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8
行政院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將中國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由現行規定的六年縮減為四年,國民黨立委認為這是落實憲法人權保障,但此舉恐牴觸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意旨。
事實上,我國政府對於中配的優待,已高於外籍配偶,這是沒有法律原因的不合理「差別待遇」。依據「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配與外配的居留權取得,外配若不想放棄原國籍,須連續在台「居留」五年;但依據兩岸條例規定,中配只需在台「依親居留」四年,即可取得「長期居留」,簡單的說,中配取得居留權比外配快了一年。
最嚴重的是,外配定居台灣,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須放棄原國籍,但中配不須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只需放棄在中國的戶籍,這是明顯造成「國家認同」錯亂的制度。
法律規定中國人民取得我國身分證十年後才能考公職,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揭示「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簡單的說,大法官認為較嚴格管制中國人民,是具有「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合理正當理由。但行政院卻「倒行逆施」,反而讓對台灣沒有敵意的外配,取得我國籍較中配困難,如此不合理、不正當的「差別待遇」,顯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平等原則」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