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深夜11點半由立法院朝野四黨黨團幹部揭開了會計法修法鬧劇的序幕,隨之而來的輿論撻伐鋪天蓋地,迫使總統馬英九於6月7日召開記者會向公眾道歉,行政院隨即於6月10日召開臨時院會宣布提出覆議試圖為荒謬的修法過程止血。
在所有人都在關注會計法修正案通過後造成的貪污除罪亂象,不要忘了這荒謬的法條能在深夜突襲成功有其背後的制度性因素─黨團協商。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長施信民提到,黨團協商當初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要提升議事的效率,但制度的運作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弊端─例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雖然明定協商過程需要錄影、錄音、刊登公報,但到目前為止,仍無法取得相關資料。這也使黨團協商成為立法院的黑暗角落、密室政治。
然而黨團協商是否真一無是處?原先標榜的提升議事效率成效又如何?在歷經會計法震撼教育後,公督盟邀請各方專家學者與立委一同檢視黨團協商的影響與成效,也邀請民眾共同來思考黨團協商制度的存與廢。
與談人公督盟常務理事、前政治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顧忠華表示,會計法修正案讓人民感到情感受傷,但我們也視這是「國會改革的機會之窗」。立法院當然有很多需要協商的事項,人民也並非反對協商,而是認為立法院應徹底執行自己所立的法,讓協商過程都公開透明。站在公民監督的立場,「知的權利」是最重要的,也需要防弊、利益迴避的重要機制。
與談人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陳耀祥則提到,立法者立法,要有立法理由,但是黨團協商讓立法理由都不見了。法律是抽象性的規範,立了法之後,是2300萬人都適用的,立法理由竟然可以只寫「黨團協商」,十分荒謬。陳耀祥教授認為,國會本來就是各方政治勢力角逐的地方,有政治利益的交換,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必須要清楚向人民交代,「什麼被交換了?」「為什麼達成這個協商結論?」
陳耀祥教授認為黨團協商不可能完全廢除,因為這是處理政黨間意見的機制。在民主國家中,不可能沒有政黨,也不可能沒有妥協。但是整個操作的過程,必須做大幅度的改革,包括:預告原則(要協商什麼?必須告知)、透明原則(錄音、錄影,這也是責任政治的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黨團協商的結果,必須遵守法律程序)、以及課責(讓大家知道是誰主導?誰應該為協商結論負責)。
陳耀祥教授表示,在民主政治中,辯論和審議才是原則,協商應該是例外。但是現在卻反客為主,讓應有的思辨都不見了。我們現在為了程序的效率和快速,而犧牲了許多正義。國家很多資源就是在密室當中被分配。我們認為黨團協商有其價值,但必須要回到正軌。
陳耀祥教授強調,國會危機發生後,從課責的角度來看,到底誰負了責任?只有林世嘉負了責任,這是人民沒辦法接受的;並認為王金平院長欠人民一個道歉。因為雖然總統已經道歉,無論黨政五人小組的決策機制如何,會計法修正案是從立法院出來的,因此立法院長王金平應代表立法院,公開向全民道歉。
與談人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協會會長徐偉群表示,黨團協商機制可分成兩種:非建制化的黨團協商機制、以及建制化的黨團協商機制(規範化的)。兩者主要的不同在於我們賦予「建制化的黨團協商機制」法律效力,而且這樣的法律效力是非常強的,並且可以越過正常民主的討論程序。也因此,它就會產生一種副作用,就是不管對大黨或小黨,透過這樣不透明的機制,去達成其政治的利益。
面對這樣的狀況,我們有兩個選擇:第一個選擇是「放棄目前建制化的黨團協商機制,讓政黨間自己去建構一個非建制化的黨團協商機制」。這並不是不可能的,因為黨團協商的動機來自政治立場中的衝突,因此有衝突就會有協商。但也因為是來自衝突,所以是一項不利因素,而黨團協商建制化的主因就是要把衝突的基礎轉化為合作誘因的基礎。這可能是一種讓國會作為一種合作關係,而非衝突關係的重要途徑。徐偉群會長提到,自己並不會認為取消法律當中的黨團協商,協商就不會存在,只是我們要衝突取向或是合作誘因的機制。
徐偉群會長接著提到,如果我們維持現在這樣建置化的機制,那麼我們需要做什麼改變?首先,這次會計法修法顯示出目前黨團協商機制的三個缺點:一、民主審議精神的灼傷。二、透明性的不足。三、課責性的不足,並且這三個缺點是互相綁在一起的。如果我們不打算廢除建制化的黨團協商,就必須要針對這三點進行補足。雖然有人說是執行面的問題─已經有法律了,只是執行上無法徹底;不過反過來講,也有可能是制度上仍有漏洞,所以才可以讓這種不守法的情況無法追究、無法收拾;所以我們仍然可以針對制度的缺失作相對應的回應。
針對上述三點,徐偉群會長認為可以分別從下列幾點著手解決:一、現在的黨團協商制度存在能夠跳過委員會審議,而直接進入協商的情形,而這個制度必須被廢除,所有的黨團協商都應該由委員會的審議中產生。二、黨團協商中,人民最擔心的就是密室政治,因此應在黨團協商中加入聽證原則、或至少是公聽原則,以及預告原則,每一個政黨對爭議議題的立場是什麼,必須充分被揭露。三、就現有的透明機制,我們面臨的問題是現有機制不能被貫徹,因此我們要給予一個規範效果。這個規範效果除了政治大學政治系教授楊婉瑩老師所說的,追究黨團幹部的責任外,可以另外加入一個規範,就是讓黨團協商的效果失效。換言之,如果黨團協商不能夠履行公開紀錄、不給予公眾預知的權利,就應該讓黨團協商的結論不發生效 力,讓一切回到沒有黨團協商的狀態,交給審議機制去處理。
徐偉群會長同時也轉述政治大學政治系教授楊婉瑩的看法,表示這次會計法的事件,讓人民知道必須著重三件事:第一是對政黨政治責任的要求、第二是在法制上嚴格規範黨團幹部的責任、第三則是立法院必須積極落實利益迴避原則;而這三點都可以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相關規定去補足。
徐偉群會長同時也回應民進黨總召柯建銘的談話:「如果一切都公開,協商就什麼都不能玩了。」認為這種說法基本上就是把政治邏輯極大化。每一個政黨可以有自己的偏好,但是必須把這些偏好是什麼「說清楚」,這也是民主政治的底線。若把偏好隱藏起來,把協商等同於密室政治的必然,是令人民無法接受的。我們不知道有多少葬送國家利益的密室協商,是在媒體沒有關注的情況下發生,所以我們必須要求制度化的改變。
徐偉群會長表示,這次會計法的問題其實只是冰山的一角,所透露出來的其實是一個很龐大、很讓人很無力的問題:「在這個國家,要政治人物負起政治責任是非常困難的。」很多時候,即便有許多民間團體出來喊話,也都沒什麼用。也因為目前社會責任政治的功能並不彰,所以只好透過制度解決。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則根據自己過去在美國國會的經驗提到,美國也有類似的黨團協商機制,是明文規定在法律中的,叫做Conference Committee。當參眾議院的修法版本有很大的文字差異的時候,參眾兩議院的代表會聚在一起開會,討論歧見要如何解決。協商出來後必須將文字及變更理由再送回參、眾兩院表決、批准。若在其中不能達成共識,則連投票都不用。
林仁惠秘書長為更了解此機制也於日前請教認識的美國議員,這位議員是參眾議院都待過,也有參與過像Health Care這樣重大的爭議事件的經驗。這位美國議員表示,在美國的協商中,除了黨鞭很重要外,提案人也很重要:因為提案人是最清楚細節的─魔鬼在細節裡;相關委員會的成員也很重要,因為法案應該先再委員會經過細緻的討論,才能夠出委員會。在美國,提案人和相關委員會的成員都是協商的當然代表,但是台灣卻只有黨鞭。
林仁惠秘書長表示,幾乎每個國家的立法單位都有黨團協商這種機制,讓立法過程更加順暢;但更重要的是,這個機制能不能經過陽光的檢視?在美國,預告機制不是只有進入黨團協商之前預告,協商之後、投票之前也要預告。美國國會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至少都會有三天的上網時間,在網路上公開協商的版本和原本的版本有什麼差異,各個議員的立場如何等等,讓關心的公民甚至是遊說的時間,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去了解法案對他們的影響是什麼。而最新的版本,甚至規定需要一個禮拜的預告時間,否則法案無效。
最後,林仁惠秘書長提到,美國國會其實也有自己的問題,例如每年預算審查都還是上演肉桶分贓的戲碼,但是在公民監督的壓力下,他們會比較謹慎,也才願意做出一些舉動。資訊的揭露會對國會壓力,進而讓國會進步。人民更應該理解到:「我有知情國會立法狀況的權益,尤其是重大法案。」,勇於爭取自己的權益、共同推動國會進步。立法院怎麼做,其實最終的關鍵是人民在不在意,如果人民不在意,民主不僅會倒退,可能還會崩潰。
座談會最後,施信民理事長表示,民主的進步,取決於公民是否在意;這次會計法的覆議案,以及今天我們在此舉辦座談會,其實就是「人民在意」的最好證明。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自成立以來,便是為了發揮公民監督國會的力量;過去公督盟推動許多國會透明改革,包括IVOD轉播、程序委員會轉播等等。今天的座談會的與會來賓們都提出了許多重要見解及改革方向,未來公督盟也會持續努力推動。
不管是這次會計法的烏龍修法,亦或是座談會中所討論到黨團協商制度所面臨的問題,皆與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我們認為王金平院長應針對會計法修法事件,代表立法院向人民公開道歉,並且盡速推動國會的改革與透明。
我們主張:
針對會計法修法事件,立法院長王金平應代表立法院公開向人民道歉!
在本次座談中,與會學者專家所提出之黨團協商改革方向摘要:
1. 在黨團協商中加入聽證原則、公聽原則、預告原則;並落實黨團協商紀錄公開原則。
2. 預告原則:黨團協商須在協商前公告要討論什麼、各政黨立場如何;在協商後、二三讀前,也必須至少有3天的時間公告協商結論,才能再進行二三讀。
3. 若黨團協商不符合上述原則,則不賦予黨團協商法律效力。
4. 所有的黨團協商都應該由委員會的審議中產生,不能夠跳過委員會,直接進入協商。
5. 在法制上嚴格規範黨團幹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