併拆除。

03/27 am8:00

居民跳上大型機具要求熄火。(攝影:陳韋綸)輕圍籬被拆除公司架起。(攝影:陳韋綸)

03/27 am7:50

警察已集結在愛國東路口,準備要進一步動作。

昨晚法務部曾發佈新聞稿,今天清晨也持續還在現場發放,華光社區公開回應,表示「『非法定弱勢者』不代表沒有實質弱勢」,並強調法務部提告、求償不當得利、要求自行拆屋還地的對象,是不分「法定弱勢者」與否。此外,社區也強調,華光社區現在主要面臨的是「居住權」問題,而非「社會救助」。居民是在政府的逼迫、摧毀社區既有的人際網絡,才成為了弱勢,強調「在華光社區的案例上,居住權應該比社會救助更優先被處理」(參見華光社區聲明)。

03/27 am7:50

聲援群眾及學生。(攝影:陳韋綸)警察已集結在愛國東路口,準備要進一步動作。(攝影:陳韋綸)

03/27 am7:40

前來聲援的團體一一發言表達支持,青年樂生聯盟的成員強調,華光這塊地被財團選中要建設成台北六本木,構成迫遷的暴力;就跟樂生一樣,面對的都是發展的暴力跟謊言。

長期參與公娼抗爭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成員王芳萍表示,華光社區居民給大家上了很好的一課,過去相信國家、相信政府,「不斷有首長說華光問題一定沒問題、一定會安置」,但我們還沒警覺到這個政府的體制跟性質已經變了,國家本來應該屬於公民,華光的土地是國有土地,也是屬於公民的,如今公民卻沒有任何機制可以參與公有土地的規劃。

我們可能很多人認識到一輩子都買不起房子,建商利用偷拐搶騙,把人民土地都搶走,竟還反過來咬人民一口,說是人民「侵佔土地」,王芳萍痛批「這宣告政府就是服務財團的了,不是人民的了!」

03/27 am7:35

今天居民申請了杭州南路二段51巷等環繞社區街區的集會遊行路權,警方以有人申請路權、實施交通管制為由,禁止禁止媒體SNG車進入,申請路權的居民表示,「路權是我們申請的,希望記者進來」,聲援民眾也齊聲高喊「讓記者進來!」;不過目前,SNG車仍皆被阻擋在外。

明天是士林王家遭強拆(相關報導)一週年,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也到場聲援,他強調有些人把問題聚焦在「產權」,但真正的問題是這個國家跟城市,到底該變成什麼樣子,「政府看不到這邊有住人,只看到土地能換到錢」,難道沒有「產權」的人,就連個遮風避雨的地方都不能夠擁有嗎?

03/27 am7:35

都更盟理事長彭龍三批評,沒有「產權」的人,難道就連個遮風避雨的地方都不能夠擁有嗎?(攝影:陳逸婷)

03/27 am7:25

「小林電機行」林雅琪提醒聲援學生注意安全,也感謝大家的支持。(攝影:陳逸婷)(攝影:陳韋綸)(攝影:陳韋綸)

03/27 am7:20

現場宣佈,稍後假使警察強行驅離聲援者,大家將以警備車為單位,一車一車地集體行動,回到現場;假使真的被驅離,預計am11:30回到社區召開記者會,如果現場遭鐵皮封鎖,會在杭州南路路口記者會。此外pm1:00也預計前往行政院門口召開記者會,需要大家持續有人力前來支持。

曾參與華光訪調的台大政治系學生徐亦甫表示,台灣有非常多的類似狀況正在發生,華光只是第一個案例,顯示國家對於戰後移民的歷史性的問題沒能妥善解決,卻在地價上漲的時候,要僵硬的法令來驅逐人民,「國家沒有整體、完善的國土規劃跟居住政策,只是持續與資本家親近,把土地當成商品賣給財團」。

居民林雅琪重申,政府要拆林家跟楊家兩戶,是為了土地的炒作、圖利財團,政府沒有提出任何安置計畫就要拆人民的房子,罔顧人民的居住權。她提醒聲援學生務必要注意自身安全,也非常謝謝大家的關心,「絕對會盡力抗爭」

林雅琪是「小林電機行」的二代,除遭法務部提告「拆屋還地」外,每天還得支付2千元的「不當得利」,多拖一天不自行搬遷就得多繳2千,但即便如此,從農曆年前至今的抗爭期間,她仍將自家開放提供作為運動抗爭的基地。

03/27 am6:54

今日強拆對象之一的林武,平日以開計程車司機維生。昨晚法務部臨時發佈新聞稿,強調今日強制執行之對象並非「經濟弱勢者」、「有其他房地產可供遷居」(參見法務部新聞稿);但林武反駁「這是被政府逼的」,強調在農曆年前遭法務部威脅要拆自己家,只好以貸款方式,在台北市外尋覓住處、支付房屋頭期款,「如果不找地方住,難道房子被拆了,我們要流離失所嗎?」(相關報導)。

03/27 am6:54

現住戶林武正守在屋內靜坐。(攝影:陳韋綸)

03/27 am6:44

在兩戶即將被拆的房舍的社區入口,由華光居民們將站在第一線,面對即將到來的警力,後方則有百餘名聲援群眾及學生。

警力的部份,目前確定除保二兩部警備車已出發外,還有一輛北市府的警備車在中正紀念堂附近待命。

03/27 am6:40

華光居民在社區入口第一排手拉著手。(攝影:陳韋綸)百餘名聲援群眾及學生準備在後。(攝影:陳韋綸)中正紀念堂旁已有北市府警備車在待命。(攝影:陳韋綸)

03/27 am6:30

(攝影:陳韋綸)(攝影:陳韋綸)

03/27 am6:20

現場消息指出,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保二總隊,目前已集結有兩輛警備車的人力,預計起碼會有100名警力將會抵達現場,現場聲援者已開始部屬。

03/26 pm23:09

深夜,聲援者聚集討論分工與面對強拆的防禦策略。(攝影:陳韋綸)

台北地院訂強制執行處預計今天(3/27)清晨9點拆除華光社區兩戶房舍,其中一戶目前仍有現居戶──林武;此次的強制執行,將是爭議已久的華光社區,法務部首度強拆仍有人居住的房舍。從昨晚開始,已陸續有百名聲援群眾、學生聚集在林武住家周圍,以鐵鍊等各種防禦工事,希望能阻擋拆除動作(相關報導)。

華光社區大事記
  • 1990 台北市政府公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 2007 行政院頒佈「四大金磚」都市更新計劃,以「華爾街」為定位,預計打造金融、商務與資訊中心,並且推出高品質住宅。
  • 2008 法務部向居民提起「不當得利」民事訴訟。
  • 2009 通過愛台十二項建設總體計劃,其中包括「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旗艦計劃」,是為六大都更指標案。
  • 2010 財務部「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小組」會議結論,要求應以「現金補償、異地安置或其它方式」處理現住戶;並指出無論眷舍住戶或是違建戶,如果無意領取現金補償,「政府應於本地區或鄰近地區興建每戶30坪住宅安置,並發給房租津貼每戶36萬元」,但是這之後,所謂「安置方案」就再無下文。
  • 2011.01 法務部台北看守所發文要求眷舍住戶限期騰空。
  • 2011.02 華光社區發生火災。
  • 2012.10 行政院秘書長陳世揆向媒體表示華光社區採BOT方式招商。
  • 2012.12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進入華光社區丈量,並要求同意2013年2月前自行拆除完畢,否則將執行強制拆除。
  • 2013.01.10 杭州南路上盛園豆漿店自行拆遷,負責人許竹菊期間休克身亡,當日法務部承諾緩拆至農曆年後。
  • 2013.02.23 法務部展開第一波拆除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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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憲法第十條保障人民有居住自由.居住自由者,
係指人民於未妨礙他人自由之情況
選擇住所之主觀權利.
基於憲法第七條 平等原則
人之基本權利,凡人類皆不應有失
且不因為黨派 階級 宗教 男女 或其他因素而有差異.
而凡以行政手段迫遷居民,卻無緊急避難情狀者
必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拘束.

1.不代表可以將他人所有財產轉為私人使用
這叫非法侵占
2.政府都更改建是全民利益 惡意侵占已經違反"未妨礙他人自由之情況"
政府拆遷並無違法

另外照你無限上綱 那我可以在台北車站中間搭個帳篷當自己家
因為我既沒有"妨礙他人自由之情況"亦沒有"緊急避難情狀者"
依此警察不能取締驅離? 人民有居住自由, 你懂得
法律要無限上綱誰都會 光搬條法規出來就以為很屌?
要斷章取義大家一起來啊 光用你自己邏輯就能把你臉打啪啪作響

"是誰在跳針啊
一直拿居住權來說嘴 自己違法都不說"

誰? 你呀 . 憲法是根本大法. 違憲的法律 無效
住戶沒有違法,當然不須說

"照你邏輯台北車站應該給那些遊民才對"

RE: 遊民既然是政府製造出來的.權責一體
政府當然有安置義務.我何須反對? 而且,
你的論述方式,既不是"我"的邏輯
也不是"邏輯".

"講正義以前擁有權狀拿出來看看再說啦"

RE: 講正義以前,你必須先講甚麼叫"正義"!
不然,至少你也要叫法務部
拿出土地所有權狀!

"1.不代表可以將他人所有財產轉為私人使用"

RE: 住戶是中華民國國民
當然可以使用土地 不是妳說的"他人"
又,法務部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迫遷百姓,
剛好適用於你說的狀況

"2.政府都更改建是全民利益 惡意侵占已經違反"未妨礙他人自由之情況"
政府拆遷並無違法"

RE: 任何人住在家裡,都要用佔用空間 照你這樣講
你佔用空間 且為私用,就有惡意?
又都更,是為了建商利益. 商辦 商場 同樣是
基於私經濟目的.不是為了甚麼公共利益
再按照你的標準: 有佔用 為私利
政府的行為 是完完全全的 違法了

所以你的意思是可以在大馬路上蓋房子
反正我是"國民" 所以大可以使用
那請你開先例 去總統府正門前面蓋棟房子
不然講這麼多也只是放屁 跟警察說 "我沒錢也是政府錯 馬音久不用出來負責嗎"
嘴臉也就這副德性 也就只會繞著議題打轉

公家機關法律權狀自己打去法務部問
我相信那邊很多人可以為你服務

任何人住在家裡,都要用佔用空間
"家裡"是個人私有屬地 你未經允許去別人家裡面住看看啊
拿個人私有財產和非私有財產做比較
懶覺比雞腿吧

政府公有地有權轉賣或作為租借使用
人家廠商有跟政府合法簽約付錢
拒遷戶有嗎?
那政府連稅都不用收了, 因為"強制徵收人民所得"
是屬不當得利?
在扯啊

「另外照你無限上綱 那我可以在台北車站中間搭個帳篷當自己家」

RE: 你先做了再說.就怕你不敢而已

「因為我既沒有"妨礙他人自由之情況"亦沒有"緊急避難情狀者"」

RE: 是嗎?

「依此警察不能取締驅離? 」

RE: 警察把你驅離,恐怕不是上面的原因.

「人民有居住自由, 你懂得
法律要無限上綱誰都會 光搬條法規出來就以為很屌?」

RE: 你是因為別人用了,起了競爭心,所以才用了
但不表示你會. 而且你也搞錯了憲法的性質
屌或不屌? 只要男的 天生就有,有甚麼好拿來說嘴?

「要斷章取義大家一起來啊 光用你自己邏輯就能把你臉打啪啪作響」

RE: 只有你在斷章取義喔~ 啪啪作響呀

"所以你的意思是可以在大馬路上蓋房子
反正我是國民 所以大可以使用"

RE: 你要蓋的話 請便呀! 只是你是用濫權
取代正當性的理由 恐怕到時候不會有人幫你護航

"那請你開先例 去總統府正門前面蓋棟房子
不然講這麼多也只是放屁 跟警察說 "我沒錢也是政府錯 馬音久不用出來負責嗎"

RE: 馬英九要不要負責? 除非馬英九不要按照憲法就職. 另外,在總統府前面蓋房子
也是閣下在放屁. 另 你覺得 人窮 跟政府無關.那麼顯然 你不了解第7條(平等
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講到現在,你連個法條都沒引.顯然作賊心虛.嘴臉也就這副德性 也就只會繞著議題打轉

所以,我們可不可以理解,這個運動的本質,為了不讓你們口中所謂的"巨大的建商利益",所以應該全力聲援"這些弱勢的既得利益者"?

我想,如果你們回到過去三五十年,這些"弱勢者",應該被你們幹到死掉,因為他們不需任何花費任何土地成本,或是用很小的錢私下交換,就把公共的土地佔走了,圈地為王。

我家門口是水利地,二十年前就被鄰居用各種方式圈起來,有人蓋倉庫,有人蓋車庫,更有人就在那裏坐地起家,申請了水電,當中也有經過轉手、交易,每每經過,總不怨母親過於安貧,為何不學人圈地佔用,可以免費享受,也怪政府無能,放任既得利益破壞環境(他們私自搭排排污至水圳中)。

一排醜陋的鐵皮屋,本來想說這應該就是這區永遠的風景了,前年,政府貼出公告,訂出拆遷的時間,那些人也學人去找議員,拉布條,最後法院判輸後,他們也是鼻子摸摸自己雇人來拆,讓有價的東西不要毀損太多,對比此事,我想,無關公平正義,而是存乎個人的羞恥心。

你們保護的,真的是弱勢者嗎?人總有落難時,不得志、沒有錢,可能得佔些小便宜,喘口氣,但是,不該把所有的福氣視為理所當然,無限上綱。

我在說什麼你在說什麼?
懶覺比雞腿
自己好好看看別人回什麼在說嘴
臉好腫 記得要冰敷

「任何人住在家裡,都要用佔用空間
"家裡"是個人私有屬地 你未經允許去別人家裡面住看看啊

RE: 從這裡就可以看到. 你就是把別人家 當自己家的那個人
傻了

其他問題,上面已經說過. 就用複製回覆.

你說 : "1.不代表可以將他人所有財產轉為私人使用"

RE: 住戶是中華民國國民
當然可以使用土地 不是妳說的"他人"
又,法務部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迫遷百姓,
剛好適用於你說的狀況

你說: "2.政府都更改建是全民利益 惡意侵占已經違反"未妨礙他人自由之情況"
政府拆遷並無違法"

RE: 任何人住在家裡,都要用佔用空間 照你這樣講
你佔用空間 且為私用,就有惡意?
又都更,是為了建商利益. 商辦 商場 同樣是
基於私經濟目的.不是為了甚麼公共利益
再按照你的標準: 有佔用 為私利
政府的行為 是完完全全的 違法了

[結論] 光用你自己邏輯就能把你臉打啪啪作響

我在說什麼你在說什麼?
懶覺比雞腿
自己好好看看別人回什麼在說嘴
臉好腫 記得要冰敷
怎麼腫? 下面的冰塊借你敷臉:

你說: "所以你的意思是可以在大馬路上蓋房子
反正我是國民 所以大可以使用"

RE: 你要蓋的話 請便呀! 只是你是用濫權
取代正當性的理由 恐怕到時候不會有人幫你護航

你說: "那請你開先例 去總統府正門前面蓋棟房子
不然講這麼多也只是放屁 跟警察說 "我沒錢也是政府錯 馬音久不用出來負責嗎"

RE: 馬英九要不要負責? 除非馬英九不要按照憲法就職. 另外,在總統府前面蓋房子
也是閣下在放屁. 另 你覺得 人窮 跟政府無關.那麼顯然 你不了解第7條(平等
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講到現在,你連個法條都沒引.顯然作賊心虛.嘴臉也就這副德性 也就只會繞著議題打轉

只會拿兩個不相干的東西相比
連所有權是什麼都搞不清楚還想拿來相提並論實在搞笑
會引章據點又有什麼用? 基本常識都不懂了還要講什麼
繼續意淫吧

誰的臉被打還不知道
根本ㄏㄏ

「所以,我們可不可以理解,這個運動的本質,為了不讓你們口中所謂的"巨大的建商利益",所以應該全力聲援"這些弱勢的既得利益者"?」

RE: 其實 之前也沒有在談甚麼本質性問題. 本質這個詞,目前會用的 也知道甚麼意思的,也不超過兩人. 且如果真的是運動的一分子,就知道巨大的建商利益,造成一種過度私利的囤積 並在法律上產生對弱勢的相對剝奪.

「我想,如果你們回到過去三五十年,這些"弱勢者",應該被你們幹到死掉,因為他們不需任何花費任何土地成本,或是用很小的錢私下交換,就把公共的土地佔走了,圈地為王。」

RE: 不會啦. 為什麼? 因為那時候 很多人還沒出生. 而且,由於居住權.比例原則保障 加上一些善良風俗,大家不會"特別"阻礙他人滿足生存的基本要求.

「我家門口是水利地,二十年前就被鄰居用各種方式圈起來,有人蓋倉庫,有人蓋車庫,更有人就在那裏坐地起家,申請了水電,當中也有經過轉手、交易,每每經過,總不怨母親過於安貧,為何不學人圈地佔用,可以免費享受,也怪政府無能,放任既得利益破壞環境(他們私自搭排排污至水圳中)。」

RE: 請問, 鄰居是否有阻止水流通過或排放不恰當的物質,破壞環境或阻礙你們用水呢? 如果有上述情況,政府當然不能放任.又如果你想批評的,其實是圈地這個行為,或者投機行為,那麼,當然沒有理由只批評以前 不批評現在了.

「一排醜陋的鐵皮屋,本來想說這應該就是這區永遠的風景了,前年,政府貼出公告,訂出拆遷的時間,那些人也學人去找議員,拉布條,最後法院判輸後,他們也是鼻子摸摸自己雇人來拆,讓有價的東西不要毀損太多,對比此事,我想,無關公平正義,而是存乎個人的羞恥心。」

RE: 房屋的形式 你覺得醜 但對方未必覺得醜. 在美醜的範圍,也未必和哲學上的公平正義問題相當. 至於你說法院判輸後 對方拆了房子.這個東西,與現在華光社區的情況完全不同,現在的華光社區 或強制拆遷,多與公平正義問題直接相關,甚至和大部分的公序良俗重疊. 人民抵抗,恰好是因為政府""尚欠缺羞恥心"之故.

「你們保護的,真的是弱勢者嗎?人總有落難時,不得志、沒有錢,可能得佔些小便宜,喘口氣,但是,不該把所有的福氣視為理所當然,無限上綱」

RE: 原則: 一般權利要保障 此無關是否是弱勢
人民不得志 沒有錢 有其社會因素.
人民沒理由 放棄自己的基本權利

.

說實在的,這次法院的拆除行動是依據民法尚無權佔有的規定,然後再透過強制執行法執行這次的拆除行動,從法律上的觀點,根本和都市更新條例沒什麼關係,所以某人說『政府都更改建是全民利益,惡意侵占已經違反「未妨礙他人自由」之情況』之一事根本無法擺在這次的拆除行動去談。

好!或許有人認為那塊土地是國有的,所以政府依無權佔有及不當得利提出告訴是合理的,當然這次法院的拆除行動也是合理的。但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以及第四十一條等規定,舊違章建築戶的都更之處理,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而且舊違章建築戶如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並給付管理機關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及相關訴訟費用後,管理機關得與該舊違章建築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各位難道不覺得奇怪嗎!?為何法務部一味的要用民事上無權佔有及不當得利提出告訴,而不透過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處理,那些條例都針對舊違章建築戶的特別規定,也較能保障舊違章建築戶,那為何法務部不做!?其實就是在幫他的上級機關卸責,所以如果還有人認為這次拆除行動合法又合理,那麼那個人就是愚昧又駑鈍!

其實關於法理 之前討論很多.但是法理問題
對想要炒地皮 或者侵害他人權利者
通常被視若無物
所以這裡就用法條 表示我們的權利主張:

憲法 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十二條
一、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再從天賦人權角度,
可以說明 華光社區的居民,對國有地絕非無權占用.

至於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1. 須一方受利益
2. 須他方受害
3. 須利益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4. 須無法律上之原因

要重申憲法 第143條(土地政策)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國有地是共有地
住戶對國有地 既有所有權 本應有使用權.
足見華光社區居民 使用土地 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且,法務部人員 本有宿舍配住,經濟亦不成問題.
又法務部本無從商之權利,
住戶使用國有地,當不會造成法務部之損失
(詳解: 法務部對國有地無處分權
當然不會不能處分國有地而獲益)

法務部對華光社區居民之告訴,實屬濫用.

這些吃飽沒事幹的學生真是天真又可愛

老實講...來民進黨都不想炒作的臭案

這些學生真的在家裡自慰打手槍會比較爽

學生想訴求司法卻一竅不通

抗爭也只敢在一邊靠父靠腰 還被抬的出來

玩假的奶娃 還是回家乖乖喝奶吧

你又知道平常人家沒這麼做?照你的邏輯,要參與社會運動,就得先把其他所有好事做盡,才有資格來做嗎?只會在電腦前打字,怎麼不見人出來講幾句有建設性的話?

反正拆掉了 現在是大快人心
那些玩假的學生和政客又要開始找下個目標取樂了

這裡學生妹有在兼的嗎?

我相信大家一定會持續關心華光後續發展的,
社區裡仍然有屋子未被拆除,有老樹還沒移走,
沒有了警察、沒有了鎂光燈,我們更能做該做的事,實踐安置的信念。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240

"對於華光社區來說,這只是剛開始的一役,拆遷行動是一波波地延綿,就算華光沒了,還有千千萬萬個華光,因為制度造成的錯誤,從來就不是「個案」,反迫遷的故事們遍地開花,在都市,在農村,成了讓人民團結的最大推手。

用自己的身體,告訴暴力的政府,今天你拆的不是兩棟房屋而已,你連根拔起人民對於政府的信任,卻使人民對於家園的信念更為深植,而我們會再回來的,不管被多少暴力驅離多遠,我們都會再回來的。"

那篇是什麼? 校外踏青遊記嗎?

(詳解: 法務部對國有地無處分權
當然不會"因為"不能處分國有地而受害)

這次學生的異議,講得很好.起碼是以前 吃飽沒事的人
從來沒腦去想的事.

這次學生的異議,講得很好.起碼是以前 吃飽沒事的人
從來沒腦去想的事.

"這些吃飽沒事幹的學生真是天真又可愛

老實講...來民進黨都不想炒作的臭案"

RE: 學生不錯呀,好歹知道民進黨不炒 自己要進去打.
這才是真正的經世濟民. 這份努力 我們都會記住的.

"這些學生真的在家裡自慰打手槍會比較爽

學生想訴求司法卻一竅不通"

RE: 嗯...你還沒成年嗎? 打個手槍也大驚小怪!
那還學人談司法....喔~ 對了,很多學生好像本來就是學法政的吧
也難怪你怕成這樣!

"抗爭也只敢在一邊靠父靠腰 還被抬的出來"
玩假的奶娃 還是回家乖乖喝奶吧"

RE: 昨天本來要去金華老麵店吃麵 順便經過那裡.結果搬家了
找路的時候 我有看到學生真的被抬走了
所以沒有假啦!

「所以你的意思是可以在大馬路上蓋房子
反正我是"國民" 所以大可以使用」

華光社區的居民 住的地方是大馬路嗎?
那你走路還會停下來看學生妹
每走一步 佔用國土三十秒
把你抓起好嗎?
還大馬路上蓋房子,這麼夢幻喔

國有地公共設施公民有使用權 但是沒有擁有權
不然為什麼警察要驅趕遊民攤販?
今天華光事件同等於在馬路上蓋房子
我不曉得他舉路上蓋房子有什麼不對
都是侵占公有地
居然還有人說國有財產是某些人"私人"所有 所以不含侵占成分
真想請問是哪得出來的結論
那那些貪汙犯和偷路邊電線杆的人應該都無罪
反正是我花錢買的

民進黨的都只會玩文字遊戲嗎?
難怪上不了臺面

我是覺得事件是不是被渲染成被反對者認為訴求是居民應該要住在原住址,房屋不應該被拆除那樣?(跟文林苑一樣)

但其實不是阿,重點其實是華光居民住這麼久了,有些房屋土地還經過買賣,有些後來搬來的也是有付錢購買房屋土地,他們也不認為他們應該被視為「侵占土地者」,所以是不是應該給點拆遷費,讓居民也可以不要有那麼大經濟壓力搬離這裡,可以把政府要居民付的不當得利計入(例如近十年才購屋購地觸衰搬入的居民可以領比較多,已經免費住很久的居民可能領比較少),還有也可以將排富計入(我就不信住台北市會多窮(收租金之類的),有些很有錢的也可以少領)

我是認為房屋本來就該拆,拆遷費也該給,反正兩晚就可以浪費掉2億辦人民沒有什麼感受的夢想家了,國家政府花些錢將一些歷史舊業處理處理也是很好的事,尤其針對華光,未來也不會再有這種佔有土地數十年,國家才又要把土地收回的情況(我是說不會有新的這種情況)

現在是不是要戰居民可以領多少才比較合理?記得把居住權計入,雖然有人說居民沒有居住權,但我認為不是每個人都這麼愛搬家。

"國有地公共設施公民有使用權 但是沒有擁有權
不然為什麼警察要驅趕遊民攤販?"

RE: 警察驅趕遊民是他們搞錯了. 警察誤以為 公有地是自己的.
至於國有地公共設施 公民有擁有權 也有使用權

"今天華光事件同等於在馬路上蓋房子"

RE: 這倒沒有

"我不曉得他舉路上蓋房子有什麼不對"

RE: 除非刻意扭曲 否則沒有住戶在路上蓋房子的事實
既沒有事實,則沒有修辭.

"都是侵占公有地"

RE: 侵佔公有地? 何謂侵佔?

"居然還有人說國有財產是某些人"私人"所有 所以不含侵占成分"

RE: 侵占,理論上當然是從私人所有的觀點出發.怎說呢?
說人侵佔的人 通常是因為覺得地是"自己的"
所以才要排除他人使用

"那那些貪汙犯和偷路邊電線杆的人應該都無罪
反正是我花錢買的"

RE: 法務部為標售國有地,強徵人民土地 或用不當得利罪名,恐嚇人民 誤使人民放其其權利.其意圖則為藉放棄國有地之管轄權,意圖使該機關得利,本已滿足:
貪汙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關於侵佔:

侵占罪被認為是一種背信罪之特別構成要件,背信罪既被通說認為是一種身分犯,侵占罪必然也是一種身分犯。行為主體通常是因為受到被害人之信賴及合法之原因,而取得物之支配關係。

故可以比較:
1.人民乃基於憲法之目的,使用國有地.並非基於身分或對法務部之承諾.人民使用國有地,乃依憲法權利所賦予.為合於"憲法擬制契約"之行為.

2. 法務部 乃依憲法 屬於司法機關.然一憲法第143條反面解釋 不宜認法務部對國有地有所有權. 法務部驅逐有所有權之人民,乃破壞人民對憲法居住權保障之信賴. 又於土地,與建物分離之情況, 地上物並非法務部所有, 人民對法務部本無返還義務

相反,若法務部排除人民使用國有地,則對人民負有返還義務.若無返還,則法務部人員之行為則滿足侵佔罪之構成要件.

上面說得不夠清楚?
那麼:

"人民乃基於憲法之目的,使用國有地.並非基於身分或對法務部之承諾."

這裡要再解釋一下:

人民透過憲法,互相保證對方之"居住權"和"財產權"不受侵害

人民又透過憲法 互相保證 大家都有國有地的所有權

華光居民住在人民彼此保證擁有的土地上

做符合憲法約定的事

這並非基於"職務"上產生之身分

亦非基於對法務部之義務

以上 夠簡單吧?.

"人民透過憲法,互相保證對方之"居住權"和"財產權"不受侵害

人民又透過憲法 互相保證 大家都有國有地的[共同]所有權

華光居民住在人民彼此保證擁有的土地上

做符合憲法約定的事

這並非基於"職務"上產生之身分

亦非基於對法務部之義務"

相反,法務部如擁有該國有地之管轄權
卻強制人民違背彼此之約定 藉此將之買賣
使機關無故受有利益
則違背人民託其管轄土地之信賴至明

"這群人大多數從國民政府來台之前就住在這土地上"
這句話有問題.....
那區域以前不就是日本的監獄跟宿舍嗎
難不成有人..而且還是柯兄所說的"大多數人"?..在日據時期就住在那上面?
而且記得住戶不是說他們有些是跟政府來台的..有些是跟宿舍住戶買地上物..或是轉了幾手才買的地上物....
不知柯兄說的..."這群人大多數從國民政府來台之前就住在這土地上"
有依據嗎?
如果相關論述是基於這樣沒依據或是被誇大的基礎上
這樣的評論會不會有點OOXX......

這種留言真看不下去 將心比心你會寫嗎

這種留言真看不下去 將心比心你會寫嗎

意氣用事之外,還是要說點道理,否則怎麼能改變現狀呢?
總不能要政府去安置已經有好幾棟房子的[弱勢戶]吧?

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