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移工每月只能領取微薄的工資,卻必須負擔包括健檢費、居留證費、勞健保保費、所得稅、服務費在內的多項費用;他們一方面被剝削勞動力,一方面被排除多種社會福利。對產業移工而言,從2001年起,每月的工資還要再扣一筆膳宿費,這筆費用現在最高可達每月5000元。表面上,產業移工與本勞同樣有基本工資的保障,但實際上,移工除了各種扣除額外,又增加一筆最高高達五千元的膳宿費,基本工資的保障,已經名存實亡。
漁工在產業移工中,薪資最低、工作特別辛苦,故印尼政府3月宣布自5月1日起,禁止對該國漁工繼續扣除膳宿費,違反的仲介將列為黑名單。為了要求雇主及仲介遵守這項規定,6月28日,宜蘭南方澳300名印尼漁工聚集抗議,7月6日到8日,又有約150印尼漁工在宜蘭大溪公園集結罷工3天。這些不同地區的地印尼漁工不約而同的以集體行動爭取權利,冒著可能被雇主解雇與強制遣返的風險,凸顯了他們勞動條件的惡劣,讓他們為了能免除膳宿費而團結行動。
在7月8日150名印尼漁工罷工結束並與雇主進行會談後,卻有10名漁工因此被終止契約,並被仲介隔離安置,準備於7月16日強制遣返。
仲介如此肆無忌憚的違反勞動法令、侵犯人權,在台灣並非罕見;這種對積極參與勞資爭議勞工解雇、強制遣返的秋後算帳作法,不但違反多項法律,更已經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台灣雖制訂並實施了新版的勞動三法,對工會和參與勞資爭議的勞工,已有較強保障,但對移工而言,由於法律與制度未提供移工友善可用的保障管道,這些保障形同具文。除了原有的不能自由轉換雇主、工作年限受限之外,移工難以自己申請勞資爭議,他們更被剝奪集會遊行的自由。以宜蘭大溪事件為例,以和平手段進行勞資爭議的移工,被雇主和仲介合力點名解雇,卻沒有任何救濟管道可讓移工使用!這樣的勞動條件,與奴工何異?
在印尼辦事處提出不得再對印尼漁工扣除膳宿費之後,勞委會卻並未在保護移工的立場主動協助解決相關爭議,放任雇主與仲介在罷工結束後秋後算帳。我們指出:勞委會不應敷衍卸責,應該公平、合理的處理及正視有關勞工提出免扣膳宿費的訴求,以免爭議再度擴大。
根據今年初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的審查會議,十位國際專家提出的結論性意見第38點,專家要求台灣政府應對於移工權利保障的欠缺,包括過高的仲介費、無法自由轉換雇主、面臨遣返危險等問題進行改善。在6月13日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主持的第五次「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中,勞委會也有代表出席,並在會議中承諾將針對移工仲介費過高、轉換雇主限制等,分項依據國際人權公約的平等原則及標準,擬定改善及落實計劃及期程,會中也決議將對外籍漁工勞動條件的差別待遇進行檢視,並提出改善方案。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的條文及一般性意見已經是國內法,勞委會在處理各種案件時,除依照國內法,也應遵守兩公約中的所有規定,包括《經社文公約》第七條同工同酬、第八條罷工權,《公政公約》第九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十三條對於驅逐出境的法定程序要求。
我們要求:
一、勞委會應極力協助該10名印尼漁工爭取該有的權益,重新檢視該10名印尼漁工的真實想法,並予以尊重。
二、勞委會須正視外籍漁工廢除膳宿費的訴求,介入調查檢討外籍漁工被苛扣薪資等問題。
三、仲介對這10名印尼漁工以及協助者侵犯人身自由,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勞委會與檢調單位應積極介入調查。
四、爾後勞委會主辦或協辦之一切關於移工膳宿費之會議,均應邀請相關勞工團體參加。
主辦單位: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在台印尼移民工協會(ATKI Taiwan)、 在台印尼漁工聯盟(KOMUNITE Bersatu)、台灣人權促進會、勞動人權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南洋台灣姐妹會、台灣國際家庭互助會、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
新聞聯絡人:王慧儀(0931619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