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業已修正 加強民眾權益維護,絕非惡法

2013/08/19

關心苗栗大埔區段徵收開發案之民眾今晚在凱道前聚集,提出地歸原主、立即修法等訴求,內政部表示,去(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業將民間團體先前所提建議,諸如保護優良農地、召開二次以上公聽會、區委會、都委會及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改採市價徵收補償、針對中低收入戶訂定安置計畫、有繼續耕作意願者得於區段徵收區內規劃農業區配售等,均納入土地徵收條例中明文規範,已充分保障民眾權益,絕非惡法。

內政部並表示,大埔區段徵收案係苗栗縣政府為配合竹南園區基地擴建之用地需求及周邊地區整體發展而開發,其開發目的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區內地主約900餘人,同意申請領回抵價地者高達98%,僅24戶陳情保留所有農地及農舍,經縣府協調處理後,已完成20戶之建物保留及配售農業區作業,僅有4戶因涉及交通安全、建物保留公平性、都市計畫合理性等因素,未獲苗栗縣及內政部兩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採納,而無法原地保留。因該區段徵收案已近完成階段,對於區內緩拆之地上物依法須予以處理,縣府爰於6月11日發函通知拆遷戶於7月5日前自行完成拆遷,並於7月18日依行政執行法辦理。有關苗栗縣政府拆遷本案地上物,係依相關法規及權責辦理,內政部尊重地方政府職權。

該等4戶房地之處理,柯成福先生之所有土地,縣府業已同意其申領並配回抵價地;黃福記先生及朱樹先生分別僅拆除部分圍牆及鐵皮屋,其建物均原地保留並無拆除,其原有農地均已等值配回農業區土地;至彭女士部分,縣府業已報院同意以成本價格專案讓售一塊建地給彭女士重建房屋。

內政部並說明,依新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爾後需地機關於公聽會階段即須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包括就徵收事業所影響之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等事項作評估,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條件甚為嚴謹。另於都市計畫規劃階段,即需邀集區段徵收範圍內地主召開說明會,徵收計畫送審前,尚需辦理協議價購、召開公聽會等,與民眾有充分溝通,並讓所有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確實已較過去程序嚴謹而周延。此外,土地徵收改以市價補償,亦未課徵增值稅;針對中低收入戶訂定安置計畫,即充分考量並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其特別犧牲。

內政部說明,今後將更加強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與地方政府間之審議作業,以落實土地徵收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至於各界對土地徵收條例實務之執行及檢討,倘有其他寶貴建議,該部將會同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持續檢討改進。

聯 絡 人 : 林慶玲科長 聯絡電話: (04)2250-2255 發稿單位: 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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