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經濟整合、簽署自由貿易協議已是全世界的重要趨勢,我們的競爭對手韓國,在這方面非常積極,已與世界主要經濟體如歐、美、東協等簽署。我國過去受許多因素限制,發展較慢,2008年馬總統就職後,鑒於中國大陸與東協自由貿易區2010年開始生效,因此積極尋求與中國大陸商談,但因影響範圍頗大,故先簽署架構協議(ECFA),然後再續談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協議。
其實談判是雙方據理力爭,「各讓一步,各取所需」,一定是各有所得、各有所失,都不滿意,但可接受,並無所謂單方讓利。而且經貿問題必須總體來看,不能單項切割比較,例如兩岸經貿,我方貿易是順差,但就整體外匯收支而言,我方在旅行、投資、教育等都屬逆差,整體而言,尚屬平衡。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談判也是如此,雙方都不免有保護自身產業發展的心態,唯有秉持「衝擊最小化、利益極大化」的原則,結合彼此優勢,照顧雙方弱勢,把服務業的餅做大,在利大於弊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達成協議,如果純粹是單方讓利,根本談不下去。
據報載,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大陸對台灣開放65項服務業,台灣對大陸開放提供55項服務業,有些人形容此為大陸對台灣「大讓利」,但這並非事實。因為台灣是以「已開發國家或經濟體」身分加入WTO,當時承諾開放服務業的項目及內容原本就比大陸多,因此,不能單從此次開放項目的多寡來比較,還必須就其合計的實質開放內容來看,也就是「形式對等」不等於「實質對等」。以早收清單的銀行業而言,我方在大陸所設分行可經營的業務範圍,就不如陸銀在台分行。
依據WTO服務業分類,服務業分為商業、通訊、金融、教育、環境、觀光及旅遊、娛樂文化及運動等12大類。根據主計處統計,2012年台灣服務業(含營造業)的產值占國內總產值72.23%,已經呈現高度飽和狀態,同時台灣服務業在經過多年開放後,極具競爭優勢,非常有條件對外輸出。
根據了解,台灣服務業者最希望赴大陸經營電子商務、文創、運輸、金融、醫療、電信及旅行社等服務業,我方盡全力爭取;至於大陸關切的金融、醫療、電信,我方在顧及國家安全與國內業者利益的前提下,提供若干程度的開放。這樣的結果符合當前兩岸服務業發展之需要,也為台灣服務業提供大陸廣大的市場商機。
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對於服務貿易提供服務之方式分為四類:第一,「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第二,「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第三,「商業呈現」(Commercial presence);第四,「自然人呈現」(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後,針對大陸開放的項目,台灣服務業可以依「跨境交付」方式出口服務至大陸,如台灣的會計師可提供大陸企業諮詢服務;也可以依「境外消費」提供大陸消費者在台之服務,如大陸觀光客來台時可購買台灣服務業相關的產品,如此可以促進台灣當地服務業的發展。
此外,台灣服務業者也可依「商業呈現」與「自然人呈現」的方式赴大陸投資服務業,過去大陸未開放服務業時,台商常以掛人頭方式取得內資資格進入,經營風險大,糾紛也多,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後,台商就可以直接投資大陸開放的服務業。
至於台灣引進大陸的服務業,除了可直接促進經濟成長外,也可增加台灣勞工的就業機會,例如,截至2013年4月止,陸資已有371件投資案通過核准,投資金額6.42餘億美元,初步估計僱用台灣勞工約6千7百餘人,對於增加台灣就業機會有一定的幫助。至於開放後受衝擊之產業,政府會有相應的補救與輔導措施。
對大陸而言,引進台灣高素質服務業對大陸發展服務業絕對有利,2012年大陸服務業市場占GDP總額44.6%,與台灣等成熟經濟體的70%相較,還有極大的發展空間。所以大陸在「十二五規劃」中將「推動服務業大發展」列為重點工作,台灣服務業者赴大陸投資應該被當成「寶」,引領大陸服務業向前發展。
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雙方服務業雖非全部項目都開放,但已有很大進展,未來雙方將持續針對服務業市場進一步開放進行溝通,以創造雙方更大的合作商機。總之,兩岸經貿交流,必須提高視野、放遠眼光,才能創造兩岸的互惠雙贏。
日期:2013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