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反媒體壟斷法的關鍵時刻
呼籲朝野政黨 信守承諾 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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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以下簡稱青盟)與901反媒體壟斷聯盟本日(5/15)上午於立院召開記者會,要求朝野信守先前對公民團體的承諾,趕緊補上進度,完成這一部已經遲到的反媒體壟斷立法,建立完善的媒體併購與媒體集中的制度規範。

青盟支持共同出席記者會的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黃國昌副研究員所言:「反媒體壟斷法的立法已到關鍵時刻,立院朝野政黨若未在本會期完成立法,這套立法就永無法完成!同時,我們呼籲各政黨應避免立院運作上的技術性干擾,隱藏背後消息操作不讓法案通過的目的,更甚者是無法接受一部沒有清楚具體、可判斷與操作的媒體併購禁止的紅線管制規範。」

對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將在明日(5/16)進行「反媒體壟斷法草案」的審查,青盟認為民進黨版在管制對象上較為明確,並有相對明確的禁止結合的紅線標準,但欠缺媒金分離原則是個遺憾;行政院(NCC)版空有架構,但無明確有效的紅線管制;國民黨版則是雖有架構,但卻沒有明確的管制紅線,僅設結合案之申報門檻,實為保障壟斷的草案。因此,青盟代表台大學生吳學展特別指出:「學界提出綜合版本正是表示朝野政黨要凝聚共識,整合各方意見成為一個版本是有可能的。但青盟還是要呼籲,反壟斷法仍應有幾項不可棄守的原則。包含:一、以新聞媒體為主要規範對象;二、針對產業現狀、建立明確紅線;三、壟斷計算指標要具體、透明;四、公共利益納入審查標準;五、確立媒金分離原則;六、法定透明審查程序;七、禁止媒體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八、納入公益訴訟條款;九、明文保護新聞工作自主權;十、包含回溯條款。而須再次強調的是,有鑑於系統台與新聞頻道的垂直整合,有引發其他新聞頻道寒蟬效應之虞,同時,全國性日報在台灣新聞產業中扮演議題設定的角色,管制紅線的設定應明確且不宜過於寬鬆,才能有效禁止系統台、全國性日報兩者與其他新聞媒體進行整合性的併購。」

青盟也預告明日將在立院交通委員會進行審查前召開記者會,將一直以來對所主張的具體立法訴求整理為十大原則(見附錄),並以這十大原則的標準對交通委員會中的三個版本評分、比較孰高孰劣。青盟也在將在明日記者會後,進入立法院旁聽交通委員會的審查,要求各黨團立委在這會期積極通過一部有實質效力的反媒體壟斷法,從體制上的改革以杜絕媒體壟斷亂象一再發生。

新聞聯絡人:

吳學展 097213872;林飛帆 0916817519

【附錄】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訴求(十大原則說明):

一、以新聞媒體為主要規範對象:我們無意阻擋媒體產業的數位匯流趨勢,而是因為新聞媒體對社會輿論的影響深遠,應有法案管制新聞媒體的併購。這部專法應明確規定新聞媒體併購作為管制對象,不應包山包海,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與利益衝突。

二、針對產業現狀、確立明確紅線:有鑑於系統台與新聞頻道的垂直整合,有引發其他新聞頻道寒蟬效應之虞;全國性日報在新聞產業中扮演議題設定的角色,應該禁止系統台、全國性日報兩者與其他新聞媒體進行整合。同時,針對各種新聞媒體的併購,要設定明確的管制紅線。

三、壟斷計算指標要具體、透明:有效的併購管制法,必須要有具體、透明的壟斷計算指標。否則就是空有管制之名,而行黑箱操作之實。以市佔率和收視率相比,前者以實際市場交易資料為基礎,後者數據來源和計算方式都不明確。兩相權衡之下,雖然未盡完善,但前者更適合作為壟斷計算指標。

四、公共利益納入審查標準:主管機關(NCC)在審查媒體整合案件時,除了要有從市占率、經濟市場上判斷整合的標準,也要考量對於「公共利益」的增損。公共利益包含:國家安全(例如中國因素)、言論多元性、文化多元性、公眾視聽權益、經營者適格性、新聞專業自主性、媒體環境健全、其他主管機關認定的指標。

五、確立媒金分離原則:媒金分離原則就是金融產業不得介入新聞媒體的經營。媒體除了監督政治、公共事務,更要監督具有龐大影響力的經濟力量,一旦金融業者用公募資金介入新聞媒體,勢必將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力量,對新聞的社會功能會造成相當大的傷害。

六、法定透明審查程序:該法應明定強制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聽證會等公民參與程序,並要求主管機關於審查媒體整合時應積極做到資訊公開、程序公開。此外,該法也應明確訂出「跨主管機關聯合審理機制」。當媒體整合案與其他行政機關之執掌有關時,審理程序、分工機制與統籌協調單位均應明確入法,以防主管機關互踢皮球。

七、禁止媒體不公平競爭之行為:舉例而言,系統台擁有「決定頻道上架與否、擺放位置」的權力,可能藉此威脅並影響新聞頻道的內容,產生不公平競爭以及寒蟬效應。為避免這種狀況,該法應具備調處與仲裁機制,以及明確、有效力的罰則。

八、納入公益訴訟條款:由於新聞媒體的整併,關係到全國公民瞭解公共事務的權利。對於主管機關依據本法作出的裁決,公民團體應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落實新聞監督的公民參與,深化台灣的民主價值。

九、明文保護新聞工作自主權:為維護新聞工作者的編採自主、收視戶/收聽戶的閱聽權益、以及媒體應盡之公共責任,該法應具備「監督經營者之適格性、要求媒體公開經營資訊(個資、營業秘密以外之資訊)、要求媒體設立獨立董事、要求公司代表人與新聞工作者簽訂編輯室公約、要求媒體訂定涉己事件處理規範、以及要求媒體設置獨立編審制度」等內容。

十、包含回溯條款或同等效力的機制:媒體壟斷的現象在台灣是現在進行式,例如旺中併購中嘉系統案尚在行政訴訟中、壹電視交易案也正在進行。故該法應具備回溯條款,彌補之前因NCC怠惰未及時立法而對台灣媒體環境造成的種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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