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23
林千文/北市(公)
貴報刊載〈美撒手◆ 還沒真正出手〉一文提到:「瘦肉精的問題絕對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定脫不了關係。」一位熟稔WTO的政府官員說,只要美國祭出「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豬農屆時要守住瘦肉精禁令,恐怕很難。這些言論都令人不可思議!
世界貿易組織的不歧視原則是指對外的貨品的不歧視,其基本意涵在於,當台灣對貿易商進口法國的酒課徵一○%稅金時,相對而言,美國的酒進口就不能課徵超過一○%。當然,有其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特別協定時,就可能例外。
然而,所謂國民待遇原則大抵上就是指貨品一旦進入本國市場,即應享受與同類國產品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說,當我們把瘦肉精殘留視為違法,不管台產豬或是美國豬都是一律適用;一旦查獲,當然依法銷毀。世界貿易組織怎麼可能把一個可能造人體損害的食品,用所謂國民待遇原則逼迫開放?
我國在查核相關生產過程的方式,一年抽查幾次、數量、範圍,自是國內的行政程序,只要不對美國造成明顯歧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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