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文修改 聽證會變公聽會
修正後可斷水電 民團批越改越退步

2013/08/14
苦勞網記者

基於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6月27日的決議,內政部營建署於昨日(8/13)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舉行條文公聽會,場外包含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等公民團體抗議營建署任意將原決議中具法律效力的「聽證會」降格改為定位不明、且不具法律效力的「公聽會」,認為這場公聽會只是「做做樣子」。

為落實獨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後提出的結論性建議,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從5月中開始,密集主持一系列相關會議,6月27日的會議便處理反迫遷議題,當天各地自救會集結於會場,在會議中控訴政府不當開發與居民的迫遷經歷,並於會議最後達成相關決議,其中「請內政部對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如何修法以符合《兩公約》,舉辦聽證會辦理。」便是昨日舉行公聽會的緣由。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施逸翔針對昨公聽會指出,6月27日當天,聯盟與各地被迫遷居民,大家站了九個小時辛苦爭取到辦理聽證會的決議,卻換來一個「無法律效力」的公聽會,他對內政部以「修法屬立法院職權,內政部僅能使修法更加周延」為由,將聽證會降格的行為感到遺憾。

這場公聽會針對已送至立法院審議的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修正條文,開放民間團體表示意見,以供立法院審議修法之參考。原都更條例第36條條文為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原條文中的「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在新的修正條文第55條中,修改為需「由實施者先行協調,再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並進行調處。」最主要的變更便是實施者不得代為拆除或遷移,施逸翔認為修正條文確實有所調整,但仍不足,應將《經社文公約》的第7號一般性意見納入修正條文中,若遇強行拆遷狀況,需提供居民相關法律保護,現行修正條文只列出拆除前「得先行停止水、電、瓦斯之供應,並得封閉工地」,缺乏公約精神。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研展部主任丁致成則認為「人生病需要開刀解決,開刀當然會痛,而痛完後會痊愈」來形容第36條條文是「必要之痛」,並批評將原條文中實施者代拆的部分刪除是「不符合實際」的修改。公聽會上,內政部邀集來的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各說各話,未達共識。

都更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認為,政府在都更案中應扮演好居中調解的仲裁者角色,加強審查都更案的公益性與必要性,針對修正條文中提到可在拆屋的兩個月前,先行停止水、電、瓦斯之供應,如果王家強拆事件重演,在缺乏水電的情況下,居民與聲援群眾根本無法向外界求援,是「越改越退步」。彭龍三表示, 這次公聽會只是虛應故事,也批評內政部以修正草案已送至立法院為由,任意將聽證會改為公聽會的行為令人無法接受,未來聯盟仍將持續監督,不會放任政府隨意修改都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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