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一、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戕害文化產業,建置快速處置措施有其必要
網路帶來方便的同時,使用者利用網路侵害著作權更加容易,尤其是伺服器設置在國外的境外侵權網站,我國人民可輕易接觸該等網站並取得他人著作,權利人卻因屬地管轄問題,取締困難,使得侵權行為不斷擴大,戕害國內數位出版、媒體、視聽、娛樂等創意產業之發展。
因網路侵權具有傳播快速、即時擴散的特性,此類侵權行為如不即時嚇阻,將對我國相關產業發展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失,因此,建置快速的處斷措施,實有必要。
二、智慧局再推打擊網路侵權新措施,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
為解決這個問題,智慧局刻正研擬規範,針對伺服器設置於境外之網站,如屬專門從事網路侵權行為、或其上之內容有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嚴重影響相關產業發展者,智慧局得採取快速處斷措施,令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予以封鎖,使國人無法連結至該等侵權網站,說明如下:
(一)處斷措施的時效性:為即時有效防止侵權之擴大,對於重大境外侵權網站,規劃採取由行政機關核發命令,令ISP執行封鎖之機制,相較於司法途徑,具有省時、節費之優點。
(二)封鎖技術之採取:在封鎖技術上,要求ISP採取的封鎖技術為IP位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或DNS(Domain Name System)封鎖,以兼顧ISP的成本負擔及執行技術等問題。
(三)「重大」境外侵權網站之認定:智慧局於處置條件上,會針對具有「專門從事著作權侵權行為」或「網站內容一望即知均係侵害著作權」之網站,例如提供大量侵權檔案供使用者下載的Megaupload網站(其創辦人已於2011年1月經美國司法當局予以起訴),因此,僅載有少數或部分侵權資料的一般網站,不會落入被封鎖的範圍。同時,此一判斷將由智慧局邀集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權利人團體、ISP業者及學者專家進行意見交流後作出決定。
(四)相關救濟措施:智慧局強調,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規定,係基於促進文創產業發展之公益目的,為提供快速解決境外侵權網站爭議所採取的行政途徑,但並非取代司法程序,行政機關的決定仍須受到法院的審查,因而執行上如有不當或錯誤封鎖情形,人民或利害關係人仍循行政救濟程序獲得賠償或補償。
三、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國際間已有相關立法
另外,智慧局說明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並不是新的想法,在國際間早有相關立法,例如美國及英國等歐洲國家著作權法規定,法院有權核發命令,要求ISP業者採取合理措施防止連結境外重大侵權網站,而韓國、馬來西亞及印尼等國則由著作權主管機關向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要求通知ISP阻斷違反著作權法的網站。另外,西班牙國會2011年2月通過永續經濟法(Sustainable Economy Law,LES),由政府成立智慧財產委員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ttee)受理侵權申訴,如果申訴成立,該委員會可命令ISP阻斷該網站。
四、兼顧各方權益,智慧局審慎規劃評估
因封鎖網站涉及網站所有人之權益、大眾接收資訊之自由及ISP執行成本負擔等,影響層面甚廣,智慧局一定會做好配套措施,將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之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在知識經濟時代,智慧創新帶來的經濟產值是無可限量的,為鼓勵創新,提高產業競爭力,就須維持優質的著作權保護環境,並積極打擊盜版,避免扼殺文化、創意相關產業的生機,智慧局除持續優化著作權相關法制外,並呼籲民眾應建立保護著作權之觀念,拒絕連結境外侵權網站,以鼓勵文創產業發展,讓台灣成為智慧之城、創新之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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